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东方财富网

1周前

10月31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10月31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11月29日。

记者了解到,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

但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一是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

二是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

三是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指引》应运而生,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则不得随意变更。

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

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

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证监会拟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设置过渡期。其中,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管理人应结合产品法律文件和实际投资风格情况,稳妥推进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工作。与此同时,对托管人监督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准等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等工作,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此外,为指导行业机构更好落实《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展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具体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责任编辑:73)

10月31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10月31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11月29日。

记者了解到,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

但当前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一是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仅在信息披露、特殊产品设计等监管规则有零散要求,约束力不强。

二是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托管、销售等机构也未有效监督和使用基准。

三是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对投资者获得感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指引》应运而生,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则不得随意变更。

二是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

三是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要求。

四是健全多道防线,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

证监会拟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设置过渡期。其中,对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不符合《指引》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给予1年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管理人应结合产品法律文件和实际投资风格情况,稳妥推进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工作。与此同时,对托管人监督投资风格稳定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展示基准等要求,考虑到涉及系统调整和数据交互等工作,给予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此外,为指导行业机构更好落实《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展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具体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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