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贷款对象和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市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均无超出偿还能力的债务及担保保证;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且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六)同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七)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
(八)同意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贷款相关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并同意将个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提供给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九)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十)借款申请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购买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贷款对象和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市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均无超出偿还能力的债务及担保保证;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且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六)同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七)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
(八)同意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贷款相关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并同意将个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提供给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九)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十)借款申请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购买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