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发文!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种增加到10种,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医药云端工作室

1个月前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急难愁盼”的问题,国家医保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

来源:国家医保局

9月13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财政部办公厅发出两大通知,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以及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决定将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从5种增加到10种,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此外,完善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保障多种渠道备案的材料统一,做好备案告知服务。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了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急难愁盼”的问题,国家医保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

2021年,在全面实现住院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启动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达到6.90万家,实现每个县都有一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累计惠及891.88万人次,减少群众垫付90.78亿元。

考虑到现行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结算费用(含手工报销和直接结算)已经占到所有门诊慢特病跨省结算费用的80%以上,为了更好地满足绝大部分跨省门诊慢特病患者就诊结算需求,亟需总结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政策和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同时,为了满足群众对更加便捷的异地就医结算需求,我们与财政部积极研究,决定将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从5种增加到10种,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

二、《通知》工作目标

一是巩固提升现行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进一步规范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满足参保群众合理就诊结算需求。

二是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覆盖范围。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政策。

《通知》在延续原有结算政策的基础上,强调跨省直接结算只是结算方式变化,并不改变参保地原有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范围。即参保地有相应病种待遇的,支持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并合理确定跨省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按规定做好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就医结算管理流程。

《通知》从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资格识别、结算病种代码和名称互认、分病种单独结算、妥善处理退费需求等5个方面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流程。

三是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通知》要求参保地完善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告知、结算信息线上查询等服务;强化就医地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跨省业务协同工作,切实提升问题响应效率。同时提出门诊慢特病业务全过程监管要求,对门诊慢特病申请受理、待遇认定、用药、检查、治疗等情况,开展智能审核和监控,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四是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优先选取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并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相关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工作。为了保障结算质量和效果,2024年12月底前,国家将组织所有统筹地区统一上线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的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党的二十大作出“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的部署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了“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任务。

近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目前,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以及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对长期居住和临时外出就医等不同的就医类型确定了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需要通过备案管理,提供精准结算服务。

《通知》完善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保障多种渠道备案的材料统一,做好备案告知服务。同时,《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完善容缺受理服务关键要素。对于各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明确要求省级医保部门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二是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针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参保人异地就医需求多的地区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在做好基金运行风险评估的同时,及时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

三是强化就医地管理。《通知》从加强日常审核、完善费用协查、异地就医费用纳入DRG/DIP管理三方面入手,要求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强化就医地省级医保部门监督指导,压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做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的跟踪监测。

四是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

为了保障结算业务、信息流转和资金清算运行顺畅,《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宣传培训,在问题协同、业务审核、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建立健全每日报错治理机制、系统运维报告机制、系统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省级医保部门与财政部门资金清算方面的协作配合。

五是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监测。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开展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及时发现基金使用异常情况,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六是完善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机制。

《通知》要求压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跨省异地就医基金使用无差别统一纳入本地监管。进一步推动区域监管联动,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做到省内与跨省、线上与线下、地方渠道与国家统一渠道保持一致。
规范线上备案告知书,应明确不同类型备案人员备案材料、备案时效、变更时限、补办政策,注明各统筹地区经办服务电话等。对于省本级和省会城市均开通就医地服务的,参保地要做好就医地医保区划编码关联,确保参保人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时,均可按规定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参保地允许异地就医备案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要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相应的处理办法,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完善容缺受理服务关键要素,做好事中事后校验核实工作。
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已探索视同备案或示范区内免备案的,做好政策解读和基金运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各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省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请示报告。
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依据就医类型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参保人异地就医需求多的地区应加强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防范,及时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原则上,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在10个百分点左右,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在20个百分点左右,相关政策调整须提前报省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强化就医地管理
(一)加强就医地日常审核。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相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范围,加强日常审核,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就医地省级医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压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及时跟踪监测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
就医地审核扣款情况纳入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审核扣款率明显低于本地就医平均审核扣款率的地区,降低绩效评价得分。
(二)完善费用协查工作机制。
就医地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要求做好3万元以上跨省住院疑似违规费用的协查工作。参保地确需就医地协查的其他费用,可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等多种渠道发起问题协同,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做好问题响应和处理
(三)推动将异地就医费用纳入DRG/DIP管理。
加快启动省内异地就医实行DRG/DIP付费,可参照就医地的付费方式和标准进行管理,压实就医地医保部门属地管理职责,规范异地患者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先行先试省份要做好实际付费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监测,充分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规程、优化系统,提高结算清算效率。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跨省异地就医按DRG/DIP付费改革举措。
四、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
各地要加强宣传培训,做到政策平稳落地,引导参保群众有序就医。要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在问题协同、业务审核、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快提升各级经办业务协同能力。
要建立健全每日报错治理机制、系统运维报告机制、系统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强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支撑保障作用。各省要加强资金清算调度,强化省级医保部门与财政部门协作配合,完善信息交互和资金拨付流程。
五、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监测工作
各地要做好住院费用明细和结算清单上传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开展省级、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深度挖掘数据,及时发现基金使用异常情况,加强异地就医结算对医保基金运行影响监测,有效识别并防范基金安全隐患。
六、完善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机制
压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跨省异地就医基金使用无差别统一纳入本地监管。推动建立高效迅速、衔接流畅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区域监管联动,实现协同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惩戒。
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精准快速锁定欺诈骗保、违反定点协议的可疑线索,提升精准打击能力。异地就医集中地区的医保部门经费保障应适当向异地就医监管工作倾斜。完善跨省异地就医追回资金退回工作机制。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2024年9月5日
(主动公开)

附: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要求,在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的基础上,决定新增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巩固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
(一)规范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应用。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见附件1)。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本次增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大类代码(M08300),以及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大类代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05300)、类风湿关节炎(M06900)、冠心病(M04600)、病毒性肝炎(M002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
(二)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和就医地管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规定。
参保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支持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并合理确定跨省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按规定做好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待遇计算规则。
三、进一步规范就医结算流程
(一)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病种待遇认定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识别。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挂号、就诊和结算环节调取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信息,方便提供相关诊疗和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线上预约挂号时,提前做好异地参保人员身份和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识别。属于全国统一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参保地按要求传输统一的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
(三)结算病种代码和名称互认。参保地要做好本地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映射,按照全国统一的跨省直接结算的病种代码实现结算系统准确传输。就医地要及时做好病种代码与病种名称对应工作,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四)分病种单独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就医地按照本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后,连同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传输给参保地。参保地按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分开结算。尚未开展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应指导参保人员全额现金结算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成功后在票据、清单等凭证上显示结算医疗费用类别(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或自费)。
(五)退费需求妥善处理。异地参保人员有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在门诊挂号和就诊结算时应主动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地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流程优化,及时调取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结算资格,减少退费情况的发生。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协助为参保人员退费后重新按照门诊慢特病结算;符合参保地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零星)报销。
四、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一)做好参保地服务。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地经办机构需将本地所有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信息及时上传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按全国统一《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及流程告知书(模版)》(见附件2)的要求,聚焦参保群众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本地告知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参保地为参保患者提供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线上查询渠道,聚焦参保人员关注信息,提供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等报销明细信息。
(二)强化就医地管理。就医地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指导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宣传引导和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要落实管理责任,将异地就医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加强日常审核,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规范诊疗行为。省级医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跟踪监测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
(三)提高跨省协同响应效率。各地应明确专人负责跨省业务协同工作,地方医保部门要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反映的问题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点对点发起问题协同,也可通过省级异地结算联络员进行跨省协调。问题协同地应按要求及时响应,加强沟通,切实提升问题响应效率。
(四)加强门诊慢特病业务全过程监管。各地对门诊慢特病申请受理、待遇认定、用药、检查、治疗等情况,开展智能审核和监控,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对在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过程中,以徇私舞弊、伪造病历等行为将不符合门诊慢特病标准的患者资格认定通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相关患者门诊慢特病待遇。属于医疗机构责任的,暂停或取消该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定点资格。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追回医保基金,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一)扩大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地要指导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保疾病诊断、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门诊慢特病病种等医疗保障业务编码贯标,优先选取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及时准确上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开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信息。
(二)做好扩围病种相关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工作。各地应做好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工作,并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接口规范(V21)》的要求,做好本地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比对和兼容工作,完成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联调测试,确保12月底前全国统一切换上线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的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各省需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报错提示信息,准确描述错误原因,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停机维护期间,需在系统接口中返回停机信息,便于参保人员和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病种扩围是今年医疗保障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之一。各省医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层层分解,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不折不扣地完成扩围任务。
(二)注重系统协同。各省医保部门要强化本省政策、管理和信息化工作协同,加强省际间或区域内工作配合,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联络员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在做好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同时,全力推进省内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宣传培训,全面解读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政策、管理流程,指导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院内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做好对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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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急难愁盼”的问题,国家医保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

来源:国家医保局

9月13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财政部办公厅发出两大通知,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以及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决定将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从5种增加到10种,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此外,完善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保障多种渠道备案的材料统一,做好备案告知服务。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了解决人民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急难愁盼”的问题,国家医保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

2021年,在全面实现住院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启动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达到6.90万家,实现每个县都有一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累计惠及891.88万人次,减少群众垫付90.78亿元。

考虑到现行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结算费用(含手工报销和直接结算)已经占到所有门诊慢特病跨省结算费用的80%以上,为了更好地满足绝大部分跨省门诊慢特病患者就诊结算需求,亟需总结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政策和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同时,为了满足群众对更加便捷的异地就医结算需求,我们与财政部积极研究,决定将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从5种增加到10种,新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

二、《通知》工作目标

一是巩固提升现行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进一步规范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满足参保群众合理就诊结算需求。

二是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覆盖范围。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政策。

《通知》在延续原有结算政策的基础上,强调跨省直接结算只是结算方式变化,并不改变参保地原有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范围。即参保地有相应病种待遇的,支持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并合理确定跨省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按规定做好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就医结算管理流程。

《通知》从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资格识别、结算病种代码和名称互认、分病种单独结算、妥善处理退费需求等5个方面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流程。

三是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通知》要求参保地完善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告知、结算信息线上查询等服务;强化就医地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跨省业务协同工作,切实提升问题响应效率。同时提出门诊慢特病业务全过程监管要求,对门诊慢特病申请受理、待遇认定、用药、检查、治疗等情况,开展智能审核和监控,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四是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优先选取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并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相关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工作。为了保障结算质量和效果,2024年12月底前,国家将组织所有统筹地区统一上线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的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党的二十大作出“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的部署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了“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任务。

近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目前,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以及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对长期居住和临时外出就医等不同的就医类型确定了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需要通过备案管理,提供精准结算服务。

《通知》完善了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保障多种渠道备案的材料统一,做好备案告知服务。同时,《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完善容缺受理服务关键要素。对于各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明确要求省级医保部门做好请示报告工作。

二是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针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参保人异地就医需求多的地区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在做好基金运行风险评估的同时,及时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

三是强化就医地管理。《通知》从加强日常审核、完善费用协查、异地就医费用纳入DRG/DIP管理三方面入手,要求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强化就医地省级医保部门监督指导,压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做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的跟踪监测。

四是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

为了保障结算业务、信息流转和资金清算运行顺畅,《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宣传培训,在问题协同、业务审核、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建立健全每日报错治理机制、系统运维报告机制、系统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省级医保部门与财政部门资金清算方面的协作配合。

五是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监测。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开展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及时发现基金使用异常情况,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六是完善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机制。

《通知》要求压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跨省异地就医基金使用无差别统一纳入本地监管。进一步推动区域监管联动,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做到省内与跨省、线上与线下、地方渠道与国家统一渠道保持一致。
规范线上备案告知书,应明确不同类型备案人员备案材料、备案时效、变更时限、补办政策,注明各统筹地区经办服务电话等。对于省本级和省会城市均开通就医地服务的,参保地要做好就医地医保区划编码关联,确保参保人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时,均可按规定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强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参保地允许异地就医备案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要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相应的处理办法,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完善容缺受理服务关键要素,做好事中事后校验核实工作。
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已探索视同备案或示范区内免备案的,做好政策解读和基金运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各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有重大调整的,省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请示报告。
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依据就医类型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参保人异地就医需求多的地区应加强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防范,及时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原则上,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在10个百分点左右,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在20个百分点左右,相关政策调整须提前报省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三、强化就医地管理
(一)加强就医地日常审核。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相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范围,加强日常审核,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就医地省级医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压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及时跟踪监测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
就医地审核扣款情况纳入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审核扣款率明显低于本地就医平均审核扣款率的地区,降低绩效评价得分。
(二)完善费用协查工作机制。
就医地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要求做好3万元以上跨省住院疑似违规费用的协查工作。参保地确需就医地协查的其他费用,可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等多种渠道发起问题协同,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做好问题响应和处理
(三)推动将异地就医费用纳入DRG/DIP管理。
加快启动省内异地就医实行DRG/DIP付费,可参照就医地的付费方式和标准进行管理,压实就医地医保部门属地管理职责,规范异地患者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先行先试省份要做好实际付费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监测,充分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规程、优化系统,提高结算清算效率。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跨省异地就医按DRG/DIP付费改革举措。
四、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
各地要加强宣传培训,做到政策平稳落地,引导参保群众有序就医。要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在问题协同、业务审核、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快提升各级经办业务协同能力。
要建立健全每日报错治理机制、系统运维报告机制、系统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强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支撑保障作用。各省要加强资金清算调度,强化省级医保部门与财政部门协作配合,完善信息交互和资金拨付流程。
五、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监测工作
各地要做好住院费用明细和结算清单上传工作,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开展省级、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深度挖掘数据,及时发现基金使用异常情况,加强异地就医结算对医保基金运行影响监测,有效识别并防范基金安全隐患。
六、完善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机制
压实就医地监管责任,将跨省异地就医基金使用无差别统一纳入本地监管。推动建立高效迅速、衔接流畅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区域监管联动,实现协同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惩戒。
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精准快速锁定欺诈骗保、违反定点协议的可疑线索,提升精准打击能力。异地就医集中地区的医保部门经费保障应适当向异地就医监管工作倾斜。完善跨省异地就医追回资金退回工作机制。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2024年9月5日
(主动公开)

附: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要求,在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的基础上,决定新增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巩固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
(一)规范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应用。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见附件1)。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本次增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大类代码(M08300),以及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大类代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05300)、类风湿关节炎(M06900)、冠心病(M04600)、病毒性肝炎(M002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
(二)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和就医地管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规定。
参保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支持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并合理确定跨省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按规定做好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待遇计算规则。
三、进一步规范就医结算流程
(一)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病种待遇认定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识别。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挂号、就诊和结算环节调取参保患者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信息,方便提供相关诊疗和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线上预约挂号时,提前做好异地参保人员身份和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识别。属于全国统一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参保地按要求传输统一的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
(三)结算病种代码和名称互认。参保地要做好本地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映射,按照全国统一的跨省直接结算的病种代码实现结算系统准确传输。就医地要及时做好病种代码与病种名称对应工作,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四)分病种单独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就医地按照本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后,连同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传输给参保地。参保地按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分开结算。尚未开展跨省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应指导参保人员全额现金结算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成功后在票据、清单等凭证上显示结算医疗费用类别(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或自费)。
(五)退费需求妥善处理。异地参保人员有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在门诊挂号和就诊结算时应主动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地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流程优化,及时调取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结算资格,减少退费情况的发生。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照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协助为参保人员退费后重新按照门诊慢特病结算;符合参保地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零星)报销。
四、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一)做好参保地服务。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地经办机构需将本地所有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信息及时上传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按全国统一《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及流程告知书(模版)》(见附件2)的要求,聚焦参保群众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本地告知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参保地为参保患者提供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线上查询渠道,聚焦参保人员关注信息,提供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等报销明细信息。
(二)强化就医地管理。就医地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指导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宣传引导和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要落实管理责任,将异地就医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加强日常审核,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规范诊疗行为。省级医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跟踪监测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
(三)提高跨省协同响应效率。各地应明确专人负责跨省业务协同工作,地方医保部门要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反映的问题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点对点发起问题协同,也可通过省级异地结算联络员进行跨省协调。问题协同地应按要求及时响应,加强沟通,切实提升问题响应效率。
(四)加强门诊慢特病业务全过程监管。各地对门诊慢特病申请受理、待遇认定、用药、检查、治疗等情况,开展智能审核和监控,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对在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过程中,以徇私舞弊、伪造病历等行为将不符合门诊慢特病标准的患者资格认定通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相关患者门诊慢特病待遇。属于医疗机构责任的,暂停或取消该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定点资格。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追回医保基金,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一)扩大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地要指导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保疾病诊断、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门诊慢特病病种等医疗保障业务编码贯标,优先选取诊疗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及时准确上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开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信息。
(二)做好扩围病种相关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工作。各地应做好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工作,并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接口规范(V21)》的要求,做好本地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比对和兼容工作,完成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联调测试,确保12月底前全国统一切换上线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的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各省需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报错提示信息,准确描述错误原因,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停机维护期间,需在系统接口中返回停机信息,便于参保人员和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病种扩围是今年医疗保障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之一。各省医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层层分解,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不折不扣地完成扩围任务。
(二)注重系统协同。各省医保部门要强化本省政策、管理和信息化工作协同,加强省际间或区域内工作配合,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联络员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在做好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同时,全力推进省内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宣传培训,全面解读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政策、管理流程,指导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院内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做好对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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