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杉杉股份公告披露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和一致行动人破产重整方案的债权人投票结果,杉杉集团破产重组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
据悉,此次投票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债权和股权金额较大,为主要组别;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债权金额都很小,为次要组别。主要债权组别均否决了此次的重整草案。
这意味着,杉杉集团重组之路暂时搁浅。
此次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与曾参与其中的赛迈科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迈科”)的诉讼有关。
据报道,就在10月21日债权人网络投票环节前夕,赛迈科作为杉杉集团的原重整竞标参与方之一,突然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递交申请,要求延迟召开债权人大会,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重整计划(草案)》无效。
赛迈科声称,其曾主动邀请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了此前两次杉杉集团重整投资人遴选。然而,获知中标后,赛迈科始终未收到管理人及新扬子关于重组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协商沟通。
直至2025年10月1日,该公司才通过杉杉股份发布的公告知晓《重整投资协议》已于9月29日签署完毕。赛迈科的重整投资者资格被TCL产投替换,而赛迈科对新重整协议的签署并不知情。
资料显示,赛迈科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专注于特种石墨及碳基材料研发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赛迈科的业务与“杉杉系”的锂电池负极材料高度协同,目前正处于上市辅导关键期。
据悉,杉杉集团管理人今年6月曾发布了投资人招募公告,明确要求“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杉杉股份产业及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赛迈科的业务,与“杉杉系”的锂电池负极材料高度协同。赛迈科与江苏新扬子商贸、东方资产管理深圳分公司组成联合体。凭借优势,从17家意向方中突围。
然而,此后遴选进展、《重整投资协议》签署细节、股权分配方案等,赛迈科却不再被告知,也未参与决策沟通。
重整计划是否继续执行的裁决尚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决判定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仍可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批准该计划。不过,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法院强制批准计划,需要建立在充分保护否决组别的基础上,如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必须公平、公正等。
有分析指出,此次杉杉集团重整,三个投票主要组别都没有通过,法院强制批准计划的可能性偏低。
近日,杉杉股份公告披露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和一致行动人破产重整方案的债权人投票结果,杉杉集团破产重组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
据悉,此次投票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债权和股权金额较大,为主要组别;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债权金额都很小,为次要组别。主要债权组别均否决了此次的重整草案。
这意味着,杉杉集团重组之路暂时搁浅。
此次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与曾参与其中的赛迈科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迈科”)的诉讼有关。
据报道,就在10月21日债权人网络投票环节前夕,赛迈科作为杉杉集团的原重整竞标参与方之一,突然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递交申请,要求延迟召开债权人大会,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重整计划(草案)》无效。
赛迈科声称,其曾主动邀请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了此前两次杉杉集团重整投资人遴选。然而,获知中标后,赛迈科始终未收到管理人及新扬子关于重组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协商沟通。
直至2025年10月1日,该公司才通过杉杉股份发布的公告知晓《重整投资协议》已于9月29日签署完毕。赛迈科的重整投资者资格被TCL产投替换,而赛迈科对新重整协议的签署并不知情。
资料显示,赛迈科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专注于特种石墨及碳基材料研发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赛迈科的业务与“杉杉系”的锂电池负极材料高度协同,目前正处于上市辅导关键期。
据悉,杉杉集团管理人今年6月曾发布了投资人招募公告,明确要求“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杉杉股份产业及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赛迈科的业务,与“杉杉系”的锂电池负极材料高度协同。赛迈科与江苏新扬子商贸、东方资产管理深圳分公司组成联合体。凭借优势,从17家意向方中突围。
然而,此后遴选进展、《重整投资协议》签署细节、股权分配方案等,赛迈科却不再被告知,也未参与决策沟通。
重整计划是否继续执行的裁决尚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决判定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仍可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批准该计划。不过,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法院强制批准计划,需要建立在充分保护否决组别的基础上,如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必须公平、公正等。
有分析指出,此次杉杉集团重整,三个投票主要组别都没有通过,法院强制批准计划的可能性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