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律师:从“手段”到“出口”——强迫交易罪的全流程辩护地图

华夏文化传媒

1天前

强迫交易罪是一个被低估的罪名。它的法定刑不算重——基本犯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三至七年——但在实务中,它的辩护难度往往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原因不在于法律规则本身有多复杂,而在于这个罪名横跨了暴力犯罪与经济犯罪两个领域:控方可以用伤情鉴定和证人证言证明“暴力”,也可以用合同文本和交易记录证明“强迫”。只懂其中一半的辩护,很容易在另一半上失分。

更值得警惕的是政策风向的变化。2025年至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中反复强调,要“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防止将正常的市场博弈和民事争议‘拔高’认定为刑事犯罪”。与此同时,2026年7月部署的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又将利用“软暴力”实施的强迫消费、强买强卖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两个方向的力量同时作用,使得强迫交易罪的出罪与入罪边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在个案中精细论证。本文沿着“手段—情节—界分—取保—出口”的链条,梳理当前实务中真正有辩护空间的位置。

一、手段之辩:暴力的“刑法门槛”与“软暴力”的心理强制边界

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是“暴力、威胁”,但这两个词在刑法语境中的含义,远比日常用语狭窄。就暴力而言,本罪的暴力以造成轻伤为限,这是它与抢劫罪在手段强度上的结构性差异。推搡、拉扯、拍桌、摔物等未造成轻微伤、未限制人身自由的肢体冲突,通常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不足以升格为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实务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辩点是:即便存在轻微肢体接触,如果交易相对方并未因此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手段与交易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就是断裂的。

威胁的认定则更为棘手,因为它涵盖了“软暴力”。根据四部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判例进一步明确,软暴力入罪不以造成人身损伤为前提,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对交易相对方形成了心理强制。

这恰恰是辩护的切入点。心理强制是一个程度概念,不是有无概念。商业谈判中的强势施压、以“不再合作”表达立场、在合同履行中主张抗辩权,都可能给对方带来压力,但距离刑法所要求的“足以压制自由意志”仍有质的差距。泉州石材案中,供货方因市场价格上涨要求调价,并以“停止供货”表明立场,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福州物业垄断施工案中,辩护团队则从双方社会地位对比入手,论证普通施工方不具备对别墅业主实施心理强制的客观能力,动摇了“软暴力”的事实基础。这两个案例指向同一条经验:软暴力案件的辩护重心,不在于否认“有没有施压”,而在于论证“施压有没有跨过刑法门槛”。

二、情节之辩:“情节严重”不是一个整体判断,而是一组可拆解的技术参数

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不是笼统的社会危害性评价,而是由一组具体参数构成的入罪门槛: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三次以上或三人以上、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

这组参数在辩护上的意义在于:它们是可以被逐一拆解和攻击的。控方必须证明其中至少一项被独立、完整地满足。如果涉案金额徘徊在九千元而非一万一千元,如果第三次交易的真实性存疑,如果“违法所得”中包含了合法经营的对价,入罪门槛就可能不成立。有实务观察指出,控方无法证明损失超过二千元或次数不足三次时,“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空间是现实存在的。

更精细的操作发生在数额的计算规则上。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数额”与“违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前者反映交易规模,后者反映非法获利。在存在真实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案件中,将全部合同金额不加区分地认定为“违法所得”,会不当扩大入罪基础。辩护中有必要将合法成本、合理对价从指控数额中剥离,还原出真正的“强迫性溢价”。这一工作在量刑阶段同样关键——“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认定虽然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但各地实际把握的标准通常涉及数额十万元以上、次数十次以上等更高参数,数额计算的任何缩减都可能带来量刑档次的跨越。

三、界分之辩:真实交易的存在,是强迫交易罪不可退让的“身份标识”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最稳定的区分标准,不是暴力程度,而是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明确: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与合理对价悬殊的钱物,则以抢劫罪论处。

这条规则的辩护价值在于,它将审查焦点从“手段有多暴力”部分转移到了“交易有多真实”。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商品、服务或经营标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指向的是“达成交易”而非“无偿攫取”,罪名定性就有了向强迫交易罪收缩、甚至向民事纠纷出罪的空间。反之,如果交易仅仅是掩盖非法占有的外观——没有真实对价,没有履行意图,标的与价格严重背离——辩护的重心就应当转向量刑,而不是在定性上做无望的抵抗。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同样遵循这一逻辑。2025年最高法再次强调“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实务中,合同履行中的迟延、拒绝供货、以停工主张权利等行为,尽管会给对方造成压力,但只要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和可辨识的履行意愿,就首先应当在民事框架内评价。河南陈嵩案中,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合同纠纷中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以不起诉结案,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

四、取保之辩:“黄金37天”内,社会危险性是一个可以被“构建”的事实

强迫交易罪的取保空间,在实务中比一般经济犯罪要窄——因为它带有“暴力”标签,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初始判断往往偏向保守。但这恰恰意味着,有效的取保辩护不能停留在“无前科、有固定住所”的公式化表述上,而需要在37天的窗口内,主动构建一套可验证的“低危险状态”。

审查逮捕阶段的社会危险性判断,实质上围绕三个问题展开:行为人会不会再犯、会不会妨碍诉讼、会不会逃跑。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系初犯、偶犯,有固定职业和收入来源,涉案行为发生在特定经营场景而非随机暴力,再犯风险的论证就有事实基础。福州物业案中,辩护团队在侦查初期即围绕“事实不清、证据薄弱、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为后续的不起诉奠定了基础。滨州物业过度推销案中,辩护人与侦查机关开展了十四次沟通,三份取保申请的核心论证均指向社会危险性评估,最终在第17天实现变更强制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取保的目标不是“放出来”本身。在强迫交易案件中,37天内争取到不批捕,往往同时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强度的初步判断已经出现动摇。取保之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空间,与此直接相关。因此,取保申请书的实质内容应当与后续的无罪或不起诉辩护共享同一套论证结构:手段的刑法属性存疑、情节门槛未达到、交易真实性未被排除。把取保当作“技术性动作”而不同时植入实体辩护的种子,是对黄金窗口的浪费。

五、出口之辩:不起诉与缓刑的“多情节叠加”不是求情,是论证

如果案件在构罪性上无法完全出罪,辩护的重心应当及时转向出口控制。当前实务中,强迫交易罪的不起诉和缓刑路径已经形成相对清晰的“多情节叠加”逻辑:情节较轻+认罪认罚+退赔谅解,三个变量同时到位时,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从宽倾向最为显著。认罪认罚在量刑上的从宽幅度通常在基准刑的10%—30%之间,全额退赔和被害人谅解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酌减因素。

但“叠加”不等于简单堆砌。在强迫交易案件中,退赔的对象和方式需要与指控逻辑相匹配。如果案件的核心争议是“交易是否自愿”,全额退赔可能被解读为对“强迫”事实的默认;如果争议是“数额计算”,则应当将退赔范围限定在经剥离后的“强迫性溢价”部分,避免自证全部指控金额。吉林扶余案中,检察机关在两次退查后仍认为“软暴力”证据不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类案件的出口,不是靠认罪换取的,而是靠在证据链的薄弱环节上坚持到底。

实行双罚制,但单位责任的成立以“为单位谋取利益、体现单位意志”为前提。如果涉案行为系个别人员的越权行为,或者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建立了合规的经营流程和价格机制,切割单位责任、将后果限定于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比单纯争取缓刑更根本的辩护目标。

强迫交易罪的辩护,难在它要求律师同时具备两种看似不相干的能力:用暴力犯罪的证据规则去拆解“手段”,用经济犯罪的论证逻辑去检验“交易”。但这也正是它的空间所在。手段的刑法属性、情节的技术参数、交易的真实性、社会危险性的可验证状态——每一个环节都不是封闭的结论,而是可以逐一检验、逐一争辩的命题。在“防止拔高认定”与“打击软暴力”并行的政策语境下,个案中把这条链条走得足够细、足够实,就是最可靠的辩护。

作者简介:高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央广网律师智库专家,荣获LegalOne2025年度中国区争议解决实力之星。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会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第九届“盈科杯”研究生辩论赛评审嘉宾,中关村街道办事处聘为中关村街道公益法律服务讲师团成员。近两年,就新闻热点事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提出辩护观点,先后累计发表专业理论文章600余篇,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电信网络计算机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

强迫交易罪是一个被低估的罪名。它的法定刑不算重——基本犯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三至七年——但在实务中,它的辩护难度往往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原因不在于法律规则本身有多复杂,而在于这个罪名横跨了暴力犯罪与经济犯罪两个领域:控方可以用伤情鉴定和证人证言证明“暴力”,也可以用合同文本和交易记录证明“强迫”。只懂其中一半的辩护,很容易在另一半上失分。

更值得警惕的是政策风向的变化。2025年至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中反复强调,要“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防止将正常的市场博弈和民事争议‘拔高’认定为刑事犯罪”。与此同时,2026年7月部署的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又将利用“软暴力”实施的强迫消费、强买强卖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两个方向的力量同时作用,使得强迫交易罪的出罪与入罪边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在个案中精细论证。本文沿着“手段—情节—界分—取保—出口”的链条,梳理当前实务中真正有辩护空间的位置。

一、手段之辩:暴力的“刑法门槛”与“软暴力”的心理强制边界

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是“暴力、威胁”,但这两个词在刑法语境中的含义,远比日常用语狭窄。就暴力而言,本罪的暴力以造成轻伤为限,这是它与抢劫罪在手段强度上的结构性差异。推搡、拉扯、拍桌、摔物等未造成轻微伤、未限制人身自由的肢体冲突,通常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不足以升格为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实务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辩点是:即便存在轻微肢体接触,如果交易相对方并未因此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手段与交易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就是断裂的。

威胁的认定则更为棘手,因为它涵盖了“软暴力”。根据四部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判例进一步明确,软暴力入罪不以造成人身损伤为前提,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对交易相对方形成了心理强制。

这恰恰是辩护的切入点。心理强制是一个程度概念,不是有无概念。商业谈判中的强势施压、以“不再合作”表达立场、在合同履行中主张抗辩权,都可能给对方带来压力,但距离刑法所要求的“足以压制自由意志”仍有质的差距。泉州石材案中,供货方因市场价格上涨要求调价,并以“停止供货”表明立场,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福州物业垄断施工案中,辩护团队则从双方社会地位对比入手,论证普通施工方不具备对别墅业主实施心理强制的客观能力,动摇了“软暴力”的事实基础。这两个案例指向同一条经验:软暴力案件的辩护重心,不在于否认“有没有施压”,而在于论证“施压有没有跨过刑法门槛”。

二、情节之辩:“情节严重”不是一个整体判断,而是一组可拆解的技术参数

强迫交易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不是笼统的社会危害性评价,而是由一组具体参数构成的入罪门槛: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三次以上或三人以上、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

这组参数在辩护上的意义在于:它们是可以被逐一拆解和攻击的。控方必须证明其中至少一项被独立、完整地满足。如果涉案金额徘徊在九千元而非一万一千元,如果第三次交易的真实性存疑,如果“违法所得”中包含了合法经营的对价,入罪门槛就可能不成立。有实务观察指出,控方无法证明损失超过二千元或次数不足三次时,“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空间是现实存在的。

更精细的操作发生在数额的计算规则上。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数额”与“违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前者反映交易规模,后者反映非法获利。在存在真实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案件中,将全部合同金额不加区分地认定为“违法所得”,会不当扩大入罪基础。辩护中有必要将合法成本、合理对价从指控数额中剥离,还原出真正的“强迫性溢价”。这一工作在量刑阶段同样关键——“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认定虽然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但各地实际把握的标准通常涉及数额十万元以上、次数十次以上等更高参数,数额计算的任何缩减都可能带来量刑档次的跨越。

三、界分之辩:真实交易的存在,是强迫交易罪不可退让的“身份标识”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最稳定的区分标准,不是暴力程度,而是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明确: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与合理对价悬殊的钱物,则以抢劫罪论处。

这条规则的辩护价值在于,它将审查焦点从“手段有多暴力”部分转移到了“交易有多真实”。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商品、服务或经营标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指向的是“达成交易”而非“无偿攫取”,罪名定性就有了向强迫交易罪收缩、甚至向民事纠纷出罪的空间。反之,如果交易仅仅是掩盖非法占有的外观——没有真实对价,没有履行意图,标的与价格严重背离——辩护的重心就应当转向量刑,而不是在定性上做无望的抵抗。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同样遵循这一逻辑。2025年最高法再次强调“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实务中,合同履行中的迟延、拒绝供货、以停工主张权利等行为,尽管会给对方造成压力,但只要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和可辨识的履行意愿,就首先应当在民事框架内评价。河南陈嵩案中,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合同纠纷中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以不起诉结案,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

四、取保之辩:“黄金37天”内,社会危险性是一个可以被“构建”的事实

强迫交易罪的取保空间,在实务中比一般经济犯罪要窄——因为它带有“暴力”标签,办案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初始判断往往偏向保守。但这恰恰意味着,有效的取保辩护不能停留在“无前科、有固定住所”的公式化表述上,而需要在37天的窗口内,主动构建一套可验证的“低危险状态”。

审查逮捕阶段的社会危险性判断,实质上围绕三个问题展开:行为人会不会再犯、会不会妨碍诉讼、会不会逃跑。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系初犯、偶犯,有固定职业和收入来源,涉案行为发生在特定经营场景而非随机暴力,再犯风险的论证就有事实基础。福州物业案中,辩护团队在侦查初期即围绕“事实不清、证据薄弱、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为后续的不起诉奠定了基础。滨州物业过度推销案中,辩护人与侦查机关开展了十四次沟通,三份取保申请的核心论证均指向社会危险性评估,最终在第17天实现变更强制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取保的目标不是“放出来”本身。在强迫交易案件中,37天内争取到不批捕,往往同时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强度的初步判断已经出现动摇。取保之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空间,与此直接相关。因此,取保申请书的实质内容应当与后续的无罪或不起诉辩护共享同一套论证结构:手段的刑法属性存疑、情节门槛未达到、交易真实性未被排除。把取保当作“技术性动作”而不同时植入实体辩护的种子,是对黄金窗口的浪费。

五、出口之辩:不起诉与缓刑的“多情节叠加”不是求情,是论证

如果案件在构罪性上无法完全出罪,辩护的重心应当及时转向出口控制。当前实务中,强迫交易罪的不起诉和缓刑路径已经形成相对清晰的“多情节叠加”逻辑:情节较轻+认罪认罚+退赔谅解,三个变量同时到位时,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从宽倾向最为显著。认罪认罚在量刑上的从宽幅度通常在基准刑的10%—30%之间,全额退赔和被害人谅解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酌减因素。

但“叠加”不等于简单堆砌。在强迫交易案件中,退赔的对象和方式需要与指控逻辑相匹配。如果案件的核心争议是“交易是否自愿”,全额退赔可能被解读为对“强迫”事实的默认;如果争议是“数额计算”,则应当将退赔范围限定在经剥离后的“强迫性溢价”部分,避免自证全部指控金额。吉林扶余案中,检察机关在两次退查后仍认为“软暴力”证据不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类案件的出口,不是靠认罪换取的,而是靠在证据链的薄弱环节上坚持到底。

实行双罚制,但单位责任的成立以“为单位谋取利益、体现单位意志”为前提。如果涉案行为系个别人员的越权行为,或者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建立了合规的经营流程和价格机制,切割单位责任、将后果限定于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比单纯争取缓刑更根本的辩护目标。

强迫交易罪的辩护,难在它要求律师同时具备两种看似不相干的能力:用暴力犯罪的证据规则去拆解“手段”,用经济犯罪的论证逻辑去检验“交易”。但这也正是它的空间所在。手段的刑法属性、情节的技术参数、交易的真实性、社会危险性的可验证状态——每一个环节都不是封闭的结论,而是可以逐一检验、逐一争辩的命题。在“防止拔高认定”与“打击软暴力”并行的政策语境下,个案中把这条链条走得足够细、足够实,就是最可靠的辩护。

作者简介:高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央广网律师智库专家,荣获LegalOne2025年度中国区争议解决实力之星。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会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第九届“盈科杯”研究生辩论赛评审嘉宾,中关村街道办事处聘为中关村街道公益法律服务讲师团成员。近两年,就新闻热点事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提出辩护观点,先后累计发表专业理论文章600余篇,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电信网络计算机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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