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青岛监管局发布批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常州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青岛发〔2024〕9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常州路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常州路支行,营业场所为:山东省胶州市常州路110号。
二、该机构升格后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办理的业务。
三、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应自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青岛监管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应自中国农业银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青岛监管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青岛监管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2024年11月5日,青岛监管局发布批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常州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青岛发〔2024〕9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常州路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常州路支行,营业场所为:山东省胶州市常州路110号。
二、该机构升格后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办理的业务。
三、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应自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青岛监管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应自中国农业银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青岛监管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青岛监管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