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9 款药品由处方药转为非处方药

医药网

1个月前

2026年9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监局令第10号),经组织论证与审核,莲心胶囊、筋骨止痛凝胶、清宁丸、芪药消渴胶囊、芩暴红止咳颗粒、琥珀安神丸、复方大蒜油胶囊、健胃消食口服液、灵精胶囊共9款药品,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
2026 年 9 月 28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监局令第 10 号),经组织论证与审核,莲心胶囊、筋骨止痛凝胶、清宁丸、芪药消渴胶囊、芩暴红止咳颗粒、琥珀安神丸、复方大蒜油胶囊、健胃消食口服液、灵精胶囊共 9 款药品,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 本次公告同步对外发布转换品种名单以及对应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企业须按期完成说明书修订备案
公告要求,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在2027 年 6 月 27 日前,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7 号)等法规要求,就说明书修订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同时要将说明书修订内容及时告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
药品说明书中,除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以外的其余信息,仍按照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中涉及本次变更的相关内容,也需要同步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禁止继续使用原版药品说明书。
附件1
品种名单
序号
品    名
规   格(组成)
类别
1
莲心胶囊
每粒装0.34克(相当于饮片0.77克)
甲类
2
筋骨止痛凝胶
每支装15克(每1克相当于饮片1克,含薄荷脑3.6毫克)
甲类
3
清宁丸
每袋装6克
甲类
4
芪药消渴胶囊
每粒装0.4克(相当于饮片2.2克)
甲类
5
芩暴红止咳颗粒
每1克相当于饮片2.6克
甲类
6
琥珀安神丸
每袋装5克
甲类
7
复方大蒜油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类
8
健胃消食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类
9
灵精胶囊
每粒装0.4克(相当于饮片0.4克)
甲类
2026年9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监局令第10号),经组织论证与审核,莲心胶囊、筋骨止痛凝胶、清宁丸、芪药消渴胶囊、芩暴红止咳颗粒、琥珀安神丸、复方大蒜油胶囊、健胃消食口服液、灵精胶囊共9款药品,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
2026 年 9 月 28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监局令第 10 号),经组织论证与审核,莲心胶囊、筋骨止痛凝胶、清宁丸、芪药消渴胶囊、芩暴红止咳颗粒、琥珀安神丸、复方大蒜油胶囊、健胃消食口服液、灵精胶囊共 9 款药品,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 本次公告同步对外发布转换品种名单以及对应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企业须按期完成说明书修订备案
公告要求,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在2027 年 6 月 27 日前,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7 号)等法规要求,就说明书修订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同时要将说明书修订内容及时告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
药品说明书中,除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以外的其余信息,仍按照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中涉及本次变更的相关内容,也需要同步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禁止继续使用原版药品说明书。
附件1
品种名单
序号
品    名
规   格(组成)
类别
1
莲心胶囊
每粒装0.34克(相当于饮片0.77克)
甲类
2
筋骨止痛凝胶
每支装15克(每1克相当于饮片1克,含薄荷脑3.6毫克)
甲类
3
清宁丸
每袋装6克
甲类
4
芪药消渴胶囊
每粒装0.4克(相当于饮片2.2克)
甲类
5
芩暴红止咳颗粒
每1克相当于饮片2.6克
甲类
6
琥珀安神丸
每袋装5克
甲类
7
复方大蒜油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类
8
健胃消食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类
9
灵精胶囊
每粒装0.4克(相当于饮片0.4克)
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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