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开展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工作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16小时前

为进一步保护东江水质、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零散工业废水“处置难、成本高、监管难”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工作。

日前,广东惠州发布关于开展惠州市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惠州市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惠市环函〔2026〕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东江水质、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零散工业废水“处置难、成本高、监管难”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通知》所称零散工业废水是指工业企业产生、日废水量≤10吨,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

(一)产生单位:全市产生零散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

(二)处理单位:持有效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站)。

试点工作实行“自愿申请、资格审查、平台管理”,自愿参与试点的单位,需满足《惠州市零散工业废水规范化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要求,并在“生态惠州大数据应用平台-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模块”(以下简称“平台”)登记,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守法承诺,审核通过后即纳入试点范围。

二、管理要求

(一)产生单位。要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设立规范的收集、储存池(桶),严禁混入雨水、生活污水或危险废物;要在“平台”规范填报废水类型、产生量、转移量等信息;规范使用转移联单,委托有资格的处理(收运)单位转移处理,并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废水及时、合规处置。

(二)处理单位。配备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并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或委托专业运输单位收运;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规定,凭联单接收工业废水,严禁超范围、超能力接收,严禁接收混入危险废物的工业废水,严禁无故拖延、拒绝按协议约定接收;规范处理工业废水并建立电子台账,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污泥规范处置;按照《指引》要求,落实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三)生态环境部门。各县(区)分局依托“平台”,全面加强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储存、收运和处理全流程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抽查核验产生单位的废水产生量,核查处理群众举报、处理单位上报的违法线索,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台账造假、设施运维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对经核实不满足试点要求的各有关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6年10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完成试点申报、资格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惠州大数据应用平台”上线“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模块”。

(二)实施阶段(2026年11月~2027年12月)。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区)分局依托“平台”开展常态化监管。

(三)评估阶段(2028年1月~2月)。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并形成优化对策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分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主动服务,支持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处理单位完善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开展全流程规范化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落实规范化操作要求。

(二)强化正向激励。对自愿纳入试点、规范落实台账管理、合规开展零散工业废水收运处理的企业,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检查频次。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管理规范的产生、处理(收运)单位,优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县(区)分局要定期梳理辖区内纳入试点的企业情况,废水收运、处理的数量,日常监管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为全市零散工业废水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管理提供依据。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

编辑:徐冰冰

为进一步保护东江水质、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零散工业废水“处置难、成本高、监管难”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工作。

日前,广东惠州发布关于开展惠州市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惠州市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惠市环函〔2026〕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东江水质、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零散工业废水“处置难、成本高、监管难”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通知》所称零散工业废水是指工业企业产生、日废水量≤10吨,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

(一)产生单位:全市产生零散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

(二)处理单位:持有效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站)。

试点工作实行“自愿申请、资格审查、平台管理”,自愿参与试点的单位,需满足《惠州市零散工业废水规范化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要求,并在“生态惠州大数据应用平台-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模块”(以下简称“平台”)登记,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守法承诺,审核通过后即纳入试点范围。

二、管理要求

(一)产生单位。要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设立规范的收集、储存池(桶),严禁混入雨水、生活污水或危险废物;要在“平台”规范填报废水类型、产生量、转移量等信息;规范使用转移联单,委托有资格的处理(收运)单位转移处理,并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废水及时、合规处置。

(二)处理单位。配备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并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或委托专业运输单位收运;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规定,凭联单接收工业废水,严禁超范围、超能力接收,严禁接收混入危险废物的工业废水,严禁无故拖延、拒绝按协议约定接收;规范处理工业废水并建立电子台账,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污泥规范处置;按照《指引》要求,落实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三)生态环境部门。各县(区)分局依托“平台”,全面加强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储存、收运和处理全流程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抽查核验产生单位的废水产生量,核查处理群众举报、处理单位上报的违法线索,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台账造假、设施运维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对经核实不满足试点要求的各有关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6年10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完成试点申报、资格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惠州大数据应用平台”上线“零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模块”。

(二)实施阶段(2026年11月~2027年12月)。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区)分局依托“平台”开展常态化监管。

(三)评估阶段(2028年1月~2月)。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并形成优化对策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分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主动服务,支持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处理单位完善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开展全流程规范化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落实规范化操作要求。

(二)强化正向激励。对自愿纳入试点、规范落实台账管理、合规开展零散工业废水收运处理的企业,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检查频次。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管理规范的产生、处理(收运)单位,优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县(区)分局要定期梳理辖区内纳入试点的企业情况,废水收运、处理的数量,日常监管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为全市零散工业废水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管理提供依据。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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