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广河县支公司:利用保险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致涉刑案件被罚,一人被禁业3年

面包财经

2天前

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夏监管分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临金监罚决〔2026〕1号、2号、3号),中华财险广河县支公司因“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个人和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涉刑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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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布的个人处罚显示,时任该支公司经理马志得被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时任该支公司理赔协查人员马玉被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并被禁止3年进入保险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应的机构罚则为第一百六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罚则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进入保险业”的依据为《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据公司官网,中华财险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注册资本146.4亿元。2002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冠名“中华”,为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国有控股财产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华。

截至2026年6月底,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6.03%,较上季度末215.9%增加了0.13个百分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8.88%,较上季度末130.79%降低了1.9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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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季度,2026年一季度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均为BB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处罚将“导致发生涉刑案件”直接列为违法行为的构成部分,但公示表未披露该涉刑案件的具体情形、涉及金额及司法处理进展,一家县级支公司在理赔与业务环节的内控为何未能阻止案件发生,仍有待进一步说明。


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夏监管分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临金监罚决〔2026〕1号、2号、3号),中华财险广河县支公司因“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个人和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涉刑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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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布的个人处罚显示,时任该支公司经理马志得被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时任该支公司理赔协查人员马玉被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并被禁止3年进入保险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应的机构罚则为第一百六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罚则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进入保险业”的依据为《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据公司官网,中华财险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注册资本146.4亿元。2002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冠名“中华”,为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国有控股财产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华。

截至2026年6月底,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6.03%,较上季度末215.9%增加了0.13个百分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8.88%,较上季度末130.79%降低了1.9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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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季度,2026年一季度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均为BB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处罚将“导致发生涉刑案件”直接列为违法行为的构成部分,但公示表未披露该涉刑案件的具体情形、涉及金额及司法处理进展,一家县级支公司在理赔与业务环节的内控为何未能阻止案件发生,仍有待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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