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金融监管分局同意中国人寿撤销8家乡镇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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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前

上述8份批复均要求:接此批复文件后,被撤销机构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于15个工作日内向黔东南金融监管分局缴回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026年10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一日之内连发8份批复,文号自黔东南金复〔2026〕36号至43号,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辖下8家乡镇营销服务部。此次撤销涉及黄平、剑河、天柱、榕江四个县,其中榕江支公司一次性撤销5家乡镇营销服务部。

一、撤销机构清单(按县域)

榕江支公司(5家):

(一)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乐里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37号);

(二)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八开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39号);

(三)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寨蒿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41号);

(四)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平永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42号);

(五)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朗洞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43号);

黄平支公司(1家):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重安镇北街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36号);

剑河支公司(1家):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公司柳川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38号);

天柱支公司(1家):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公司白市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40号)。

二、批复要求

上述8份批复均要求:接此批复文件后,被撤销机构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于15个工作日内向黔东南金融监管分局缴回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本内容由 AI 辅助生成,已人工校验。

上述8份批复均要求:接此批复文件后,被撤销机构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于15个工作日内向黔东南金融监管分局缴回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026年10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一日之内连发8份批复,文号自黔东南金复〔2026〕36号至43号,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辖下8家乡镇营销服务部。此次撤销涉及黄平、剑河、天柱、榕江四个县,其中榕江支公司一次性撤销5家乡镇营销服务部。

一、撤销机构清单(按县域)

榕江支公司(5家):

(一)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乐里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37号);

(二)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八开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39号);

(三)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寨蒿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41号);

(四)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平永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42号);

(五)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公司朗洞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43号);

黄平支公司(1家):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重安镇北街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36号);

剑河支公司(1家):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公司柳川镇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38号);

天柱支公司(1家):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柱支公司白市营销服务部(黔东南金复〔2026〕40号)。

二、批复要求

上述8份批复均要求:接此批复文件后,被撤销机构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于15个工作日内向黔东南金融监管分局缴回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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