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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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助产技术服务,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助产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助产技术服务,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助产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合理规划布局强化助产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各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保障相关医疗机构具备首诊救治、及时转诊能力。各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拟关停产科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切实保障群众就医权益。医疗机构产科停业,应按规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制订业务调整预案,妥善做好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接续服务,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岗位,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移交。
规范技术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助产机构对照国家《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范助产技术服务。指导机构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提升质量安全,落实孕产妇身份识别制度。按照标准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许可。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注重生育友好优化助产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助产机构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树立生育友好理念,营造温馨舒适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推行妇幼健康生育全程“八优服务”。推进现代产房建设,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促进安全舒适分娩。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切实改善产科住院条件,提升孕产妇获得感和满意度。
落实部门职责健全保障机制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加强助产机构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推进助产机构设置要求、人员要求、房屋场地、基本设备、基本药品、规章制度、质量管理等达到标准,满足服务需求,构建促进助产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指导各公立医疗机构强化公益属性,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使综合性医院产科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严禁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
附件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助产技术服务,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助产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助产技术服务,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4〕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助产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合理规划布局强化助产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各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保障相关医疗机构具备首诊救治、及时转诊能力。各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拟关停产科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切实保障群众就医权益。医疗机构产科停业,应按规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制订业务调整预案,妥善做好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接续服务,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岗位,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移交。
规范技术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助产机构对照国家《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范助产技术服务。指导机构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提升质量安全,落实孕产妇身份识别制度。按照标准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许可。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注重生育友好优化助产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助产机构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树立生育友好理念,营造温馨舒适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推行妇幼健康生育全程“八优服务”。推进现代产房建设,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促进安全舒适分娩。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切实改善产科住院条件,提升孕产妇获得感和满意度。
落实部门职责健全保障机制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加强助产机构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推进助产机构设置要求、人员要求、房屋场地、基本设备、基本药品、规章制度、质量管理等达到标准,满足服务需求,构建促进助产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指导各公立医疗机构强化公益属性,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使综合性医院产科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严禁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的通知
附件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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