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家庭拟购房所在县(市、区)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临汾市城区内不区分尧都区和开发区。
(一)关于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方式
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认定。
(二)首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
(三)二套房的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四)三套房的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三套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五)特殊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已分别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三套房,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六)住房公积金装修类贷款记录,不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来源: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家庭拟购房所在县(市、区)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临汾市城区内不区分尧都区和开发区。
(一)关于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方式
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认定。
(二)首套房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
(三)二套房的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四)三套房的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累计达2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三套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五)特殊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次申请贷款之日前,已分别在拟购房所在县(市、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为三套房,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六)住房公积金装修类贷款记录,不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来源: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