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招商证券被起诉索赔15亿元

深蓝财经

2周前

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

王健林,被30年的好兄弟坑了

财政部“首次”表态关键事件

2024年10月12日,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中安科(600654.SH)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提起诉讼

其诉讼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

2022年9月5日晚间,招商证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在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存在误导性陈述等问题,证监会拟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详见《突发!招商证券被罚6300万》。

中安科《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详细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

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初88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

2、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诉讼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起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

2、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

3、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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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

王健林,被30年的好兄弟坑了

财政部“首次”表态关键事件

2024年10月12日,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中安科(600654.SH)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提起诉讼

其诉讼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

2022年9月5日晚间,招商证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在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存在误导性陈述等问题,证监会拟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详见《突发!招商证券被罚6300万》。

中安科《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详细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

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初88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

2、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诉讼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起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

2、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

3、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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