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上海这些人暂免征收!

证券日报

8小时前

记者9月19日自上海市财政局获悉,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近日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本报记者 张芗逸

记者9月19日自上海市财政局获悉,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近日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通知》明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上海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上海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根据《通知》,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编辑 上官梦露)

记者9月19日自上海市财政局获悉,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近日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本报记者 张芗逸

记者9月19日自上海市财政局获悉,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近日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通知》明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上海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上海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根据《通知》,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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