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征求《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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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前

为贯彻中央种业振兴行动决策部署,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修订形成了《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3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为贯彻中央种业振兴行动决策部署,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修订形成了《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3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联系电话:010-59194644,010-59193291

邮箱:zxzx_nahs@163.com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蜂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蚕基因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

第四条全国畜牧总站承担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畜遗传资源保护以保种场活体保护和基因库遗传材料集中保存为主,保护区活体保护为辅;禽遗传资源保护以保种场活体保护为主,基因库遗传材料集中保存为辅。

蜂遗传资源保护以保护区、保种场活体保护为主,基因库遗传材料集中保存为辅。

蚕遗传资源实行基因库集中保护。

第六条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保护的品种应当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畜禽群体规模和家系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普通牛、水牛、牦牛、大额牛、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驯鹿:母畜150头(匹、峰、只)以上,公畜12头(匹、峰、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绵羊、山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鸭、鹅: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个家系。

鸽:母鸽300对以上,公鸽不少于30个家系。

蜂:60箱以上。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群体规模和家系数量要求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本品种特点的保种方案,完整的系谱档案,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

第八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在畜禽遗传资源的中心产区,范围界限明确;

(二)有承担保护区管理职责的主体;

(三)保护区内应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公里。蜂种保护区具有自然交尾隔离区,其中山区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2公里,平原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6公里;

(四)保护区内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单品种群体规模不少于保种场群体规模要求的5倍,家系数量不少于保种场家系数量要求,质量符合本品种标准或特征;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符合本品种特点的保种方案,完整的系谱档案,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

第九条基因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有遗传材料保存库、质量检测室、技术研究室、资料档案室等。有遗传材料制作、保存、检测、运输等设备。具备防疫、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设施。水源、电源、液氮供应充足;

(二)有从事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从事遗传材料制作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出入库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以及遗传材料保存和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有完整系统的技术档案资料;

(四)保存遗传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保存家蚕的基因库单品种家蚕壮蚕期饲养300头以上,留种24蛾卵越冬。

保存柞蚕的基因库单品种柞蚕壮蚕期饲养1000头以上,留种200颗茧越冬。

第三章建立或者确定程序

第十一条从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畜禽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申报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的主体应先确定为省级保种场、保护区。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

(三)保种方案、系谱资料、繁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五)保种场还应当提交动物防疫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每年4月底前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科学制定、严格实施保种规划,开展选种选配、性能测定等工作,并准确、完整记录畜禽品种的基本信息,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遗传材料采集制作和共享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做好行政区域内资源的管理,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遗传材料采集制作和共享利用工作。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基因库应当制定采集计划,报全国畜牧总站同意后实施,并对采集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保存。全国畜牧总站根据需要制定国家畜禽遗传材料采集计划。

第十八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对外提供受保护的遗传资源。 

第十九条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全国畜牧总站。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管理责任,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名单公告后按照规定与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单位签订三方保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评估。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签订三方保护协议的;

(五)连续两次未通过保种效果评估的;

(六)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

被取消资格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范资源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二)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

(三)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等为手段,保护多个遗传资源的单位。保种范围包括胚胎、精液、卵、体细胞等。

第二十四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基本条件、建立或者确定程序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变动情况年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央种业振兴行动决策部署,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修订形成了《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3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为贯彻中央种业振兴行动决策部署,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修订形成了《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3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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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蜂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蚕基因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

第四条全国畜牧总站承担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畜遗传资源保护以保种场活体保护和基因库遗传材料集中保存为主,保护区活体保护为辅;禽遗传资源保护以保种场活体保护为主,基因库遗传材料集中保存为辅。

蜂遗传资源保护以保护区、保种场活体保护为主,基因库遗传材料集中保存为辅。

蚕遗传资源实行基因库集中保护。

第六条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保护的品种应当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畜禽群体规模和家系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普通牛、水牛、牦牛、大额牛、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驯鹿:母畜150头(匹、峰、只)以上,公畜12头(匹、峰、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绵羊、山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鸭、鹅: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个家系。

鸽:母鸽300对以上,公鸽不少于30个家系。

蜂:60箱以上。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群体规模和家系数量要求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本品种特点的保种方案,完整的系谱档案,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

第八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在畜禽遗传资源的中心产区,范围界限明确;

(二)有承担保护区管理职责的主体;

(三)保护区内应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公里。蜂种保护区具有自然交尾隔离区,其中山区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2公里,平原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6公里;

(四)保护区内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单品种群体规模不少于保种场群体规模要求的5倍,家系数量不少于保种场家系数量要求,质量符合本品种标准或特征;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符合本品种特点的保种方案,完整的系谱档案,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

第九条基因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有遗传材料保存库、质量检测室、技术研究室、资料档案室等。有遗传材料制作、保存、检测、运输等设备。具备防疫、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设施。水源、电源、液氮供应充足;

(二)有从事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从事遗传材料制作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出入库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以及遗传材料保存和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有完整系统的技术档案资料;

(四)保存遗传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保存家蚕的基因库单品种家蚕壮蚕期饲养300头以上,留种24蛾卵越冬。

保存柞蚕的基因库单品种柞蚕壮蚕期饲养1000头以上,留种200颗茧越冬。

第三章建立或者确定程序

第十一条从事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畜禽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申报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的主体应先确定为省级保种场、保护区。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

(三)保种方案、系谱资料、繁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五)保种场还应当提交动物防疫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每年4月底前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科学制定、严格实施保种规划,开展选种选配、性能测定等工作,并准确、完整记录畜禽品种的基本信息,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遗传材料采集制作和共享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做好行政区域内资源的管理,配合做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遗传材料采集制作和共享利用工作。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基因库应当制定采集计划,报全国畜牧总站同意后实施,并对采集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保存。全国畜牧总站根据需要制定国家畜禽遗传材料采集计划。

第十八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对外提供受保护的遗传资源。 

第十九条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全国畜牧总站。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管理责任,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名单公告后按照规定与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单位签订三方保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评估。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签订三方保护协议的;

(五)连续两次未通过保种效果评估的;

(六)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

被取消资格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范资源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二)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

(三)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等为手段,保护多个遗传资源的单位。保种范围包括胚胎、精液、卵、体细胞等。

第二十四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基本条件、建立或者确定程序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变动情况年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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