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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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前

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国谈药供货企业提供的本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及联系方式等供货企业基础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国谈药结算货款至供货企业。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34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医药供货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供应保障能力。经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货款由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建立国谈药直接结算周转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的国谈药货款,均由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代为结算的国谈药货款,由医疗机构回款至医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或从采购使用国谈药的医疗机构预拨的医保基金中予以抵扣。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国谈药货款的范围仅限于协议期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其他协议期满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其药品货款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药供货企业自行结算(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结算。国谈药货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结算。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国谈药供货企业提供的本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及联系方式等供货企业基础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国谈药结算货款至供货企业。各统筹区(省本级除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国谈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
(二)统一流程,阳光结算。各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国谈药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的结账单(含结账单附件电子版)直接与医药供货企业进行结算,从医保经办机构周转金账户拨付。
(三)协议管理,厘清责任。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机构与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协议范本,并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各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国家谈判药货款结算协议(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其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配送企业应及时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完善收款账号信息。
结算流程
(一)账单推送。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含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国谈药购销活动,确保产品信息、采购订单等全流程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可追溯。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汇总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品种实际采购量和供货企业信息,每月定期将上月的结账单通过信息平台推送给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将上月的结账单(含结账单附件电子版)和企业联系方式、账户信息推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二)签订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推送的信息,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国家谈判药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等,及时拨付应由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货款,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三)审核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推送的结账单,与已签订货款结算协议的供货企业直接结算上月货款,同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并将账单和结算情况抄送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之间应及时厘清并核对确认结账单,医保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支付货款。
(四)货款拨付。建立国谈药品直接结算周转金,由财政拨付医保基金至医保周转金账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对国谈药采购货款进行结算,每月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周转金账户及时向医药供货企业垫付国谈药货款,并由医疗机构回款至医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或从采购使用国谈药的医疗机构预拨的医保基金中予以抵扣,鼓励医疗机构选择银行托收形式回款至医保指定账户。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医保基金与医药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国谈药货款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认真落实责任。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和经办流程,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严格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落实岗位职责。国谈药货款直接结算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业务新,各有关单位要专门配备工作作风细致、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具体负责。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国谈药采购货款管理相关制度,分别设置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票据核对等岗位,做到流程明确,责任到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结算要求,完善业务操作流程,要向与医保有长期合作、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以及在医保政策落地、发动居民参保、协助打击欺诈骗保、全面采集上报药品耗材追溯码等方面表现较好的机构倾斜,认真做好国谈药货款结算工作,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三)明确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增强改革定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医药供货企业应当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签订购销协议,按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要实现信息系统与医保招采系统的对接,及时准确提交结算数据。各医疗机构要按计划采购、及时验收入库、完成票据审核及国谈药货款拨付数据复核确认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把程序关,按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确保及时支付国谈药货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医保基金。各地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保基金总额预付制度,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分析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结算工作精准高效。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谈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委托书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1日
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国谈药供货企业提供的本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及联系方式等供货企业基础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国谈药结算货款至供货企业。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34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医药供货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供应保障能力。经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货款由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建立国谈药直接结算周转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的国谈药货款,均由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代为结算的国谈药货款,由医疗机构回款至医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或从采购使用国谈药的医疗机构预拨的医保基金中予以抵扣。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国谈药货款的范围仅限于协议期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其他协议期满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其药品货款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药供货企业自行结算(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结算。国谈药货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结算。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国谈药供货企业提供的本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及联系方式等供货企业基础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国谈药结算货款至供货企业。各统筹区(省本级除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国谈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
(二)统一流程,阳光结算。各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国谈药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的结账单(含结账单附件电子版)直接与医药供货企业进行结算,从医保经办机构周转金账户拨付。
(三)协议管理,厘清责任。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机构与各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协议范本,并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各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国家谈判药货款结算协议(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根据协议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其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配送企业应及时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完善收款账号信息。
结算流程
(一)账单推送。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含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国谈药购销活动,确保产品信息、采购订单等全流程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可追溯。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汇总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品种实际采购量和供货企业信息,每月定期将上月的结账单通过信息平台推送给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将上月的结账单(含结账单附件电子版)和企业联系方式、账户信息推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二)签订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推送的信息,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国家谈判药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等,及时拨付应由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货款,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三)审核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推送的结账单,与已签订货款结算协议的供货企业直接结算上月货款,同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并将账单和结算情况抄送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之间应及时厘清并核对确认结账单,医保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支付货款。
(四)货款拨付。建立国谈药品直接结算周转金,由财政拨付医保基金至医保周转金账户,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对国谈药采购货款进行结算,每月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周转金账户及时向医药供货企业垫付国谈药货款,并由医疗机构回款至医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或从采购使用国谈药的医疗机构预拨的医保基金中予以抵扣,鼓励医疗机构选择银行托收形式回款至医保指定账户。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医保基金与医药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国谈药货款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认真落实责任。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和经办流程,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严格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落实岗位职责。国谈药货款直接结算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业务新,各有关单位要专门配备工作作风细致、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具体负责。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国谈药采购货款管理相关制度,分别设置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票据核对等岗位,做到流程明确,责任到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结算要求,完善业务操作流程,要向与医保有长期合作、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以及在医保政策落地、发动居民参保、协助打击欺诈骗保、全面采集上报药品耗材追溯码等方面表现较好的机构倾斜,认真做好国谈药货款结算工作,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三)明确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增强改革定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医药供货企业应当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签订购销协议,按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要实现信息系统与医保招采系统的对接,及时准确提交结算数据。各医疗机构要按计划采购、及时验收入库、完成票据审核及国谈药货款拨付数据复核确认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把程序关,按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确保及时支付国谈药货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医保基金。各地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保基金总额预付制度,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分析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结算工作精准高效。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谈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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