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和《关于对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2022年,你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1%。2022—2024年,你公司与聚友煤业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4,547.76万元、24,640.90万元和35,459.57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1%、1.03%和1.09%。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年10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70亿元。2023年6月,你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110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和45.88%,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
我局在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2022年,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1%。2022—2024年,公司与聚友煤业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4,547.76万元、24,640.90万元、35,459.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21%、1.03%、1.09%。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罗立国、总经理罗烨栋、财务总监张雅聪、董事会秘书高君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2022年10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70亿元。2023年6月,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110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和45.88%,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罗立国、总经理罗烨栋、董事会秘书高君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合盛硅业成立于2005年,是第一家涉足有机硅单体的民营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一家千亿市值的工业硅、有机硅等硅基新材料领域领军企业。
2024年年报显示,罗立国为合盛硅业董事、董事长;罗烨栋为合盛硅业董事、总经理;张雅聪为合盛硅业董事、财务总监;高君秋为合盛硅业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