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眼看市
2019年3月,三峡水利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两家公司: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
重组过程中,至少发生了5起内幕交易。
仅在2023年3月,证监会连发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14号、15号、16号,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
其中三笔获利,31万元、49.8万元、52.7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
还一笔亏损14.7万元,被罚款10万。
从重庆一中院(审理过多起内幕交易大案)获悉,证监会〔2023〕16号处罚后,法院对相关人员还追诉了刑事责任。
2019年初,三峡集团、长江电力研究论证联合能源、长兴电力的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
历经多次磋商,最终决定,由三峡水利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
3月9日,三峡水利发布停牌公告,公布重大资产重组。
石某伟系联合能源的监事,2019年2月28日参加了联合能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2月28日。
石某伟与王某甲关系密切。
在内幕信息敏感内2人联络频繁。
其中2019年2月25日有6次短信、8次通话;
2019年2月26日有3次通话,2019年2月27日有2次短信7次通话;
2019年3月1日和3月4日各有一次通话。
2019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1日,崔某证券账户汇集资金7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由王某甲提供,200万元由石某伟提供。
账户后来满仓满融买入三峡水利,买进127.07万股,交易金额1218.69万元。
2023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甲、崔某内幕交易,交易金额1218.69万元,违法所得49.80万元,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99.61万元。
不过,证监会的处罚中,并没有对石某伟进行处罚。
石某伟于2024年7月10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三峡水利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共同买入三峡水利股票127.07万股,成交额1218.690646万元,石某伟单独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股票8.02万股,成交额75.695235万元,二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
石某伟直接参与实施内幕交易,分得违法所得较多,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突出、作用较大,系主犯。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石某伟当庭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其罪行严重,庭审前拒不交代罪行,庭审时仍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深,不能适用缓刑。
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低,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2025年5月8日,该案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石某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有关“情节特别严重”等认定,石某伟表示不服,另辩称主动到案,节约了司法资源,应当从宽处罚。
9月,重庆高院二审。
审理认为,本案两被告人内幕交易股票成交额1200余万元,即以成交额1200余万元定罪、量刑。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分别为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本案中,石某伟证券交易成交额1200余万元,远超该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成交额10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石某伟属于该情形,即便按照辩护人所请按照10倍掌握“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1000万也已经使法定刑升档。
所以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无疑义,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有关主动到案的部分。
二审中,可以认定石某伟到案具有一定主动性,但鉴于当时公安民警就在隔壁办公室,故该行为在节约司法资源上价值有限,且石某伟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不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二审中不能因此对石某伟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重庆高院认为,上诉人石某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三峡水利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伙同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共同买入三峡水利股票127.07万股,成交额1218.69万元,石某伟单独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股票8.02万股,成交额75.69万元,二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
石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石某伟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法眼看市
2019年3月,三峡水利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两家公司: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
重组过程中,至少发生了5起内幕交易。
仅在2023年3月,证监会连发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14号、15号、16号,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
其中三笔获利,31万元、49.8万元、52.7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
还一笔亏损14.7万元,被罚款10万。
从重庆一中院(审理过多起内幕交易大案)获悉,证监会〔2023〕16号处罚后,法院对相关人员还追诉了刑事责任。
2019年初,三峡集团、长江电力研究论证联合能源、长兴电力的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
历经多次磋商,最终决定,由三峡水利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
3月9日,三峡水利发布停牌公告,公布重大资产重组。
石某伟系联合能源的监事,2019年2月28日参加了联合能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2月28日。
石某伟与王某甲关系密切。
在内幕信息敏感内2人联络频繁。
其中2019年2月25日有6次短信、8次通话;
2019年2月26日有3次通话,2019年2月27日有2次短信7次通话;
2019年3月1日和3月4日各有一次通话。
2019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1日,崔某证券账户汇集资金7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由王某甲提供,200万元由石某伟提供。
账户后来满仓满融买入三峡水利,买进127.07万股,交易金额1218.69万元。
2023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甲、崔某内幕交易,交易金额1218.69万元,违法所得49.80万元,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99.61万元。
不过,证监会的处罚中,并没有对石某伟进行处罚。
石某伟于2024年7月10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三峡水利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共同买入三峡水利股票127.07万股,成交额1218.690646万元,石某伟单独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股票8.02万股,成交额75.695235万元,二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
石某伟直接参与实施内幕交易,分得违法所得较多,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突出、作用较大,系主犯。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石某伟当庭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其罪行严重,庭审前拒不交代罪行,庭审时仍隐瞒部分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深,不能适用缓刑。
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低,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2025年5月8日,该案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石某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有关“情节特别严重”等认定,石某伟表示不服,另辩称主动到案,节约了司法资源,应当从宽处罚。
9月,重庆高院二审。
审理认为,本案两被告人内幕交易股票成交额1200余万元,即以成交额1200余万元定罪、量刑。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分别为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本案中,石某伟证券交易成交额1200余万元,远超该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成交额10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石某伟属于该情形,即便按照辩护人所请按照10倍掌握“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1000万也已经使法定刑升档。
所以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无疑义,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有关主动到案的部分。
二审中,可以认定石某伟到案具有一定主动性,但鉴于当时公安民警就在隔壁办公室,故该行为在节约司法资源上价值有限,且石某伟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不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二审中不能因此对石某伟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重庆高院认为,上诉人石某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三峡水利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伙同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共同买入三峡水利股票127.07万股,成交额1218.69万元,石某伟单独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股票8.02万股,成交额75.69万元,二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
石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石某伟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