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银行”厘清房地产融资责权

经济日报

1小时前

作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融资迎来“主办银行”模式。

作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融资迎来“主办银行”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推行主办银行制,解决谁来提供项目融资的问题,形成主办银行和项目公司二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此前,部分房地产融资项目之所以出险,既与项目管理不善、资金监管不力有关,也与融资端金融机构较多、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引发“踩踏”事件有关。长期以来,房地产项目由于资金需求量较大,通常需多方融资,涉及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个金融机构的授信金额不同,承担的风险也各异。一旦项目出险,授信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往往提前脱身,率先“抽贷”“断贷”,把坏账损失降到最低。问题是,这将引发一系列“火烧连营”的反应:其他金融机构若也一个个相继脱身,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流快速断裂,授信金额最大的金融机构最后被套牢,不仅房地产项目、金融机构双输,还大幅提升了风险的外溢性与传染性。

防止风险蔓延的关键在于,形成责权清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避免好的时候一拥而上、过度融资,暂时陷入困境后又一哄而散、风险失控。“主办银行”模式就是这一解题思路下的有益探索。通过该模式,一个项目确定一家银行或者银团作为它的主办银行,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资金全部存入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提供项目的融资服务,满足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这样一来,房地产项目与资金供给方形成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避免出现房地产项目陷入困难、资金供给方争先出逃现象,同时还缓解了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后续资金用途监管不力等问题,形成房地产与金融良性发展。

需注意,“主办银行”模式并不意味着“大包大揽”,也不是强制性配对,而是在充分尊重房企项目、银行意愿基础上的双向选择。一方面,主办银行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牵头做好账户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监控,防止资金被挪用,从而避免房屋交付风险与信贷风险,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房地产项目公司和主办银行实行双向选择,银行在自主研判项目条件的基础上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则根据融资服务需求选择主办银行,促进房地产融资供需匹配、安全高效。

有了“主办银行”模式,作为资金供给方的商业银行还要做好以下三点,安全、高效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一是对不同所有制房企的项目“一视同仁”,不唯所有制,只唯优劣。未来可充分借鉴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经验,让“白名单”政策惠及更多项目;二是合理区分房企集团风险和项目风险,贷款审批应更加侧重于项目本身,避免误伤合理融资需求;三是防风险、促转型并重,有效防范项目交付风险和信贷风险,确保相关融资可持续。为此,应对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对资金独立运作、封闭管理。

房地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一体推进房地产开发、融资、销售制度的改革完善,全力推动项目公司制、主办银行制和现房销售制三项制度落地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作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融资迎来“主办银行”模式。

作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融资迎来“主办银行”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推行主办银行制,解决谁来提供项目融资的问题,形成主办银行和项目公司二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此前,部分房地产融资项目之所以出险,既与项目管理不善、资金监管不力有关,也与融资端金融机构较多、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引发“踩踏”事件有关。长期以来,房地产项目由于资金需求量较大,通常需多方融资,涉及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个金融机构的授信金额不同,承担的风险也各异。一旦项目出险,授信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往往提前脱身,率先“抽贷”“断贷”,把坏账损失降到最低。问题是,这将引发一系列“火烧连营”的反应:其他金融机构若也一个个相继脱身,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流快速断裂,授信金额最大的金融机构最后被套牢,不仅房地产项目、金融机构双输,还大幅提升了风险的外溢性与传染性。

防止风险蔓延的关键在于,形成责权清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避免好的时候一拥而上、过度融资,暂时陷入困境后又一哄而散、风险失控。“主办银行”模式就是这一解题思路下的有益探索。通过该模式,一个项目确定一家银行或者银团作为它的主办银行,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资金全部存入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提供项目的融资服务,满足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这样一来,房地产项目与资金供给方形成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避免出现房地产项目陷入困难、资金供给方争先出逃现象,同时还缓解了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后续资金用途监管不力等问题,形成房地产与金融良性发展。

需注意,“主办银行”模式并不意味着“大包大揽”,也不是强制性配对,而是在充分尊重房企项目、银行意愿基础上的双向选择。一方面,主办银行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牵头做好账户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监控,防止资金被挪用,从而避免房屋交付风险与信贷风险,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房地产项目公司和主办银行实行双向选择,银行在自主研判项目条件的基础上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则根据融资服务需求选择主办银行,促进房地产融资供需匹配、安全高效。

有了“主办银行”模式,作为资金供给方的商业银行还要做好以下三点,安全、高效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一是对不同所有制房企的项目“一视同仁”,不唯所有制,只唯优劣。未来可充分借鉴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经验,让“白名单”政策惠及更多项目;二是合理区分房企集团风险和项目风险,贷款审批应更加侧重于项目本身,避免误伤合理融资需求;三是防风险、促转型并重,有效防范项目交付风险和信贷风险,确保相关融资可持续。为此,应对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对资金独立运作、封闭管理。

房地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一体推进房地产开发、融资、销售制度的改革完善,全力推动项目公司制、主办银行制和现房销售制三项制度落地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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