莆田:民生领域铁拳行动⑩-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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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前

2024年2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2月时有两条交易信息超时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简称“一品一码”信息)追溯责任不到位行为整治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松花蛋未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食品添加剂贮藏无专人管理、配料间无投料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7.3.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莆田市某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传食品添加剂追溯信息案
2024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添加剂总酸稳定制剂、抗坏血酸钠未录入一品一码追溯系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福建省某汇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有11条应录未录的销货明细,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荔城区百某食品加工厂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2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2月时有两条交易信息超时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工作提醒: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再次发现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或者接收确认追溯信息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024年2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2月时有两条交易信息超时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简称“一品一码”信息)追溯责任不到位行为整治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松花蛋未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食品添加剂贮藏无专人管理、配料间无投料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7.3.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莆田市某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传食品添加剂追溯信息案
2024年7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食品添加剂总酸稳定制剂、抗坏血酸钠未录入一品一码追溯系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福建省某汇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有11条应录未录的销货明细,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荔城区百某食品加工厂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2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2月时有两条交易信息超时未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工作提醒: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再次发现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或者接收确认追溯信息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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