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期致力于当代艺术创作的实践者,我近年来将工作重心聚焦于人工智能与艺术创作的深度融合。每日与AI协同创作,已逾千日。这一过程不仅是艺术语言的革新,更是对现有版权法律体系的一次严峻考验。我结合自身实践,就AI艺术作品的生成逻辑、侵权困境及解决路径,谈几点思考。
生成逻辑:从“指令输入”到“意图投射”
外界常误认为AI创作仅需输入几个关键词即可坐享其成,实则不然。在我的工作流中,AI并非替代者,而是承载我艺术观念的“超级画布”与“数字助手”。
我的创作始于明确的观念构建。以“一带一路”主题创作为例,我不会简单输入“丝绸之路”,而是将脑海中的构图逻辑——如中国传统长卷的散点透视法、敦煌壁画的矿物色感,以及当代社会的符号隐喻——拆解为复杂的提示词工程。随后,我需在成千张生成结果中进行筛选,并对选定图像进行二次修正、重绘与迭代。这一过程往往反复数十轮。
因此,AI作品的生成,本质上是“人类意图”的数字化投射。真正的创造性劳动,在于艺术家对提示词的精准把控、对参数的审美调试以及对最终结果的批判性筛选。这种“人机协同”模式下的作品,凝结了人的智力投入与审美判断,这正是版权保护应当锚定的核心标的。
侵权痛点:训练黑箱与权属模糊
在创作实践中,我深感当前AI版权侵权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维度:
其一,训练数据的“原罪”。目前主流大模型的训练数据集往往未经授权即抓取海量互联网素材,其中包含了无数艺术家的心血之作。更为严峻的是,由于训练语料的西化倾向,当我输入基础词汇时,AI生成的形象常不自觉地偏向西方审美范式,这不仅导致了对原作者的隐性侵权,更在文化层面上构成了对本土美学话语权的侵蚀。
其二,输出端的“风格剽窃”。AI具备强大的模仿能力,能够轻易学习并复刻特定艺术家的独特风格。这种“风格洗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极难界定。当模型利用他人的独创性风格批量生产低价作品时,原作者的市场份额与创作积极性均受到严重打击。加之现行法规对AI生成内容的权属认定尚不明晰,一旦发生纠纷,创作者往往面临“举证难、认定难、维权难”的三重困境。
解决路径:构建以人为本的版权生态/
面对上述挑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积极探索适应新技术发展的治理路径。基于此,我的建议是:
第一,确立“人类意图中心”的确权原则。版权保护的对象不应是AI本身,而应是驱动AI的“人类智力活动”。建议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重点考察人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及后期润色等环节的贡献度。同时,推行“AI贡献度标记”制度,明确标注作品中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参与比例,为权属划分提供依据。
第二,建立数据要素的有偿使用机制。借鉴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探索建立国家级的“数据权益池”。AI开发者应向管理机构缴纳数据训练许可费,再由机构根据数据被调用的频次与权重,将收益分配给相关权利人。此举既能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为AI产业提供合规的数据来源。
第三,强化技术溯源与伦理规制。建议研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AI作品版权登记与溯源系统,实现创作全流程的可信存证。同时,建立国家级AI文艺创作伦理实验室,制定行业准入标准与伦理规范,引导平台对AI生成内容实施显式与隐式双重标识,维护健康的艺术市场秩序。
最后,坚守创作伦理,强化行业自律。广大文艺创作者要坚守人的主体性与创造性,理性运用AI工具,摒弃投机抄袭心态,坚持原创为本、合规创作。行业需构建良性评价体系,摒弃唯流量论,鼓励有思想、有温度、有创新的优质人机协同作品,净化AI文艺创作生态。
AI是文艺创新的工具而非创作的主体,科技向善、版权为本,才能让AI真正赋能新时代文艺创作,守护原创活力,推动数字文艺产业行稳致远。
舒勇(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网络文艺家协会主席)
作为长期致力于当代艺术创作的实践者,我近年来将工作重心聚焦于人工智能与艺术创作的深度融合。每日与AI协同创作,已逾千日。这一过程不仅是艺术语言的革新,更是对现有版权法律体系的一次严峻考验。我结合自身实践,就AI艺术作品的生成逻辑、侵权困境及解决路径,谈几点思考。
生成逻辑:从“指令输入”到“意图投射”
外界常误认为AI创作仅需输入几个关键词即可坐享其成,实则不然。在我的工作流中,AI并非替代者,而是承载我艺术观念的“超级画布”与“数字助手”。
我的创作始于明确的观念构建。以“一带一路”主题创作为例,我不会简单输入“丝绸之路”,而是将脑海中的构图逻辑——如中国传统长卷的散点透视法、敦煌壁画的矿物色感,以及当代社会的符号隐喻——拆解为复杂的提示词工程。随后,我需在成千张生成结果中进行筛选,并对选定图像进行二次修正、重绘与迭代。这一过程往往反复数十轮。
因此,AI作品的生成,本质上是“人类意图”的数字化投射。真正的创造性劳动,在于艺术家对提示词的精准把控、对参数的审美调试以及对最终结果的批判性筛选。这种“人机协同”模式下的作品,凝结了人的智力投入与审美判断,这正是版权保护应当锚定的核心标的。
侵权痛点:训练黑箱与权属模糊
在创作实践中,我深感当前AI版权侵权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维度:
其一,训练数据的“原罪”。目前主流大模型的训练数据集往往未经授权即抓取海量互联网素材,其中包含了无数艺术家的心血之作。更为严峻的是,由于训练语料的西化倾向,当我输入基础词汇时,AI生成的形象常不自觉地偏向西方审美范式,这不仅导致了对原作者的隐性侵权,更在文化层面上构成了对本土美学话语权的侵蚀。
其二,输出端的“风格剽窃”。AI具备强大的模仿能力,能够轻易学习并复刻特定艺术家的独特风格。这种“风格洗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极难界定。当模型利用他人的独创性风格批量生产低价作品时,原作者的市场份额与创作积极性均受到严重打击。加之现行法规对AI生成内容的权属认定尚不明晰,一旦发生纠纷,创作者往往面临“举证难、认定难、维权难”的三重困境。
解决路径:构建以人为本的版权生态/
面对上述挑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积极探索适应新技术发展的治理路径。基于此,我的建议是:
第一,确立“人类意图中心”的确权原则。版权保护的对象不应是AI本身,而应是驱动AI的“人类智力活动”。建议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重点考察人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及后期润色等环节的贡献度。同时,推行“AI贡献度标记”制度,明确标注作品中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参与比例,为权属划分提供依据。
第二,建立数据要素的有偿使用机制。借鉴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探索建立国家级的“数据权益池”。AI开发者应向管理机构缴纳数据训练许可费,再由机构根据数据被调用的频次与权重,将收益分配给相关权利人。此举既能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为AI产业提供合规的数据来源。
第三,强化技术溯源与伦理规制。建议研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AI作品版权登记与溯源系统,实现创作全流程的可信存证。同时,建立国家级AI文艺创作伦理实验室,制定行业准入标准与伦理规范,引导平台对AI生成内容实施显式与隐式双重标识,维护健康的艺术市场秩序。
最后,坚守创作伦理,强化行业自律。广大文艺创作者要坚守人的主体性与创造性,理性运用AI工具,摒弃投机抄袭心态,坚持原创为本、合规创作。行业需构建良性评价体系,摒弃唯流量论,鼓励有思想、有温度、有创新的优质人机协同作品,净化AI文艺创作生态。
AI是文艺创新的工具而非创作的主体,科技向善、版权为本,才能让AI真正赋能新时代文艺创作,守护原创活力,推动数字文艺产业行稳致远。
舒勇(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网络文艺家协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