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 医保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38 号)要求,为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水平更加公平合理,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促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经研究,我区决定规范调整“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4项,废止项目1项(详见附件),规范治理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本通知规范治理后的项目价格为我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最高政府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成本变化等情况自主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舆论监测,尤其要关注治理后项目质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出现回潮。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 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项目价格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