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应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被没收业务收入201.89万元,并处以403.77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某锋、高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共计201.89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某锋、高某涛。
证监会指出,大信所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具体来看,大信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包括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的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内控测试程序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与实际检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也未说明证据不符或未获取相关证据的理由;“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等。
内控制度方面,根据大信所在各项内控测试程序及预付账款、预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大部分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同一张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人;部分不同种类的单据也存在同一个人制单、审核的情况,如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三种不同类别的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均为同一人。
内控测试中,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汇总表”中描述“仓储人员根据经审核的发货单和装车单发货”,设计的审计程序是检查装车单,但没有检查装车单的相关底稿,事实上金正大并没有编制装车单。销售和收款循环测试“客户采购订单经过适当审批”控制目标中,检查的证据为“销售订单”,审计结论为控制活动已得到执行,但未见检查销售订单的审计证据。
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审计程序中,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是对“订单/合同审批”“销售记录”“收款业务”“对账与调节”四个控制环节分别选取5、25、25、1个样本进行核对,但该四页审计底稿中仅记录了样本测试结果,审计底稿中相关样本信息如记账时间、凭证号码、客户名称、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全部为空白,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
证监会指出,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7年的金正大年报审计中,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
比如,对往来款、主营业务收入询证函收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2015年金正大母公司有11份临沭地区的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回函的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回函日期均为2016年3月6日,且均通过EMS邮寄。根据该11份回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大部分地址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
2015年金正大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诺泰尔”)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临沭地区客户向大信所的回函无回函快递单原件,询证函后附顺丰快递单复印件。该6份询证函与另一家客户回函(该询证函后附有快递单原件)共计7份连续装订在一起,6份快递单复印件中有3份月结账号相同,另外3份月结账号疑似与前者相同;7份回函快递单上收件员代码相同。根据该7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除其中两份地址相同以外,其余5份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
2017年金正大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连云港地区公司向大信所的回函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均通过EMS邮寄,6份回函快递单上“客户代码”位置或者“客户代码”相邻位置均写有“ZQLBJ”字样,寄出地址分布于连云港市不同的区、路,且有3份快递单上收件人高某涛的电话号码填写错误,6份询证函在底稿中装订位置相对集中。
上述异常情况所涉及的回函单位均为配合金正大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公司。大信所对于上述回函快递单上不同单位的月结账号及快递员代码一致、回函快递单上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执业怀疑并予以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消除疑虑,未发现上述单位的回函系由金正大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寄回至大信所。
同时,大信所对访谈记录内容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
比如,大信所在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时选取了部分当年新增客户或认为异常的客户进行访谈。
2016年大信所对山东嘉稷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稷峰”)、烟台市利农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利农”)的访谈记录中均记载两家公司是受金正大委托加工,根据金正大对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产品的设计参数进行生产。但是根据底稿中获取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化肥生产,只有化肥销售。大信所未发现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公司受托加工模式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异常情况。
此外,大信所对于金正大母公司与庆丰集团大庆谷丰复混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谷丰”)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予关注。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向大庆谷丰销售复合肥料16100吨,确认销售收入4466.68万元。该笔业务的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上显示仓库均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经查,大庆谷丰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笔销售收入系虚假贸易。
最终,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01.89万元,并处以403.77万元罚款;对吴某锋、高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责编:杨喻程
校对:杨立林
邮箱:bwb@stcn.com
日前,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应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被没收业务收入201.89万元,并处以403.77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某锋、高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对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共计201.89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某锋、高某涛。
证监会指出,大信所对金正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测试的评价结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具体来看,大信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包括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发现金正大的部分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内控测试程序表中设计的检查证据与实际检查获取的审计证据不符,也未说明证据不符或未获取相关证据的理由;“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底稿记录不完整,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等。
内控制度方面,根据大信所在各项内控测试程序及预付账款、预收账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大部分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同一张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人;部分不同种类的单据也存在同一个人制单、审核的情况,如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发货单三种不同类别的单据上制单人和审核人均为同一人。
内控测试中,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汇总表”中描述“仓储人员根据经审核的发货单和装车单发货”,设计的审计程序是检查装车单,但没有检查装车单的相关底稿,事实上金正大并没有编制装车单。销售和收款循环测试“客户采购订单经过适当审批”控制目标中,检查的证据为“销售订单”,审计结论为控制活动已得到执行,但未见检查销售订单的审计证据。
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测试”审计程序中,大信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是对“订单/合同审批”“销售记录”“收款业务”“对账与调节”四个控制环节分别选取5、25、25、1个样本进行核对,但该四页审计底稿中仅记录了样本测试结果,审计底稿中相关样本信息如记账时间、凭证号码、客户名称、出库单、发货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全部为空白,也未见留存与测试样本相关的审计证据。
证监会指出,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7年的金正大年报审计中,对部分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予以充分关注。
比如,对往来款、主营业务收入询证函收函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2015年金正大母公司有11份临沭地区的客户或供应商向大信所回函的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回函日期均为2016年3月6日,且均通过EMS邮寄。根据该11份回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大部分地址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
2015年金正大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诺泰尔”)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临沭地区客户向大信所的回函无回函快递单原件,询证函后附顺丰快递单复印件。该6份询证函与另一家客户回函(该询证函后附有快递单原件)共计7份连续装订在一起,6份快递单复印件中有3份月结账号相同,另外3份月结账号疑似与前者相同;7份回函快递单上收件员代码相同。根据该7份快递单上的邮寄地址,除其中两份地址相同以外,其余5份分布于不同的区、镇、街道。
2017年金正大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函证中有6份连云港地区公司向大信所的回函快递单据上书写笔迹相似度较高,均通过EMS邮寄,6份回函快递单上“客户代码”位置或者“客户代码”相邻位置均写有“ZQLBJ”字样,寄出地址分布于连云港市不同的区、路,且有3份快递单上收件人高某涛的电话号码填写错误,6份询证函在底稿中装订位置相对集中。
上述异常情况所涉及的回函单位均为配合金正大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公司。大信所对于上述回函快递单上不同单位的月结账号及快递员代码一致、回函快递单上月结账号系金正大与顺丰公司结算快递费用账号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执业怀疑并予以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去消除疑虑,未发现上述单位的回函系由金正大安排相关人员填写、寄回至大信所。
同时,大信所对访谈记录内容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
比如,大信所在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时选取了部分当年新增客户或认为异常的客户进行访谈。
2016年大信所对山东嘉稷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稷峰”)、烟台市利农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利农”)的访谈记录中均记载两家公司是受金正大委托加工,根据金正大对产品质量、规格和型号产品的设计参数进行生产。但是根据底稿中获取的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化肥生产,只有化肥销售。大信所未发现嘉稷峰、烟台利农两家公司受托加工模式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的异常情况。
此外,大信所对于金正大母公司与庆丰集团大庆谷丰复混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谷丰”)的业务异常情况未予关注。2016年金正大母公司向大庆谷丰销售复合肥料16100吨,确认销售收入4466.68万元。该笔业务的销售出库单和发货单上显示仓库均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货仓库和客户名称中都包含“庆丰”。经查,大庆谷丰为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笔销售收入系虚假贸易。
最终,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01.89万元,并处以403.77万元罚款;对吴某锋、高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责编:杨喻程
校对:杨立林
邮箱:bwb@st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