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司法保障迎纲领性文件 释放投资者保护积极信号

证券日报

16小时前

”汤欣表示,比如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司法裁判“可以参考适用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投资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依法认定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确保司法裁判符合市场实际并有利行业发展等。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在市场人士看来,《指导意见》覆盖资本市场方方面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点和堵点,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经过多年建设,司法环境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法治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监管之外发挥关键性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更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需求,也是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规则的需要,对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保护都是积极利好的政策信号。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传递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治保障的信号,既是对资本市场各个参与主体巩固、提升自身主体信用的“喊话”,也是对资本市场各类投资者的“保护承诺”。

回应实践难点和堵点

在市场人士看来,《指导意见》覆盖面广,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点,给出了较为具体可操作又客观专业的政策指导,有助于优化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维权渠道,提振投资者信心。

郑彧表示,《指导意见》的内容非常丰富,覆盖到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从证券发行到并购重组,从股票交易到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实控人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列出了近几年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中最为主要的堵点和难点。

“《指导意见》亮点很多,诸多条目针对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给出了较为具体可操作又客观专业的政策指导。”汤欣表示,比如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司法裁判“可以参考适用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投资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依法认定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确保司法裁判符合市场实际并有利行业发展等。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赖冠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回应的实务问题较多,如提出“人民法院对交易因果关系的审查,要重点关注虚假陈述是否为投资决策的直接原因、最近原因,以理性投资者的标准判断被告关于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否充分”,这是首次在司法文件中明确“近因原则”在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中的运用,有利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进一步精细化审理。《指导意见》还解决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等诉讼案件时申请缓交诉讼费,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担任代表人的问题。

此外,《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明确“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提出“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形成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完善各项司法规则

《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司法规则,提出多项立规计划。如“对民事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抓紧制定司法解释”,“依托‘3+N’机制,尽快研究发布有关共同推进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研究制定示范判决工作指引,提升‘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处理’机制的规范化水平”等。

在市场人士看来,当前亟需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私募基金问题等推进司法立规。

赖冠能认为,证券欺诈主要有三大类案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早已出台,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直没有,导致实务中裁判尺度难以统一,且投资者长期以来一度难求一胜,因此,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很有必要。

汤欣认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司法解释需要进行法理铺垫,统一司法、监管和学界认识,在此基础上推进司法立规。

在郑彧看来,需要尽快推动建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运用“优势证据”原则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进行推定和当事人进行反证的司法规则,以更好地实现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目的。

“持续完善各项司法规则,构建以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和刑事打击衔接配合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晓力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认真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目前已立项,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在刑事领域,抓紧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以及私募基金犯罪的指导意见。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包括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强制执行质效等。

(责任编辑:王擎宇)
”汤欣表示,比如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司法裁判“可以参考适用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投资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依法认定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确保司法裁判符合市场实际并有利行业发展等。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在市场人士看来,《指导意见》覆盖资本市场方方面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点和堵点,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经过多年建设,司法环境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法治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监管之外发挥关键性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更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需求,也是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规则的需要,对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保护都是积极利好的政策信号。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传递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治保障的信号,既是对资本市场各个参与主体巩固、提升自身主体信用的“喊话”,也是对资本市场各类投资者的“保护承诺”。

回应实践难点和堵点

在市场人士看来,《指导意见》覆盖面广,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点,给出了较为具体可操作又客观专业的政策指导,有助于优化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维权渠道,提振投资者信心。

郑彧表示,《指导意见》的内容非常丰富,覆盖到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从证券发行到并购重组,从股票交易到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实控人到私募基金管理人,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列出了近几年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中最为主要的堵点和难点。

“《指导意见》亮点很多,诸多条目针对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给出了较为具体可操作又客观专业的政策指导。”汤欣表示,比如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司法裁判“可以参考适用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投资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依法认定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确保司法裁判符合市场实际并有利行业发展等。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赖冠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回应的实务问题较多,如提出“人民法院对交易因果关系的审查,要重点关注虚假陈述是否为投资决策的直接原因、最近原因,以理性投资者的标准判断被告关于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否充分”,这是首次在司法文件中明确“近因原则”在虚假陈述交易因果关系中的运用,有利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进一步精细化审理。《指导意见》还解决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等诉讼案件时申请缓交诉讼费,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担任代表人的问题。

此外,《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明确“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提出“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形成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完善各项司法规则

《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司法规则,提出多项立规计划。如“对民事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抓紧制定司法解释”,“依托‘3+N’机制,尽快研究发布有关共同推进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研究制定示范判决工作指引,提升‘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处理’机制的规范化水平”等。

在市场人士看来,当前亟需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私募基金问题等推进司法立规。

赖冠能认为,证券欺诈主要有三大类案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早已出台,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直没有,导致实务中裁判尺度难以统一,且投资者长期以来一度难求一胜,因此,尽快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很有必要。

汤欣认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司法解释需要进行法理铺垫,统一司法、监管和学界认识,在此基础上推进司法立规。

在郑彧看来,需要尽快推动建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运用“优势证据”原则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进行推定和当事人进行反证的司法规则,以更好地实现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目的。

“持续完善各项司法规则,构建以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和刑事打击衔接配合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晓力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认真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目前已立项,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在刑事领域,抓紧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以及私募基金犯罪的指导意见。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包括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强制执行质效等。

(责任编辑:王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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