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观察者网

18小时前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对“广告引证内容”“引证广告”的概念、广告引证内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和合规要求进行细化;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等广告宣传用语是否属于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出回应;对引证广告中广告经营者的认定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据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消息,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对“广告引证内容”“引证广告”的概念、广告引证内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和合规要求进行细化;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等广告宣传用语是否属于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出回应;对引证广告中广告经营者的认定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为更好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就《指南》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广告是广大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部分经营者以明显量身定制的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在广告宣传中进行“萝卜坑式引证”,人为制造“首创”“第一”等噱头;部分经营者在广告中采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手段,着力突出商品或服务卖点的同时,显著弱化可能影响消费购买决策的不利信息。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内卷式”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规范广告引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的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出自第三方,并且与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

本指南所称的引证广告,是指使用了引证内容的广告。

三、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四、广告引用的数据基于实验或者试验(以下统称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的,出具相关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含结果、结论等,下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其计量器具、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要求。

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

五、广告中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其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合理性。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统计或者调查的,其调查样本应当符合科学性、代表性和普遍性要求,其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六、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保持一致。

七、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应当原文引用,所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

八、引证广告依法应当如实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

前款所称的出处,包括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的题目及其著者名称(姓名)等信息。

引自期刊的,应当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刊次等。

引自互联网网页的,应当表明获取或者访问路径。如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者访问路径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对“广告引证内容”“引证广告”的概念、广告引证内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和合规要求进行细化;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等广告宣传用语是否属于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出回应;对引证广告中广告经营者的认定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据微信公众号“市说新语”消息,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对“广告引证内容”“引证广告”的概念、广告引证内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和合规要求进行细化;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等广告宣传用语是否属于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作出回应;对引证广告中广告经营者的认定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为更好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就《指南》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广告是广大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部分经营者以明显量身定制的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在广告宣传中进行“萝卜坑式引证”,人为制造“首创”“第一”等噱头;部分经营者在广告中采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手段,着力突出商品或服务卖点的同时,显著弱化可能影响消费购买决策的不利信息。上述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内卷式”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规范广告引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的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出自第三方,并且与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

本指南所称的引证广告,是指使用了引证内容的广告。

三、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四、广告引用的数据基于实验或者试验(以下统称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的,出具相关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含结果、结论等,下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其计量器具、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要求。

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

五、广告中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其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合理性。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统计或者调查的,其调查样本应当符合科学性、代表性和普遍性要求,其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六、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保持一致。

七、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应当原文引用,所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

八、引证广告依法应当如实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

前款所称的出处,包括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的题目及其著者名称(姓名)等信息。

引自期刊的,应当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刊次等。

引自互联网网页的,应当表明获取或者访问路径。如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者访问路径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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