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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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前

2025年继续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国家要求。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67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402元、187.60元、80.40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402元、160.80元、107.20元。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4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5年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参保缴费期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鉴于我省流动人口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各地可将参保缴费期延长到2025年2月底。
待遇享受和等待期
(一)普通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延长缴费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2025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鼓励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整体参保缴费。
(二)特殊人群。在出生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2025年新纳入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当年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参保缴费期限制,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上述特殊群体在2025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应在次年向财政部门申请。参保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其他群体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对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两年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做好困难人群参保资助工作
2025年继续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国家要求。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待遇不调整。
加强预算管理
各市(地)及行业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一)规范大病保险政策。202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年。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持一致。有条件的市(地)要探索将大病保险支付方式与基本医保相统一。
(二)建立连续参保和零报销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建立对居民医保(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除外)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计算日期从2025年起开始计算),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日期从2025年开始累计);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个百分点(计算日期从2025年开始)。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支付。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各地要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落实好“双预警”监测机制,每月将动态新增高额医疗费用信息推送相关部门,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要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要按时结算医疗救助基金,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做好困难人群身份标识的动态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与同级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约定信息共享时限,并在医保信息平台上及时动态维护困难人群身份标识,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人员类别标记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多重身份分别标记,确保困难人群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到位。
做好组织保障
各地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此前发布的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4年9月8日
2025年继续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国家要求。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67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402元、187.60元、80.40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402元、160.80元、107.20元。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省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负担的补助资金于2024年11月底前拨付至同级财政专户。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5年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参保缴费期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鉴于我省流动人口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各地可将参保缴费期延长到2025年2月底。
待遇享受和等待期
(一)普通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延长缴费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2025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鼓励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整体参保缴费。
(二)特殊人群。在出生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2025年新纳入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当年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参保缴费期限制,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上述特殊群体在2025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应在次年向财政部门申请。参保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其他群体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对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两年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做好困难人群参保资助工作
2025年继续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确保2024年12月底前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国家要求。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待遇不调整。
加强预算管理
各市(地)及行业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一)规范大病保险政策。202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年。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乙类个人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持一致。有条件的市(地)要探索将大病保险支付方式与基本医保相统一。
(二)建立连续参保和零报销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建立对居民医保(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除外)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计算日期从2025年起开始计算),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日期从2025年开始累计);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个百分点(计算日期从2025年开始)。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支付。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各地要进一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落实好“双预警”监测机制,每月将动态新增高额医疗费用信息推送相关部门,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要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要按时结算医疗救助基金,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做好困难人群身份标识的动态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与同级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约定信息共享时限,并在医保信息平台上及时动态维护困难人群身份标识,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人员类别标记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多重身份分别标记,确保困难人群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到位。
做好组织保障
各地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此前发布的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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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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