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市预警!该上市公司因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收入6.38亿收千万罚单!

大宗传媒

7小时前

2022年,立方数科虚增营业收入5103.66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46%,虚增营业成本5052.62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8.86%,虚增利润总额51.04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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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本市场再响警钟。上市公司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SZ.300344)因连续三年通过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手段虚增巨额收入,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严厉罚单。这一事件不仅揭示了部分企业利用复杂交易模式进行财务造假的隐秘路径,更将“融资性贸易”这一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的业务模式推至监管与风控探讨的焦点。

01

案件回溯:一场精心策划的"数字游戏"

公开资料显示,立方数科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注于新型数字基础建设的数字科技云服务商,主要从事工程数字化云服务,业务涵盖软件开发、BIM综合服务、智慧城市及云计算领域,下设互联立方、北纬华元、元恒时代、上海比程、东经天元等多家子公司。

2024年4月,立方数科因未全面开展智能软硬件业务自查工作收到安徽证监局监管关注函。2025年4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11月,证监会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2025年11月28日,ST立方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38亿元、成本6.28亿元:

(1)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18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10%,虚增营业成本2.18亿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47.76%;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848.1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38%,虚增营业成本3848.12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7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957.1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24%,虚增营业成本1957.15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1.92%。

(2)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136.98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99%,虚增营业成本5875.74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2.85%;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2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84%,虚增营业成本2.16亿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37.9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2629.7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76%,虚增营业成本2565.64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5.63%。

(3)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22年,立方数科虚增营业收入5103.66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46%,虚增营业成本5052.62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8.86%,虚增利润总额51.04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

立方数科如此大规模的造假行为,直接触发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款,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公司股票将自2025年12月2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立方”变更为“*ST立方”。

安徽证监局认为,立方数科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安徽证监局拟决定:对立方数科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对包括时任董事长汪逸时、总经理俞珂白、财务总监项良宝在内的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其中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三名核心高管更是被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证监会决定对本案所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严惩。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此案标志着监管对财务造假的打击进入新阶段,立方数科也因此成为年内第14家因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边缘的公司

02

融资性贸易的实质:披着贸易外衣的“隐形”风险

融资性贸易并非一个新概念,但在实务中其边界往往模糊不清。其核心特征是无真实商业实质,本质上是企业间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资金融通或业绩包装

例如,曾被誉为“区块链第一股”的易见股份,其所谓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实质就是典型的融资性贸易

根据监管实践与案例分析,融资性贸易通常具备以下关键特征

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形成冗长、复杂的贸易链条。

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存在特定利益关联,交易闭合性高。

贸易标的(货物)实际上由交易对方(如融资需求方)实质控制货权流转不清晰或不真实。

提供资金的一方(如立方数科)并不承担货物真实的市场风险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固定的“财务费用”或息差,而非贸易价差。

一个普遍的误区是,认为只要货物“不空转”、有真实交付,就不属于融资性贸易。然而,有案例明确指出,即使存在真实货物交付,若交易的核心目的在于融资,且关键环节(如货物控制权、客户指定)被融资方掌控,仍可能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这提示企业,风控审查绝不能停留在“单据齐全、货物在库”的表面,而必须穿透至商业实质和风险承担的逻辑。

03

监管“组合拳”:从“事后救火”到“源头治理”与“全链条追责”

立方数科案的处理,清晰地展示了当前监管机构打击财务造假、整治市场乱象的系统性思路,即打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移送+退市执行+中介追责”的组合拳:

1、“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本次案件不仅是上市公司领罚,为其年报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也被证监会同步立案调查。这彰显了监管部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决心。中介机构若未能勤勉尽责,甚至为造假提供便利,将面临严厉处罚。监管旨在打破财务造假的“生态圈”,从源头上净化市场环境。

2、强化“行刑衔接”,提升违法成本对于涉嫌证券犯罪的线索,证监会坚持“应移尽移”原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协作,大幅提高了财务造假的法律成本,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强力震慑。

3、明确规则边界,细化“负面清单”对于国有企业,国家国资委早已三令五申,严控甚至严禁融资性贸易。202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74号文),更是详细列出了贸易业务的“十不准”规定,为央企及国企划定了清晰的红线。这些规定虽主要针对国企,但其揭示的风险本质和监管逻辑,对所有涉足大宗贸易的企业都具有强烈的警示和参照意义。

上述机制通过预处罚释放威慑、退市预警直击命脉、市场禁入锁定“关键少数”、刑事移送提升违法成本、同步追责强化责任意识,五环相扣,标志着监管从“事后救火”全面转向“源头治理”。

04

企业风控启示:构筑穿透式、实质性的风险防线

面对日益严峻的监管环境和复杂隐蔽的业务风险,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必须重构其贸易业务的风险管理逻辑。

树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风控部门必须超越合同、发票、仓单等书面文件,深入调查交易背景、对手方关联关系、货权实际控制情况以及利润来源的合理性。重点识别交易链条是否冗余、上下游是否隐形关联、企业是否实际承担存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严格主责主业与客户准入管理:业务开展应紧密围绕公司主业,避免盲目追逐规模而涉足不熟悉的高风险领域。对交易对手方进行穿透式尽职调查,核实其最终控制人、真实经营状况和交易动机,警惕那些突然出现、交易条件异常优厚的“天使客户”——正如中国信保在实践中帮助出口企业识破的骗局所揭示的那样,不合常理的“大单”背后往往隐藏陷阱。

完善内部问责与合规文化:企业需建立严格的内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在购销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将面临严厉的内部纪律处分乃至法律追究。同时,加强合规培训,让“真实交易、规范运作”成为全体员工的行动自觉。

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贸易业务,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判断自身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只有当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时,才能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应按照净额法(仅确认佣金或差价)核算。立方数科案中,对案涉业务错误地使用总额法核算,正是其财务违规的关键一环。

结语

立方数科事件是一面镜子,既映照出个别企业漠视法规、铤而走险的投机心态,也折射出当前资本市场监管“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日趋完善的法治化、立体化惩防体系。

融资性贸易作为潜藏巨大合规与经营风险的业务模式,其生存空间正在被快速压缩。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而言,唯有坚守商业本质,将风控内化于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构建起能够识别和抵御“贸易迷局”的“火眼金睛”,才能在高质量发展的资本市场中行稳致远。

来源:万联网

2022年,立方数科虚增营业收入5103.66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46%,虚增营业成本5052.62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8.86%,虚增利润总额51.04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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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本市场再响警钟。上市公司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SZ.300344)因连续三年通过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手段虚增巨额收入,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严厉罚单。这一事件不仅揭示了部分企业利用复杂交易模式进行财务造假的隐秘路径,更将“融资性贸易”这一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的业务模式推至监管与风控探讨的焦点。

01

案件回溯:一场精心策划的"数字游戏"

公开资料显示,立方数科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注于新型数字基础建设的数字科技云服务商,主要从事工程数字化云服务,业务涵盖软件开发、BIM综合服务、智慧城市及云计算领域,下设互联立方、北纬华元、元恒时代、上海比程、东经天元等多家子公司。

2024年4月,立方数科因未全面开展智能软硬件业务自查工作收到安徽证监局监管关注函。2025年4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11月,证监会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2025年11月28日,ST立方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38亿元、成本6.28亿元:

(1)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18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10%,虚增营业成本2.18亿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47.76%;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848.1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38%,虚增营业成本3848.12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7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957.1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24%,虚增营业成本1957.15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1.92%。

(2)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136.98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99%,虚增营业成本5875.74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2.85%;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2亿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84%,虚增营业成本2.16亿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37.9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2629.7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76%,虚增营业成本2565.64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5.63%。

(3)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22年,立方数科虚增营业收入5103.66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46%,虚增营业成本5052.62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8.86%,虚增利润总额51.04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

立方数科如此大规模的造假行为,直接触发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款,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公司股票将自2025年12月2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立方”变更为“*ST立方”。

安徽证监局认为,立方数科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安徽证监局拟决定:对立方数科处以1000万元罚款,并对包括时任董事长汪逸时、总经理俞珂白、财务总监项良宝在内的10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00万元,其中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三名核心高管更是被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证监会决定对本案所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严惩。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此案标志着监管对财务造假的打击进入新阶段,立方数科也因此成为年内第14家因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边缘的公司

02

融资性贸易的实质:披着贸易外衣的“隐形”风险

融资性贸易并非一个新概念,但在实务中其边界往往模糊不清。其核心特征是无真实商业实质,本质上是企业间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资金融通或业绩包装

例如,曾被誉为“区块链第一股”的易见股份,其所谓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实质就是典型的融资性贸易

根据监管实践与案例分析,融资性贸易通常具备以下关键特征

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形成冗长、复杂的贸易链条。

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存在特定利益关联,交易闭合性高。

贸易标的(货物)实际上由交易对方(如融资需求方)实质控制货权流转不清晰或不真实。

提供资金的一方(如立方数科)并不承担货物真实的市场风险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固定的“财务费用”或息差,而非贸易价差。

一个普遍的误区是,认为只要货物“不空转”、有真实交付,就不属于融资性贸易。然而,有案例明确指出,即使存在真实货物交付,若交易的核心目的在于融资,且关键环节(如货物控制权、客户指定)被融资方掌控,仍可能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这提示企业,风控审查绝不能停留在“单据齐全、货物在库”的表面,而必须穿透至商业实质和风险承担的逻辑。

03

监管“组合拳”:从“事后救火”到“源头治理”与“全链条追责”

立方数科案的处理,清晰地展示了当前监管机构打击财务造假、整治市场乱象的系统性思路,即打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移送+退市执行+中介追责”的组合拳:

1、“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本次案件不仅是上市公司领罚,为其年报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也被证监会同步立案调查。这彰显了监管部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决心。中介机构若未能勤勉尽责,甚至为造假提供便利,将面临严厉处罚。监管旨在打破财务造假的“生态圈”,从源头上净化市场环境。

2、强化“行刑衔接”,提升违法成本对于涉嫌证券犯罪的线索,证监会坚持“应移尽移”原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协作,大幅提高了财务造假的法律成本,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强力震慑。

3、明确规则边界,细化“负面清单”对于国有企业,国家国资委早已三令五申,严控甚至严禁融资性贸易。202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74号文),更是详细列出了贸易业务的“十不准”规定,为央企及国企划定了清晰的红线。这些规定虽主要针对国企,但其揭示的风险本质和监管逻辑,对所有涉足大宗贸易的企业都具有强烈的警示和参照意义。

上述机制通过预处罚释放威慑、退市预警直击命脉、市场禁入锁定“关键少数”、刑事移送提升违法成本、同步追责强化责任意识,五环相扣,标志着监管从“事后救火”全面转向“源头治理”。

04

企业风控启示:构筑穿透式、实质性的风险防线

面对日益严峻的监管环境和复杂隐蔽的业务风险,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必须重构其贸易业务的风险管理逻辑。

树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风控部门必须超越合同、发票、仓单等书面文件,深入调查交易背景、对手方关联关系、货权实际控制情况以及利润来源的合理性。重点识别交易链条是否冗余、上下游是否隐形关联、企业是否实际承担存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严格主责主业与客户准入管理:业务开展应紧密围绕公司主业,避免盲目追逐规模而涉足不熟悉的高风险领域。对交易对手方进行穿透式尽职调查,核实其最终控制人、真实经营状况和交易动机,警惕那些突然出现、交易条件异常优厚的“天使客户”——正如中国信保在实践中帮助出口企业识破的骗局所揭示的那样,不合常理的“大单”背后往往隐藏陷阱。

完善内部问责与合规文化:企业需建立严格的内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在购销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将面临严厉的内部纪律处分乃至法律追究。同时,加强合规培训,让“真实交易、规范运作”成为全体员工的行动自觉。

审慎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贸易业务,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判断自身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只有当企业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时,才能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否则,应按照净额法(仅确认佣金或差价)核算。立方数科案中,对案涉业务错误地使用总额法核算,正是其财务违规的关键一环。

结语

立方数科事件是一面镜子,既映照出个别企业漠视法规、铤而走险的投机心态,也折射出当前资本市场监管“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日趋完善的法治化、立体化惩防体系。

融资性贸易作为潜藏巨大合规与经营风险的业务模式,其生存空间正在被快速压缩。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而言,唯有坚守商业本质,将风控内化于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构建起能够识别和抵御“贸易迷局”的“火眼金睛”,才能在高质量发展的资本市场中行稳致远。

来源: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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