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重大债务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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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前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伟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挖贝网9月24日,新亚制程[002388]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8号)。

警示函显示: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重大债务和公司为子公司前述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前述债务涉及的重大诉讼纠纷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伟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伟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挖贝网9月24日,新亚制程[002388]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8号)。

警示函显示: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重大债务和公司为子公司前述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前述债务涉及的重大诉讼纠纷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伟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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