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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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前

(一)规范处置要求:对病死、死因不明、染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规定,委托营口市内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收集、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同意,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得随意对病死畜禽采取焚烧、深埋及其他具有污染环境、地下水源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畜禽。

各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畜禽产品经营及加工单位,广大社会群众:

为严防重大动物疫情传播,筑牢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肉制品经营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一)规范处置要求:对病死、死因不明、染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规定,委托营口市内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收集、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同意,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得随意对病死畜禽采取焚烧、深埋及其他具有污染环境、地下水源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全程闭环管理: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处理全流程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台账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病死畜禽暂存、运输需采取密闭、防疫、消毒措施,严禁随意抛洒、泄漏,严防病原传播扩散。

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单位,强化全链条监管,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丢弃、抛撒、擅自掩埋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开展无害化处理的;

(二)非法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

(三)使用病死畜禽、不合格畜禽原料加工肉制品,制售无检疫合格证明、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畜禽产品的;

(四)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从事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经营活动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及相关资质文件的;

(六)为病死畜禽非法处置、制售假劣肉制品提供场地、运输、加工、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明确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加重罚款处罚。

(二)屠宰、经营、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

(三)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

四、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食品安全和动物防疫工作,离不开全社会共同监督。欢迎广大群众、行业从业者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0417-7814018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6日

(一)规范处置要求:对病死、死因不明、染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规定,委托营口市内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收集、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同意,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得随意对病死畜禽采取焚烧、深埋及其他具有污染环境、地下水源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畜禽。

各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企业、畜禽产品经营及加工单位,广大社会群众:

为严防重大动物疫情传播,筑牢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肉制品经营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一)规范处置要求:对病死、死因不明、染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规定,委托营口市内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统一收集、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同意,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得随意对病死畜禽采取焚烧、深埋及其他具有污染环境、地下水源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全程闭环管理: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处理全流程台账,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台账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病死畜禽暂存、运输需采取密闭、防疫、消毒措施,严禁随意抛洒、泄漏,严防病原传播扩散。

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单位,强化全链条监管,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意丢弃、抛撒、擅自掩埋病死畜禽,不按规定开展无害化处理的;

(二)非法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

(三)使用病死畜禽、不合格畜禽原料加工肉制品,制售无检疫合格证明、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畜禽产品的;

(四)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从事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经营活动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及相关资质文件的;

(六)为病死畜禽非法处置、制售假劣肉制品提供场地、运输、加工、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明确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加重罚款处罚。

(二)屠宰、经营、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

(三)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

四、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食品安全和动物防疫工作,离不开全社会共同监督。欢迎广大群众、行业从业者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违规线索,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0417-7814018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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