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郎酒突袭贵州“夜郎”,夜郎古酒不服两亿之罚

蓝鲸财经

2天前

2022年,夜郎古酒与舍得酒业(600702.SH)合资成立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由舍得酒业和夜郎古酒分别持股78.95%和21.05%。

蓝鲸新闻11月12日讯(记者 朱欣悦)郎酒与夜郎古酒之间的商标及企业名称争端持续升级。

11月12日,在夜郎古酒发表声明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后,郎酒方面对蓝鲸新闻记者作出回应,指出双方确实存在争议,但郎酒尊重法院的裁决,同时表示双方之间的沟通渠道保持畅通,对夜郎古公司的声明表示理解。

判决书:夜郎古酒申请与“郎”商标近似标识,变形使用“夜郎古”商标

郎酒方面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首先,四家被告包括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庄)、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新零售)以及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酒网)需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权白酒产品,即“夜郎古酒·大金奖”与“夜郎春秋”白酒;其次,被告四家公司需共同赔偿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与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庄园)约1.95亿元的经济损失;再者,夜郎古酒、夜郎古酒庄、夜郎古酒新零售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且新名称中不得包含“郎”字;最后,夜郎古酒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郎酒与郎酒庄园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其中50万元由夜郎古酒庄和夜郎古酒新零售承担连带责任。

夜郎古酒则对于上述判决“深表震惊与遗憾”,表示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书中指出,原告郎酒厂公司前身系四川省古蔺郎酒厂,“郎”作为企业字号的核心部分从1957年一直沿用至今……在1999 年夜郎古酒厂成立时,原告的“郎”字号已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郎”字号及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宣传、推广,享有极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郎”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判决书中进一步指出,原、被告同为白酒生产、销售企业,被告对于在先“郎”字号及“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理应知晓,但其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过程中未合理避让,使用完整包含“郎”的“夜郎古”作为字号,还在经营过程中大量申请与“郎”商标近似的标识,变形使用“夜郎古”商标,在公众号、企业官网、店铺中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现有证据显示已有部分媒体、公众就原、被告主体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夜郎古酒、夜郎古酒新零售擅自使用包含“郎”文字的企业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2022 年被告夜郎古酒与案外人共同成立被告夜郎古酒庄。原告郎酒、郎酒庄园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均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与二原告的注册地毗邻,对原告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应当知晓,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未合理避让二原告的企业字号,将包含“郎”文字且与“郎酒庄园”近似的“夜郎古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与二原告从事相同的白酒业务,大量申请带“郎”的商标被驳回,采用与原告郎酒庄园、三品节近似的酒庄文化及“三品战略”等经销模式,且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主观非善意。被告夜郎古酒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实践中已有相关媒体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使用相应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对于高达近2个亿的经济损失,法院也是提供了相关的数据和计算公式,是按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率等因素,计算出夜郎古酒等相关被告的侵权获利金额,并据此判决了惩罚性赔偿。

判决书中称,被告夜郎古酒因生产、销售被诉“夜郎春秋”白酒的侵权获利金额为销量1500万瓶×价格90元/瓶×利润率48.96%×贡献率30%=1.98亿元。被告夜郎古酒庄、夜郎古酒新零售成立后,共同生产、销售“夜郎春秋”产品的获利金额为3540.86万元(198,288,000 元/84×15个月=3540.86万元)。

判决书中称,综合本案事实,被告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地域广、规模大、后果严重,本院对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夜郎古酒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98亿元(侵权获利)+1.98亿元×惩处倍数3倍=7.93亿元;被告夜郎古酒庄和夜郎古酒新零售成立后,三被告针对“夜郎春秋”的惩罚性赔偿总金额为1.41亿元(侵权获利3540.86万元+侵权获利3540.86万元×惩处倍数3倍=1.41亿元)。综上,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成立后,三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两款白酒的赔偿总额为3.13亿元+1.41亿元=4.56亿元,已远超原告在本案中就商标侵权主张的赔偿数额1.95亿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全额予以支持。

夜郎古酒:判决中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理解存偏差

对于上述判决,夜郎古酒也在声明中提出了反驳,其声明中表称,“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并强调该商标自1999年起即已作为企业字号核准登记,2005年更是成功申请注册为商标,且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目前所有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的注册状态。夜郎古酒进一步指出,“夜郎古”源自夜郎文化,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二十多年。夜郎古酒还提到,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并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的理解存在偏差。

此外,夜郎古酒还强调,其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一审判决的认定表示难以认同,将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夜郎古酒还指出,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未涉及“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问题,因此该判决不会影响夜郎古酒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官网资料显示,夜郎古酒前身为余家烧坊,1983年改制成三岔酒厂,1998年,三岔酒厂改名为夜郎古酒厂。天眼查显示,夜郎古酒的控股股东是其董事长余方强,持股比例为57%。2022年,夜郎古酒与舍得酒业(600702.SH)合资成立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由舍得酒业和夜郎古酒分别持股78.95%和21.05%。

由于历史遗留的复杂因素,近年来白酒行业内的商标争议屡次诉诸法庭,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诸如上海贵酒与贵州酒之间的商标纠葛,以及金沙酒业与金沙古酒之间的纷争,都凸显了这一问题的普遍性。

这些争议往往源于品牌历史的复杂性、商标注册流程的繁琐性,以及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一方面,一些白酒企业可能因历史原因而拥有相似的名称或标识,但随着市场的发展,这些相似之处可能引发消费者的混淆,进而产生商标纠纷。

2022年,夜郎古酒与舍得酒业(600702.SH)合资成立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由舍得酒业和夜郎古酒分别持股78.95%和21.05%。

蓝鲸新闻11月12日讯(记者 朱欣悦)郎酒与夜郎古酒之间的商标及企业名称争端持续升级。

11月12日,在夜郎古酒发表声明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后,郎酒方面对蓝鲸新闻记者作出回应,指出双方确实存在争议,但郎酒尊重法院的裁决,同时表示双方之间的沟通渠道保持畅通,对夜郎古公司的声明表示理解。

判决书:夜郎古酒申请与“郎”商标近似标识,变形使用“夜郎古”商标

郎酒方面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首先,四家被告包括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庄)、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新零售)以及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酒网)需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权白酒产品,即“夜郎古酒·大金奖”与“夜郎春秋”白酒;其次,被告四家公司需共同赔偿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与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庄园)约1.95亿元的经济损失;再者,夜郎古酒、夜郎古酒庄、夜郎古酒新零售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且新名称中不得包含“郎”字;最后,夜郎古酒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郎酒与郎酒庄园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其中50万元由夜郎古酒庄和夜郎古酒新零售承担连带责任。

夜郎古酒则对于上述判决“深表震惊与遗憾”,表示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书中指出,原告郎酒厂公司前身系四川省古蔺郎酒厂,“郎”作为企业字号的核心部分从1957年一直沿用至今……在1999 年夜郎古酒厂成立时,原告的“郎”字号已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郎”字号及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宣传、推广,享有极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郎”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判决书中进一步指出,原、被告同为白酒生产、销售企业,被告对于在先“郎”字号及“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理应知晓,但其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过程中未合理避让,使用完整包含“郎”的“夜郎古”作为字号,还在经营过程中大量申请与“郎”商标近似的标识,变形使用“夜郎古”商标,在公众号、企业官网、店铺中使用“夜郎古酒”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现有证据显示已有部分媒体、公众就原、被告主体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夜郎古酒、夜郎古酒新零售擅自使用包含“郎”文字的企业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2022 年被告夜郎古酒与案外人共同成立被告夜郎古酒庄。原告郎酒、郎酒庄园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均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与二原告的注册地毗邻,对原告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应当知晓,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未合理避让二原告的企业字号,将包含“郎”文字且与“郎酒庄园”近似的“夜郎古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与二原告从事相同的白酒业务,大量申请带“郎”的商标被驳回,采用与原告郎酒庄园、三品节近似的酒庄文化及“三品战略”等经销模式,且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主观非善意。被告夜郎古酒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实践中已有相关媒体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使用相应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对于高达近2个亿的经济损失,法院也是提供了相关的数据和计算公式,是按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率等因素,计算出夜郎古酒等相关被告的侵权获利金额,并据此判决了惩罚性赔偿。

判决书中称,被告夜郎古酒因生产、销售被诉“夜郎春秋”白酒的侵权获利金额为销量1500万瓶×价格90元/瓶×利润率48.96%×贡献率30%=1.98亿元。被告夜郎古酒庄、夜郎古酒新零售成立后,共同生产、销售“夜郎春秋”产品的获利金额为3540.86万元(198,288,000 元/84×15个月=3540.86万元)。

判决书中称,综合本案事实,被告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地域广、规模大、后果严重,本院对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夜郎古酒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98亿元(侵权获利)+1.98亿元×惩处倍数3倍=7.93亿元;被告夜郎古酒庄和夜郎古酒新零售成立后,三被告针对“夜郎春秋”的惩罚性赔偿总金额为1.41亿元(侵权获利3540.86万元+侵权获利3540.86万元×惩处倍数3倍=1.41亿元)。综上,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成立后,三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两款白酒的赔偿总额为3.13亿元+1.41亿元=4.56亿元,已远超原告在本案中就商标侵权主张的赔偿数额1.95亿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诉请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全额予以支持。

夜郎古酒:判决中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理解存偏差

对于上述判决,夜郎古酒也在声明中提出了反驳,其声明中表称,“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并强调该商标自1999年起即已作为企业字号核准登记,2005年更是成功申请注册为商标,且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目前所有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的注册状态。夜郎古酒进一步指出,“夜郎古”源自夜郎文化,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二十多年。夜郎古酒还提到,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并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的理解存在偏差。

此外,夜郎古酒还强调,其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一审判决的认定表示难以认同,将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夜郎古酒还指出,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未涉及“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问题,因此该判决不会影响夜郎古酒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官网资料显示,夜郎古酒前身为余家烧坊,1983年改制成三岔酒厂,1998年,三岔酒厂改名为夜郎古酒厂。天眼查显示,夜郎古酒的控股股东是其董事长余方强,持股比例为57%。2022年,夜郎古酒与舍得酒业(600702.SH)合资成立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由舍得酒业和夜郎古酒分别持股78.95%和21.05%。

由于历史遗留的复杂因素,近年来白酒行业内的商标争议屡次诉诸法庭,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诸如上海贵酒与贵州酒之间的商标纠葛,以及金沙酒业与金沙古酒之间的纷争,都凸显了这一问题的普遍性。

这些争议往往源于品牌历史的复杂性、商标注册流程的繁琐性,以及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一方面,一些白酒企业可能因历史原因而拥有相似的名称或标识,但随着市场的发展,这些相似之处可能引发消费者的混淆,进而产生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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