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出台

东方财富网

2周前

收益凭证对券商而言是一项灵活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收益凭证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指导依据,不但有助于促进和规范券商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将进一步促进其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以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从而提升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对发行条件、适当性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本报记者周尚伃

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收益凭证是券商在场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作为券商场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拓宽券商流动性管理渠道、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广发证券相关业务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券商债务融资工具在制度层面的有力支持,该办法对发行条件、适当性标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这对于促进收益凭证产品回归债务融资工具本源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14年5月份,券商开始试点发行收益凭证。历经十年发展,券商收益凭证业务运行相对平稳,未出现违约事件。截至2024年8月底,全市场存量收益凭证规模为3811亿元,数量为1.76万只。

值得肯定的是,收益凭证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拓宽券商流动性管理渠道以及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收益凭证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截至2024年8月底,存量收益凭证中机构投资者数量8064户,持仓规模占比82.51%,主要为商业银行、私募产品等。对机构投资者而言,收益凭证可以通过灵活定制期限、挂钩标的与收益结构,满足多样化资产配置需求。同时,收益凭证也可以满足部分个人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另一方面,浮动收益凭证可以挂钩权益、贵金属、利率等标的,条款设计灵活,收益结构多样,有助于券商提升产品创设、销售交易与风险管理能力。

收益凭证不仅服务了投资者,也已经成为券商中短期债务融资的重要方式,丰富了券商债务融资工具。券商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融资中,收益凭证占24%左右。与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相比,收益凭证具有发行相对便利快捷、无承销费用等特点,契合券商的流动性管理需求。

明确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

按照“明确业务定位、健全规则体系、全面规范发展”的思路,《管理办法》明确了收益凭证发行全流程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业务定位、强化风险管控、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发行销售行为、加强合规风控管理、强化监测监管六大方面。

在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管理办法》参照私募公司债券强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规定了券商销售收益凭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具体要求,并明确券商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导致的浮动收益亏损金额部分应不超过固定收益金额,回归了债务融资工具的本源,增强了投资者对券商收益凭证的信任和信心。《管理办法》还从发行定价、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要求等各方面全面规范了券商收益凭证的发行行为,进一步压实了券商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投资者保护效能。

在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管理办法》根据券商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券商发行余额上限实施分级管理,控制了券商发行收益凭证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还强化了券商的合规风控管理要求,提升了收益凭证信息报送时效,规范了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收益凭证的监测监管,更有效防范收益凭证业务风险,有利于收益凭证业务健康发展。

在服务券商债务融资和流动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收益凭证作为券商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收益凭证具有发行相对便利快捷、期限灵活、收益结构多样等优势,可快捷满足券商的资金需求,拓宽流动性管理渠道。

上述广发证券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管理办法》有助于增强券商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进而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更加透明、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设置最长不超过两年过渡期

部分券商表示,此次《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券商收益凭证业务的制度空白,收益凭证的性质定位更加简单清晰和回归本源,规范治理全面加强,对促进收益凭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管理办法》还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以稳妥推进存量收益凭证整改,减少对行业的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对券商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对于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浮动收益凭证,中证协2019年已要求参照场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管理,此类收益凭证今后将回归衍生品业务,更加贴合业务实质;另一方面,收益凭证占券商负债比例不足5%,目前券商的融资渠道比较通畅,融资方式多元,存量收益凭证到期后券商可通过公司债、银行间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等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补充。

在过渡期内,券商因流动性等原因确有需求的,可以按照过渡期要求新增发行或展期,以平稳接续存量到期规模。这一安排则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平稳过渡和业务的持续发展。

“收益凭证对券商而言是一项灵活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收益凭证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指导依据,不但有助于促进和规范券商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将进一步促进其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以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从而提升整体风险控制能力。”上述广发证券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收益凭证对券商而言是一项灵活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收益凭证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指导依据,不但有助于促进和规范券商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将进一步促进其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以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从而提升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对发行条件、适当性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本报记者周尚伃

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收益凭证是券商在场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作为券商场外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拓宽券商流动性管理渠道、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广发证券相关业务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券商债务融资工具在制度层面的有力支持,该办法对发行条件、适当性标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这对于促进收益凭证产品回归债务融资工具本源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14年5月份,券商开始试点发行收益凭证。历经十年发展,券商收益凭证业务运行相对平稳,未出现违约事件。截至2024年8月底,全市场存量收益凭证规模为3811亿元,数量为1.76万只。

值得肯定的是,收益凭证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拓宽券商流动性管理渠道以及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收益凭证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截至2024年8月底,存量收益凭证中机构投资者数量8064户,持仓规模占比82.51%,主要为商业银行、私募产品等。对机构投资者而言,收益凭证可以通过灵活定制期限、挂钩标的与收益结构,满足多样化资产配置需求。同时,收益凭证也可以满足部分个人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另一方面,浮动收益凭证可以挂钩权益、贵金属、利率等标的,条款设计灵活,收益结构多样,有助于券商提升产品创设、销售交易与风险管理能力。

收益凭证不仅服务了投资者,也已经成为券商中短期债务融资的重要方式,丰富了券商债务融资工具。券商一年期以下的短期融资中,收益凭证占24%左右。与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相比,收益凭证具有发行相对便利快捷、无承销费用等特点,契合券商的流动性管理需求。

明确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

按照“明确业务定位、健全规则体系、全面规范发展”的思路,《管理办法》明确了收益凭证发行全流程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业务定位、强化风险管控、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发行销售行为、加强合规风控管理、强化监测监管六大方面。

在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管理办法》参照私募公司债券强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规定了券商销售收益凭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具体要求,并明确券商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导致的浮动收益亏损金额部分应不超过固定收益金额,回归了债务融资工具的本源,增强了投资者对券商收益凭证的信任和信心。《管理办法》还从发行定价、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要求等各方面全面规范了券商收益凭证的发行行为,进一步压实了券商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投资者保护效能。

在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管理办法》根据券商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券商发行余额上限实施分级管理,控制了券商发行收益凭证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还强化了券商的合规风控管理要求,提升了收益凭证信息报送时效,规范了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收益凭证的监测监管,更有效防范收益凭证业务风险,有利于收益凭证业务健康发展。

在服务券商债务融资和流动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收益凭证作为券商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收益凭证具有发行相对便利快捷、期限灵活、收益结构多样等优势,可快捷满足券商的资金需求,拓宽流动性管理渠道。

上述广发证券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管理办法》有助于增强券商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进而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更加透明、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设置最长不超过两年过渡期

部分券商表示,此次《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券商收益凭证业务的制度空白,收益凭证的性质定位更加简单清晰和回归本源,规范治理全面加强,对促进收益凭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管理办法》还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以稳妥推进存量收益凭证整改,减少对行业的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对券商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对于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浮动收益凭证,中证协2019年已要求参照场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管理,此类收益凭证今后将回归衍生品业务,更加贴合业务实质;另一方面,收益凭证占券商负债比例不足5%,目前券商的融资渠道比较通畅,融资方式多元,存量收益凭证到期后券商可通过公司债、银行间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等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补充。

在过渡期内,券商因流动性等原因确有需求的,可以按照过渡期要求新增发行或展期,以平稳接续存量到期规模。这一安排则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平稳过渡和业务的持续发展。

“收益凭证对券商而言是一项灵活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收益凭证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指导依据,不但有助于促进和规范券商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将进一步促进其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以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从而提升整体风险控制能力。”上述广发证券相关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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