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122个品种,8月21日起执行!

医药云端工作室

4周前

六、《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可登陆市卫生健康委网站(wsjkw.sh.gov.cn)下载。

编辑:子非鱼

8月21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卫健委联合印发《京津冀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京津冀三地公布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2024版)中,非限制使用级有47个品种,限制使用级50个品种,特殊使用级25个品种,共计122个品种。

该《通知》指出,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4号令)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结合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实际使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现状,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药学质控中心,联合组织三地专家共同研究制订了《京津冀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具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由三地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三地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适时调整更新目录。

《2024版目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年版)》、《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同时废止。

限抗令与分级管理

2011年,国家对抗菌药物实施分级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可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抗菌药物分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不同级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合理选择。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原则如下:

非限制使用级: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依据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会诊人员

根据国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应由医疗机构内部授权,会诊专家组包括以下成员:

一、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相关专业临床药师。

京津冀三地公布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2024版)中,非限制使用级有47个品种,限制使用级50个品种,特殊使用级25个品种,共计122个品种。

上海抗菌药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此前(6月19日),上海市卫健委印发通知,公布《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包括《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两个部分,并规定了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
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收载的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以及局部应用的抗菌药物。
三、各级医疗机构在参照本目录制订本院的抗菌药物目录和处方集时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注意结构合理,并在同类抗菌药物中选择优效、安全、经济、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被各类权威指南推荐的代表品种。同时应建立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及时清退耐药率高、不良反应多、循证医学证据不足、性价比差和频发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四、未纳入《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并应参照《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其分级应在限制级及以上,不得低于目录中同类药物。
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未限定医生处方权限和规定适应证,但仍需严格掌握应用指征、合理用药。本目录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作了规定,其中“敏感”是指药敏报告提示病原菌对该药敏感,或经验治疗时根据流行病学推测病原菌对该药敏感。
六、《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可登陆市卫生健康委网站(wsjkw.sh.gov.cn)下载。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药政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

第一部分: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第二部分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篇幅有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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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可登陆市卫生健康委网站(wsjkw.sh.gov.cn)下载。

编辑:子非鱼

8月21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卫健委联合印发《京津冀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京津冀三地公布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2024版)中,非限制使用级有47个品种,限制使用级50个品种,特殊使用级25个品种,共计122个品种。

该《通知》指出,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4号令)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结合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实际使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现状,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药学质控中心,联合组织三地专家共同研究制订了《京津冀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具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由三地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三地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适时调整更新目录。

《2024版目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年版)》、《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同时废止。

限抗令与分级管理

2011年,国家对抗菌药物实施分级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可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抗菌药物分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不同级别抗菌药物的使用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合理选择。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原则如下:

非限制使用级: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依据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会诊人员

根据国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应由医疗机构内部授权,会诊专家组包括以下成员:

一、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相关专业临床药师。

京津冀三地公布抗菌素分级管理目录(2024版)中,非限制使用级有47个品种,限制使用级50个品种,特殊使用级25个品种,共计122个品种。

上海抗菌药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此前(6月19日),上海市卫健委印发通知,公布《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包括《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两个部分,并规定了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
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收载的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以及局部应用的抗菌药物。
三、各级医疗机构在参照本目录制订本院的抗菌药物目录和处方集时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注意结构合理,并在同类抗菌药物中选择优效、安全、经济、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被各类权威指南推荐的代表品种。同时应建立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及时清退耐药率高、不良反应多、循证医学证据不足、性价比差和频发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四、未纳入《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并应参照《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其分级应在限制级及以上,不得低于目录中同类药物。
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应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未限定医生处方权限和规定适应证,但仍需严格掌握应用指征、合理用药。本目录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主要适应证作了规定,其中“敏感”是指药敏报告提示病原菌对该药敏感,或经验治疗时根据流行病学推测病原菌对该药敏感。
六、《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可登陆市卫生健康委网站(wsjkw.sh.gov.cn)下载。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药政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

第一部分: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第二部分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篇幅有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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