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时隔12年拟修订 多家公募基金密集发声解读

大河财立方

2天前

此次适度下调门槛,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顺利成立运作,为管理人开展逆周期布局提供了更充分的制度空间,也减少了对短期市场热度和外部资金的过度依赖。...对于长期维持较小规模、选择继续运作的基金,相关规则拟明确由管理人承担固定运作费用。

10月14日,围绕公募基金运作规则拟迎来的调整,多家公募基金接受了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重点解读成立门槛、投资风格管理及产品存续退出等安排。

此前,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8日。

现行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以来,市场环境和公募基金业态均发生较大变化。此次拟修订的内容涉及基金设立、投资运作及退出机制等多个环节,既为权益类基金发展和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持,也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完善投资运作要求,压实基金管理人职责

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进一步压实基金管理人职责,是本次拟修订的重要方向之一。

其中,强化投资风格稳定性受到受访机构关注。相关规则拟要求主题基金以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投资方向,80%以上的基金总资产投向界定范围;全市场选股的基金则应坚持分散投资。

平安基金认为,这一变化着眼于投资风格的“名实相符”,有助于让投资者买到的产品与其风险预期更加一致。

华夏基金高级策略分析师陈彦冰向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这一安排的核心是进一步稳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稳定投资者预期,与近年来业绩比较基准规范等系列改革的方向一脉相承。过渡期内,存量产品主要需对照完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投资范围的界定方式,检视组合管理与产品定位的一致性,并梳理同类产品布局。

与办法同步征求意见的《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还对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作出具体要求,涉及专业人员配置、内部管理制度、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与记账,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博时基金认为,此次拟修订进一步压实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公平交易等提出更为系统的要求,有助于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贯穿于基金产品运作全链条。

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为产品创新提供空间

近年来,证监会多次提出,要注重权益基金的发展,本次征求意见稿也不例外。其中提出,拟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非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成立门槛,由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份额不少于2亿份,分别降至5000万元、5000万份,并要求管理人加强逆周期布局管理。

南方基金表示,“降门槛”可谓直击行业痛点:市场低位时,主动权益产品可依托真实投资需求顺利成立,不再过度依赖渠道销售优势,管理人得以从容开展逆周期布局。同时,发起式基金删除“成立满三年、规模不足2亿元须终止”的特殊规定,也能让产品生命周期不再被短期规模绑架。

平安基金认为,长期以来,“好做不好发、好发不好做”是权益类基金发行的普遍现象。此次适度下调门槛,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顺利成立运作,为管理人开展逆周期布局提供了更充分的制度空间,也减少了对短期市场热度和外部资金的过度依赖。“公司此前就曾在市场低位时,依托投研研判,逆势布局若干发起式基金,后续规模拾级而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落地后,也将把更多资源配置到真正具备长期价值、契合客户真实需求的方向上。

易方达基金认为,权益类基金是公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产品类别,也是中长期资金入市的重要渠道。此次修订从降低门槛、优化监管、拓宽空间等方面,有利于权益类基金的发展。

“对行业而言,预计资源将进一步从首发环节向投研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倾斜。”陈彦冰表示,“轻首发、重持营”,有望成为更多管理人的经营常态。

优化运作机制,完善基金存续退出安排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提高基金运作灵活度。其中,完善低规模基金退出机制、取消发起式基金成立满三年规模不足2亿元即终止的特殊规定,受到受访机构关注。对于长期维持较小规模、选择继续运作的基金,相关规则拟明确由管理人承担固定运作费用。

平安基金认为,这体现了“宽进严管、有进有出”的思路。一方面,完善低规模基金退出机制、要求继续运作的管理人承担固定运作费用,有助于推动缺乏生命力的“迷你基金”有序出清,避免无效占用行业资源,也更好地保护持有人利益;另一方面,取消发起式基金的特殊终止规定,则为需要较长培育周期的产品保留了更灵活的存续空间。

陈彦冰表示,删除发起式基金的特殊规定后,各类产品的退出安排更趋统一。对于养老FOF等培育周期较长、投资策略需要时间验证的产品而言,更为从容的培育环境尤为重要。同时,明确相关固定费用由管理人承担,也促使管理人在产品创设和存续决策上更加审慎负责。

提高运作效率的同时,配套基金合同准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变更,办法也拟作出相应的程序安排。

例如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发生重大变更,且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主要投资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为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对于增加与原有投资范围中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金融工具,以及细化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的描述且不会导致投资风格发生重大变化等调整,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开放期内提前30日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基金认为,产品有进有退、优胜劣汰,是公募基金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基金公司也要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存量产品运作质效,把资源聚焦于持有人长期回报。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此次适度下调门槛,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顺利成立运作,为管理人开展逆周期布局提供了更充分的制度空间,也减少了对短期市场热度和外部资金的过度依赖。...对于长期维持较小规模、选择继续运作的基金,相关规则拟明确由管理人承担固定运作费用。

10月14日,围绕公募基金运作规则拟迎来的调整,多家公募基金接受了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重点解读成立门槛、投资风格管理及产品存续退出等安排。

此前,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8日。

现行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以来,市场环境和公募基金业态均发生较大变化。此次拟修订的内容涉及基金设立、投资运作及退出机制等多个环节,既为权益类基金发展和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持,也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完善投资运作要求,压实基金管理人职责

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进一步压实基金管理人职责,是本次拟修订的重要方向之一。

其中,强化投资风格稳定性受到受访机构关注。相关规则拟要求主题基金以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投资方向,80%以上的基金总资产投向界定范围;全市场选股的基金则应坚持分散投资。

平安基金认为,这一变化着眼于投资风格的“名实相符”,有助于让投资者买到的产品与其风险预期更加一致。

华夏基金高级策略分析师陈彦冰向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这一安排的核心是进一步稳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稳定投资者预期,与近年来业绩比较基准规范等系列改革的方向一脉相承。过渡期内,存量产品主要需对照完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投资范围的界定方式,检视组合管理与产品定位的一致性,并梳理同类产品布局。

与办法同步征求意见的《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还对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作出具体要求,涉及专业人员配置、内部管理制度、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与记账,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博时基金认为,此次拟修订进一步压实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公平交易等提出更为系统的要求,有助于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贯穿于基金产品运作全链条。

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为产品创新提供空间

近年来,证监会多次提出,要注重权益基金的发展,本次征求意见稿也不例外。其中提出,拟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非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成立门槛,由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份额不少于2亿份,分别降至5000万元、5000万份,并要求管理人加强逆周期布局管理。

南方基金表示,“降门槛”可谓直击行业痛点:市场低位时,主动权益产品可依托真实投资需求顺利成立,不再过度依赖渠道销售优势,管理人得以从容开展逆周期布局。同时,发起式基金删除“成立满三年、规模不足2亿元须终止”的特殊规定,也能让产品生命周期不再被短期规模绑架。

平安基金认为,长期以来,“好做不好发、好发不好做”是权益类基金发行的普遍现象。此次适度下调门槛,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顺利成立运作,为管理人开展逆周期布局提供了更充分的制度空间,也减少了对短期市场热度和外部资金的过度依赖。“公司此前就曾在市场低位时,依托投研研判,逆势布局若干发起式基金,后续规模拾级而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落地后,也将把更多资源配置到真正具备长期价值、契合客户真实需求的方向上。

易方达基金认为,权益类基金是公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产品类别,也是中长期资金入市的重要渠道。此次修订从降低门槛、优化监管、拓宽空间等方面,有利于权益类基金的发展。

“对行业而言,预计资源将进一步从首发环节向投研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倾斜。”陈彦冰表示,“轻首发、重持营”,有望成为更多管理人的经营常态。

优化运作机制,完善基金存续退出安排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提高基金运作灵活度。其中,完善低规模基金退出机制、取消发起式基金成立满三年规模不足2亿元即终止的特殊规定,受到受访机构关注。对于长期维持较小规模、选择继续运作的基金,相关规则拟明确由管理人承担固定运作费用。

平安基金认为,这体现了“宽进严管、有进有出”的思路。一方面,完善低规模基金退出机制、要求继续运作的管理人承担固定运作费用,有助于推动缺乏生命力的“迷你基金”有序出清,避免无效占用行业资源,也更好地保护持有人利益;另一方面,取消发起式基金的特殊终止规定,则为需要较长培育周期的产品保留了更灵活的存续空间。

陈彦冰表示,删除发起式基金的特殊规定后,各类产品的退出安排更趋统一。对于养老FOF等培育周期较长、投资策略需要时间验证的产品而言,更为从容的培育环境尤为重要。同时,明确相关固定费用由管理人承担,也促使管理人在产品创设和存续决策上更加审慎负责。

提高运作效率的同时,配套基金合同准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变更,办法也拟作出相应的程序安排。

例如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发生重大变更,且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主要投资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为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对于增加与原有投资范围中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金融工具,以及细化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的描述且不会导致投资风格发生重大变化等调整,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开放期内提前30日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基金认为,产品有进有退、优胜劣汰,是公募基金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基金公司也要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存量产品运作质效,把资源聚焦于持有人长期回报。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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