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宁夏东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滩矿区双马二矿矿井及选煤厂项目(4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宁东发〔202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辖灵武市、吴忠市盐池县,属宁东基地马家滩矿区规划双马井田的分立矿井之一,规划矿田面积为43.1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11层,设计可采储量为3.83亿吨(已扣除禁采区和保护煤柱资源量),为低瓦斯矿井,服务年限为68.5年。井田划分为2个开采水平11个采区,首采区为I01采区,服务年限为23.3年。项目分别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和薄煤层滚筒采煤机综采采煤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产品煤经全封闭输煤栈桥和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项目主要建设主斜井(井筒斜长1315米,净断面17.9平方米,提升能力428万吨/年)、缓坡副斜井(井筒斜长4752米,净断面23.7平方米)、回风斜井(净断面23.7平方米,回风量96-185立方米/秒)、选煤厂(规模400万吨/年)等主体及辅助工程,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10000吨)、块煤仓(5座,单仓容量2500吨)、混煤仓(3座,单仓容量10000吨)、限下煤仓(1座,单仓容量300吨)、矸石仓(1座,容量2500吨)、场内全封闭输煤栈桥(合计长约1370米)等储运工程,锅炉房(设4台燃气锅炉)以及矿井水处理站(常规处理规模140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120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1000立方米/天)、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充填能力50万吨/年)、危废暂存设施等公用及环保工程,矸石周转场(占地面积约8公顷,最大容量160万吨)、矿井水暂存池(2个,有效容积共8万立方米)等其他工程。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宁东基地马家滩矿区规划中双马井田项目,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煤炭〔2013〕282号文件同意将双马井田划分为双马一矿和双马二矿。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3〕31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400万吨/年的规模进行建设,以国能综函煤炭〔2022〕68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宁环函〔2023〕220号文件确认项目总量指标。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毛乌素沙地西南边缘,地形较平坦,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为主。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井田部分区域与马家滩镇重叠。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村庄、永久基本农田、地方公益林以及井田外紧邻的宁夏宁东海子井自治区重要湿地(宁夏宁东海子井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等。首采区、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最大值均为22.3米,主要表现为沉陷裂缝,局部区域形成沉陷台阶、下沉盆地,以轻度影响为主。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无具有饮用水供水意义的含水层,现状地下水多项水质因子超标且矿化度高。井田分布有7座供牲畜饮水水井,水源取自第四系潜水含水层。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延安组(煤系)及上覆直罗组承压含水层,部分区域将导通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对牲畜用水产生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周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固体废物、噪声等,运营期煤矿开采、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及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对受影响的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等做好保护、修复和补偿,确保数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对预测受中、重度影响的区域采取充填裂缝和局部整地等修复措施;对马家滩镇与井田重叠区域实施禁采,并在外围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确保马家滩镇不受采煤影响;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村庄,结合开采时序和受影响程度,采取留设保护煤柱、搬迁等措施。在井田靠近宁夏宁东海子井自治区重要湿地(宁夏宁东海子井自治区级湿地公园)一侧边界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对沙化区域采取防沙治沙措施。制定并落实矸石周转场地、地面建(构)筑物搬迁迹地等的生态重建与恢复方案。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维护区域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针对地表沉陷区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以保护第四系潜水含水层为主要目标,及时对观测、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优化相关措施。对于家梁背斜4-1煤、4-2煤开采导水裂缝带可能导入古近系砂质粘土岩隔水层的区域实施禁采。针对受影响水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按照要求建设矿井水暂存、转输设施,加强矿井水突增等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及水位等开展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常规处理规模不小于140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不小于120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以及一座规模不小于10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浓盐水用于蒸发结晶,结晶冷凝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选煤厂煤泥水达到一级闭路循环要求,不外排。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或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收集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等封闭贮存,产品煤经全封闭输煤栈桥运输,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铁路专用线应与项目同步投运。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施工。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选煤矸石制成膏体充填井下。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并加强矸石充填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全部及时充填井下。矿井水处理站煤泥脱水后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单独收集、贮存、运输,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结晶杂盐按有关规定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落实原煤、矸石及其他中间产物等的放射性水平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处理处置措施。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4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银川市、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17日
宁夏东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宁夏东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滩矿区双马二矿矿井及选煤厂项目(4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宁东发〔202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辖灵武市、吴忠市盐池县,属宁东基地马家滩矿区规划双马井田的分立矿井之一,规划矿田面积为43.1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11层,设计可采储量为3.83亿吨(已扣除禁采区和保护煤柱资源量),为低瓦斯矿井,服务年限为68.5年。井田划分为2个开采水平11个采区,首采区为I01采区,服务年限为23.3年。项目分别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和薄煤层滚筒采煤机综采采煤工艺,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产品煤经全封闭输煤栈桥和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项目主要建设主斜井(井筒斜长1315米,净断面17.9平方米,提升能力428万吨/年)、缓坡副斜井(井筒斜长4752米,净断面23.7平方米)、回风斜井(净断面23.7平方米,回风量96-185立方米/秒)、选煤厂(规模400万吨/年)等主体及辅助工程,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10000吨)、块煤仓(5座,单仓容量2500吨)、混煤仓(3座,单仓容量10000吨)、限下煤仓(1座,单仓容量300吨)、矸石仓(1座,容量2500吨)、场内全封闭输煤栈桥(合计长约1370米)等储运工程,锅炉房(设4台燃气锅炉)以及矿井水处理站(常规处理规模140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120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1000立方米/天)、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充填能力50万吨/年)、危废暂存设施等公用及环保工程,矸石周转场(占地面积约8公顷,最大容量160万吨)、矿井水暂存池(2个,有效容积共8万立方米)等其他工程。
该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宁东基地马家滩矿区规划中双马井田项目,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煤炭〔2013〕282号文件同意将双马井田划分为双马一矿和双马二矿。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煤炭〔2023〕31号文件核准项目按照400万吨/年的规模进行建设,以国能综函煤炭〔2022〕68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实施产能置换。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宁环函〔2023〕220号文件确认项目总量指标。项目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毛乌素沙地西南边缘,地形较平坦,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为主。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井田部分区域与马家滩镇重叠。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村庄、永久基本农田、地方公益林以及井田外紧邻的宁夏宁东海子井自治区重要湿地(宁夏宁东海子井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等。首采区、全井田开采后地表沉陷最大值均为22.3米,主要表现为沉陷裂缝,局部区域形成沉陷台阶、下沉盆地,以轻度影响为主。项目实施将对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井田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无具有饮用水供水意义的含水层,现状地下水多项水质因子超标且矿化度高。井田分布有7座供牲畜饮水水井,水源取自第四系潜水含水层。煤炭开采将破坏侏罗系中统延安组(煤系)及上覆直罗组承压含水层,部分区域将导通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对牲畜用水产生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周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固体废物、噪声等,运营期煤矿开采、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及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对受影响的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等做好保护、修复和补偿,确保数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对预测受中、重度影响的区域采取充填裂缝和局部整地等修复措施;对马家滩镇与井田重叠区域实施禁采,并在外围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确保马家滩镇不受采煤影响;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村庄,结合开采时序和受影响程度,采取留设保护煤柱、搬迁等措施。在井田靠近宁夏宁东海子井自治区重要湿地(宁夏宁东海子井自治区级湿地公园)一侧边界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对沙化区域采取防沙治沙措施。制定并落实矸石周转场地、地面建(构)筑物搬迁迹地等的生态重建与恢复方案。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回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维护区域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针对地表沉陷区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评估,根据影响情况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以保护第四系潜水含水层为主要目标,及时对观测、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必要时优化相关措施。对于家梁背斜4-1煤、4-2煤开采导水裂缝带可能导入古近系砂质粘土岩隔水层的区域实施禁采。针对受影响水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对各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按照要求建设矿井水暂存、转输设施,加强矿井水突增等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包括矿井水突增等在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及水位等开展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开采方案和地下水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常规处理规模不小于14000立方米/天、深度处理规模不小于120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以及一座规模不小于10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浓盐水用于蒸发结晶,结晶冷凝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选煤厂煤泥水达到一级闭路循环要求,不外排。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或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收集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对施工期物料采取苫盖等措施,原煤、产品煤、矸石等封闭贮存,产品煤经全封闭输煤栈桥运输,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等产尘环节配置除尘设施。铁路专用线应与项目同步投运。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施工。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选煤矸石制成膏体充填井下。矸石井下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并加强矸石充填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全部及时充填井下。矿井水处理站煤泥脱水后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单独收集、贮存、运输,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结晶杂盐按有关规定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落实原煤、矸石及其他中间产物等的放射性水平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处理处置措施。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4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银川市、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