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 试点期限三年

金融监管总局

12小时前

对10年期以上养老理财产品规模占比较高的试点理财公司,在监管评级中予以适当加分。...单家理财公司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提高至该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金办发〔2025〕83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理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等要求,推动理财公司扎实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一)试点地区和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

(二)试点机构和额度。理财公司参与试点应当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具备较强长期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审慎监管要求。单家理财公司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提高至该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

(三)统筹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理财公司同时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的,该机构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可以自动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二、不断完善养老理财产品设计

(四)丰富产品形态。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对10年期以上养老理财产品规模占比较高的试点理财公司,在监管评级中予以适当加分。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依法在养老理财产品购买、赎回、分红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更好匹配投资者个性化养老需求。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将养老理财产品收益领取与健康、养老照护等养老场景有机结合,为投资者提供养老金融综合解决方案。支持试点理财公司研发符合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养老需求、具有长期限特征且具有一定收益率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

(五)完善收费模式。支持养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养老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费和托管费等实施一定费率优惠。

(六)适度提高产品流动性。依托现有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满足投资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下流动性需求。健全风险防控安排,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平稳有序运行。

三、探索提供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

(七)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账户服务。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养老理财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养老理财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协助投资者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规划。

(八)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支持试点理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相关理财公司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建立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九)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持续优化理财行业信息平台,做好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参与机构的对接,丰富投资者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功能,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四、持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十)健全长期考核机制。理财公司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将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投资人员和销售人员考核评价和薪酬体系,不得单一使用当期收益、短期收益或规模排名等评价标准。支持理财公司对养老金融业务中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人员,在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一)完善专业管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设立养老专门部门,在人员团队、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持续加大投入,提高养老金融服务水平。

五、积极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理财公司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理财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综合考虑养老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十三)多元化投资方式。支持理财公司在坚守职能定位、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债券、股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衍生品等多种方式投资养老领域资产。

(十四)推动优势互补。支持理财公司与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持牌资管机构在专户管理、运营托管、交易执行等方面依法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更好服务养老产业发展。

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十五)养老名称专属。除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外,理财公司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不得在产品名称或者销售文件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误导的字样。

(十六)强化信息披露。试点理财公司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将产品业绩展示与基础资产表现相挂钩,客观反映基础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产品存续期间,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资产分类标准,持续披露产品投资资产类别和比例。

(十七)充分提示风险。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揭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向投资者提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可能性,引导投资者建立合理预期,不得承诺或宣传产品保本或者保收益。

(十八)严格产品代销准入。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产品准入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过往达成情况、产品风险收益匹配情况、产品业绩展示和信息披露合规情况等因素,不得简单依据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准入审查。

(十九)强化期限匹配。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期限匹配有关法规要求,增强产品与底层资产匹配性。

(二十)优化产品估值规则。对定期开放式养老理财产品在封闭期内持有的债券资产,试点理财公司在符合会计准则、充分信息披露、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审慎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

(二十一)健全风险化解机制。试点理财公司应当规范运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支持试点理财公司、资产推介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等相关方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多重风险缓释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统一平台管理。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应当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平台进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27日

(文章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对10年期以上养老理财产品规模占比较高的试点理财公司,在监管评级中予以适当加分。...单家理财公司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提高至该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金办发〔2025〕83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理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等要求,推动理财公司扎实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一)试点地区和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

(二)试点机构和额度。理财公司参与试点应当符合开业满三年、经营管理审慎、具备较强长期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审慎监管要求。单家理财公司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提高至该机构上年末净资本扣除风险资本后余额的五倍,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

(三)统筹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理财公司同时参与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的,该机构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可以自动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二、不断完善养老理财产品设计

(四)丰富产品形态。鼓励试点理财公司发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长期限养老理财产品。对10年期以上养老理财产品规模占比较高的试点理财公司,在监管评级中予以适当加分。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依法在养老理财产品购买、赎回、分红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更好匹配投资者个性化养老需求。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将养老理财产品收益领取与健康、养老照护等养老场景有机结合,为投资者提供养老金融综合解决方案。支持试点理财公司研发符合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养老需求、具有长期限特征且具有一定收益率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

(五)完善收费模式。支持养老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养老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费和托管费等实施一定费率优惠。

(六)适度提高产品流动性。依托现有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满足投资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下流动性需求。健全风险防控安排,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平稳有序运行。

三、探索提供多样化养老金融服务

(七)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账户服务。支持试点理财公司为每位投资者开立养老理财账户,记载投资者持有养老理财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协助投资者做好养老资金储备和规划。

(八)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支持试点理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养老理财顾问咨询服务。相关理财公司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建立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九)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持续优化理财行业信息平台,做好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参与机构的对接,丰富投资者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功能,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四、持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十)健全长期考核机制。理财公司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将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投资人员和销售人员考核评价和薪酬体系,不得单一使用当期收益、短期收益或规模排名等评价标准。支持理财公司对养老金融业务中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人员,在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一)完善专业管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设立养老专门部门,在人员团队、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持续加大投入,提高养老金融服务水平。

五、积极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理财公司投资与养老特征相匹配的长期优质资产,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理财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综合考虑养老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十三)多元化投资方式。支持理财公司在坚守职能定位、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债券、股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衍生品等多种方式投资养老领域资产。

(十四)推动优势互补。支持理财公司与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持牌资管机构在专户管理、运营托管、交易执行等方面依法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更好服务养老产业发展。

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十五)养老名称专属。除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外,理财公司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不得在产品名称或者销售文件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误导的字样。

(十六)强化信息披露。试点理财公司新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将产品业绩展示与基础资产表现相挂钩,客观反映基础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产品存续期间,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资产分类标准,持续披露产品投资资产类别和比例。

(十七)充分提示风险。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揭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向投资者提示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可能性,引导投资者建立合理预期,不得承诺或宣传产品保本或者保收益。

(十八)严格产品代销准入。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产品准入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过往达成情况、产品风险收益匹配情况、产品业绩展示和信息披露合规情况等因素,不得简单依据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准入审查。

(十九)强化期限匹配。养老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期限匹配有关法规要求,增强产品与底层资产匹配性。

(二十)优化产品估值规则。对定期开放式养老理财产品在封闭期内持有的债券资产,试点理财公司在符合会计准则、充分信息披露、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审慎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

(二十一)健全风险化解机制。试点理财公司应当规范运用养老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支持试点理财公司、资产推介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等相关方研究建立养老理财产品多重风险缓释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统一平台管理。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应当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平台进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27日

(文章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