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上海9月10日电(记者 杨溢仁)随着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持续趋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呈现常态化、专业化、复杂化特征,传统司法诉讼解纷模式已难以完全适配市场多元诉求。
在此背景下,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持续落地推进,成为了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增量。可以看到,当前行业核心聚焦两大关键命题:一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仲裁可适用性与程序落地问题,二是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合理界定与尺度平衡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依托近两年仲裁规则迭代、典型案例落地与行业深度研讨,资本市场正逐步构建起“诉讼+仲裁+调解”协同发力的多元解纷体系,既筑牢投资者权益保护底线,也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划定了清晰边界,推动市场生态良性迭代。
机制迭代:仲裁从理论试点走向市场刚需
自2021年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启动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以来,国内证券纠纷化解模式彻底告别了单一诉讼的格局,正式迈入多元化、专业化新阶段,仲裁机制的制度优势持续凸显。
据记者了解,相较于传统诉讼,仲裁具备一裁终局、专业适配、保密性强的特点,既能帮助投资者快速实现损失赔付,也能助力上市公司妥善修复市场声誉,适配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主体分散、因果关系认定复杂、专业壁垒高的纠纷特点。
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在9月8日召开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与中介机构责任研讨会”上指出,注册制改革下,信息披露成为了市场运行的核心基石,虚假陈述纠纷已从偶发争议转变为市场常态,仲裁介入此类纠纷具备充分的政策依据、制度准备与实践基础。
据悉,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完成证券仲裁体系闭环建设,2024年12月挂牌设立了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2026年3月正式施行全新证券期货仲裁规则,同年6月发布了行业白皮书与十大典型案例,首次清晰厘清了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侵权赔偿的仲裁管辖边界,为行业实操提供了权威指引。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余辉对此表示,虚假陈述纠纷的可仲裁性已从“理论之争”走向“试点之用”,上市公司需要在涉诉涉赔事项中主动适应多元解纷新格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纠纷进入仲裁。在他看来,虚假陈述可仲裁的探索,是在诉讼之外,补上多元解纷的一块重要拼图,但仲裁合意如何形成、能否及于未签字的中介机构、集体利益与仲裁合意如何兼容,仍需在试点中稳慎作答。
规则破局:精准破解仲裁管辖实务争议
尽管证券仲裁试点成效显著,但记者观察发现,在债券发行、境外上市等实务场景中,虚假陈述纠纷的仲裁管辖争议依然突出,核心症结集中于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仲裁条款边界模糊两大问题,各地司法裁判尺度此前亦存在分歧,导致市场管辖权博弈频发、纠纷解决效率受限。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兼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主任郭洪俊分析称,当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裁判分歧,有的法院倾向于将债券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侵权纠纷纳入仲裁范围,而也有法院认定侵权纠纷不属于仲裁管辖范畴,裁判尺度不统一导致了市场主体频繁陷入程序性争议,无谓消耗了解纷资源。
“就法理层面而言,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备可仲裁性,最高院司法解释与相关判例已对此予以确认。但可仲裁不等于必然纳入仲裁,核心取决于交易文件仲裁条款的精准约定。”郭洪俊说。
针对上述痛点,目前市场中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标准的解决方案。郭洪俊指出,可通过优化仲裁示范条款来破解管辖争议:一方面,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将信息披露侵权纠纷纳入仲裁范围,并将全部市场参与主体纳入仲裁条款约束,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的争议;另一方面,依托证券期货仲裁规则仲调对接机制,力促实现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债务重组、先行赔付与仲裁程序高效衔接,大幅提升风险化解效率。
据悉,前述解决方案(示范条款)已被部分证券公司采纳,落地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针对境外上市争议解决选择难题,香港中文大学讲席教授黄辉指出,跨境证券纠纷存在境外判决承认与执行难、管辖不确定性强等问题,相较于跨境诉讼,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具备显著优势与可行性,是境外上市公司化解纠纷的最优选择。
尺度平衡:锚定过罚相当厘清中介责任边界
中介机构责任界定是资本市场合规治理的核心难点,在过往的实务案例中,“一刀切”全额连带追责模式,既加重了合规机构经营负担,也导致行业优质服务供给萎缩,无法从根源上净化市场生态。
好在,当前监管、仲裁、行业已形成统一共识——即中介机构责任认定必须回归过错原则与勤勉尽责本源,聚焦“过罚相当、权责匹配”。
余辉强调,中介机构不是“连带责任的自动承担者”,责任认定需回到“过错与勤勉尽责”的法治轨道,应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主责与辅责、预留合理信赖空间。他表示,上市公司绝不希望中介机构“躺平式签字”,也同样反对“一刀切全连带”导致专业机构不敢接单、优质供给萎缩。
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焦津洪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裁判尺度,明确中介机构连带责任仅适用于侵权责任场景,不涵盖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针对评级机构等特殊中介主体,需以其评估方法、评估流程的合规性作为过错认定核心标准,依据专业履职情况精准判定责任大小,实现差异化、精细化追责。
刘晓红总结称,资本市场需持续细化中介机构特别注意义务与普通注意义务的区分标准,规范比例连带责任适用尺度,通过仲裁实践固化“过罚相当”的责任认定规则,既全面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让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可预期、可衡量,真正激活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履职效能。
业内普遍认为,随着仲裁规则持续完善、责任尺度不断清晰,资本市场将逐步构建起“发行人守底线、中介机构强专业、争议解决有层次、投资者救济有通道”的良性生态。未来,证券仲裁将持续发挥专业化、市场化优势,持续完善多元解纷体系,为资本市场法治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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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上海9月10日电(记者 杨溢仁)随着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持续趋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呈现常态化、专业化、复杂化特征,传统司法诉讼解纷模式已难以完全适配市场多元诉求。
在此背景下,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持续落地推进,成为了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增量。可以看到,当前行业核心聚焦两大关键命题:一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仲裁可适用性与程序落地问题,二是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合理界定与尺度平衡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依托近两年仲裁规则迭代、典型案例落地与行业深度研讨,资本市场正逐步构建起“诉讼+仲裁+调解”协同发力的多元解纷体系,既筑牢投资者权益保护底线,也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划定了清晰边界,推动市场生态良性迭代。
机制迭代:仲裁从理论试点走向市场刚需
自2021年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启动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以来,国内证券纠纷化解模式彻底告别了单一诉讼的格局,正式迈入多元化、专业化新阶段,仲裁机制的制度优势持续凸显。
据记者了解,相较于传统诉讼,仲裁具备一裁终局、专业适配、保密性强的特点,既能帮助投资者快速实现损失赔付,也能助力上市公司妥善修复市场声誉,适配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主体分散、因果关系认定复杂、专业壁垒高的纠纷特点。
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在9月8日召开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与中介机构责任研讨会”上指出,注册制改革下,信息披露成为了市场运行的核心基石,虚假陈述纠纷已从偶发争议转变为市场常态,仲裁介入此类纠纷具备充分的政策依据、制度准备与实践基础。
据悉,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完成证券仲裁体系闭环建设,2024年12月挂牌设立了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2026年3月正式施行全新证券期货仲裁规则,同年6月发布了行业白皮书与十大典型案例,首次清晰厘清了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介机构侵权赔偿的仲裁管辖边界,为行业实操提供了权威指引。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余辉对此表示,虚假陈述纠纷的可仲裁性已从“理论之争”走向“试点之用”,上市公司需要在涉诉涉赔事项中主动适应多元解纷新格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纠纷进入仲裁。在他看来,虚假陈述可仲裁的探索,是在诉讼之外,补上多元解纷的一块重要拼图,但仲裁合意如何形成、能否及于未签字的中介机构、集体利益与仲裁合意如何兼容,仍需在试点中稳慎作答。
规则破局:精准破解仲裁管辖实务争议
尽管证券仲裁试点成效显著,但记者观察发现,在债券发行、境外上市等实务场景中,虚假陈述纠纷的仲裁管辖争议依然突出,核心症结集中于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仲裁条款边界模糊两大问题,各地司法裁判尺度此前亦存在分歧,导致市场管辖权博弈频发、纠纷解决效率受限。
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兼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主任郭洪俊分析称,当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裁判分歧,有的法院倾向于将债券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侵权纠纷纳入仲裁范围,而也有法院认定侵权纠纷不属于仲裁管辖范畴,裁判尺度不统一导致了市场主体频繁陷入程序性争议,无谓消耗了解纷资源。
“就法理层面而言,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备可仲裁性,最高院司法解释与相关判例已对此予以确认。但可仲裁不等于必然纳入仲裁,核心取决于交易文件仲裁条款的精准约定。”郭洪俊说。
针对上述痛点,目前市场中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标准的解决方案。郭洪俊指出,可通过优化仲裁示范条款来破解管辖争议:一方面,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将信息披露侵权纠纷纳入仲裁范围,并将全部市场参与主体纳入仲裁条款约束,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的争议;另一方面,依托证券期货仲裁规则仲调对接机制,力促实现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债务重组、先行赔付与仲裁程序高效衔接,大幅提升风险化解效率。
据悉,前述解决方案(示范条款)已被部分证券公司采纳,落地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针对境外上市争议解决选择难题,香港中文大学讲席教授黄辉指出,跨境证券纠纷存在境外判决承认与执行难、管辖不确定性强等问题,相较于跨境诉讼,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具备显著优势与可行性,是境外上市公司化解纠纷的最优选择。
尺度平衡:锚定过罚相当厘清中介责任边界
中介机构责任界定是资本市场合规治理的核心难点,在过往的实务案例中,“一刀切”全额连带追责模式,既加重了合规机构经营负担,也导致行业优质服务供给萎缩,无法从根源上净化市场生态。
好在,当前监管、仲裁、行业已形成统一共识——即中介机构责任认定必须回归过错原则与勤勉尽责本源,聚焦“过罚相当、权责匹配”。
余辉强调,中介机构不是“连带责任的自动承担者”,责任认定需回到“过错与勤勉尽责”的法治轨道,应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主责与辅责、预留合理信赖空间。他表示,上市公司绝不希望中介机构“躺平式签字”,也同样反对“一刀切全连带”导致专业机构不敢接单、优质供给萎缩。
中国证监会原首席律师焦津洪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裁判尺度,明确中介机构连带责任仅适用于侵权责任场景,不涵盖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针对评级机构等特殊中介主体,需以其评估方法、评估流程的合规性作为过错认定核心标准,依据专业履职情况精准判定责任大小,实现差异化、精细化追责。
刘晓红总结称,资本市场需持续细化中介机构特别注意义务与普通注意义务的区分标准,规范比例连带责任适用尺度,通过仲裁实践固化“过罚相当”的责任认定规则,既全面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让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可预期、可衡量,真正激活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履职效能。
业内普遍认为,随着仲裁规则持续完善、责任尺度不断清晰,资本市场将逐步构建起“发行人守底线、中介机构强专业、争议解决有层次、投资者救济有通道”的良性生态。未来,证券仲裁将持续发挥专业化、市场化优势,持续完善多元解纷体系,为资本市场法治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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