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外,生态环境厅审批《目录》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以及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权限外的其余建设项目,仅可授权县级生态环境局开展不涉及专项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具体工作,不得将“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生态环境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市(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同时废止。我厅将根据《目录》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工作。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目录
(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天然气、页岩气区块开发。
(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六)酒、饮料制造业
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及以上有发酵工艺的白酒、酒精制造(遂宁市除外)。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制造(不含废纸制浆、机械制浆)。
(八)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对苯二甲酸、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甲苯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煤炭加工:焦化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
(九)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扩建钛白粉制造项目;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十)医药制造业
发酵类抗生素制造。
(十一)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制造:全部水泥熟料项目。
玻璃制造: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十二)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炼钢炼铁项目(短流程炼钢除外);烧结、球团项目。
(十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十四)金属制品业
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非专业电镀园区内的电镀项目。
(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新建、扩建含前工序的8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制造(位于产业定位涉及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的产业园区内项目除外)。
(十七)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十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转基因实验室。
(十九)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水泥窑、钢铁、火电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
(二十)卫生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
(二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特大型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
(二十二)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
引水工程:新建项目。
防洪除涝工程: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
(二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等级公路:跨市(州)高速公路。
铁路: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铁路专用线、联络线、货站、站场项目除外)。
城市轨道交通:全部地铁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化学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航电枢纽:跨市(州)的航电枢纽工程。
油气管线: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跨市(州)输油(气)管线。
(二十四)核与辐射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甲级、乙级(仅涉及放射性药品储存库房的除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II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生产II类射线装置,使用II类射线装置(FLASH放疗装置,车辆检查用X射线装置,中子发生器,以及除X射线能量不高于10兆伏的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外的加速器)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及相应需要退役的项目;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
编辑:陈伟浩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外,生态环境厅审批《目录》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般建设项目,以及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权限外的其余建设项目,仅可授权县级生态环境局开展不涉及专项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具体工作,不得将“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生态环境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市(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19日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同时废止。我厅将根据《目录》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工作。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目录
(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天然气、页岩气区块开发。
(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六)酒、饮料制造业
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及以上有发酵工艺的白酒、酒精制造(遂宁市除外)。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制造(不含废纸制浆、机械制浆)。
(八)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对苯二甲酸、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甲苯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煤炭加工:焦化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
(九)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扩建钛白粉制造项目;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十)医药制造业
发酵类抗生素制造。
(十一)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制造:全部水泥熟料项目。
玻璃制造: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十二)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炼钢炼铁项目(短流程炼钢除外);烧结、球团项目。
(十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十四)金属制品业
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非专业电镀园区内的电镀项目。
(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新建、扩建含前工序的8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制造(位于产业定位涉及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的产业园区内项目除外)。
(十七)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十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转基因实验室。
(十九)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水泥窑、钢铁、火电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
(二十)卫生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
(二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特大型主题公园;高尔夫球场。
(二十二)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
引水工程:新建项目。
防洪除涝工程: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审批的。
(二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等级公路:跨市(州)高速公路。
铁路: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铁路专用线、联络线、货站、站场项目除外)。
城市轨道交通:全部地铁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化学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航电枢纽:跨市(州)的航电枢纽工程。
油气管线: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跨市(州)输油(气)管线。
(二十四)核与辐射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甲级、乙级(仅涉及放射性药品储存库房的除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II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生产II类射线装置,使用II类射线装置(FLASH放疗装置,车辆检查用X射线装置,中子发生器,以及除X射线能量不高于10兆伏的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外的加速器)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及相应需要退役的项目;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
编辑:陈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