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 科技创新债券支持政策升级,债市“科技板”配套安排逐步落地

东方金诚

12小时前

针对科技型企业以及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的业绩波动和信用风险,央行、证监会公告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担保机构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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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25年5月7日,央行、证监会发布公告([2025]第8号),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十三项举措,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同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简称《交易所通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简称《协会通知》),对央行、证监会公告所提举措补充了实施细则。我们认为,上述公告及通知提出的各项支持政策是债市“科技板”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同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央行行长潘功胜表示,“债券市场‘科技板’相关政策和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要点解读如下

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增量扩容

根据央行、证监会公告,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交易所市场方面,此前交易所科创债的发行主体包括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根据《交易所通知》,在继续支持这四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这将拓宽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债券、股权和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各类型融资的能力,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同时,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这有助于带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同时,新的支持政策下,未来对于科技型企业的发债支持力度也将加大。目前科创债发行主体中,科技型企业以高等级央国企和头部民企为主,预计在债市“科技板”推出后,将鼓励更多的成熟期、成长期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

银行间市场方面,《协会通知》宣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及产业提供股性资金支持的股权投资机构,暂未包含金融机构。其中,科技型企业为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且需符合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不符合规定情形,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同时科技型企业也可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该公司发展。相较此前主体类科创票据发行人需具备至少一项科技创新称号的单一条件,新推出的科技创新债券适用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明显拓宽。

鼓励发行人创新债券条款设计

央行、证监会公告提出,发行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具体来看,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可转换为股权、附认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分期偿还本金等创新条款。这些创新条款能够有效提升债券投资价值和退出机制的灵活性,从而提高科技创新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实际上,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在创新条款设计方面已有实践——2023年10月,交易商协会推出混合型科创票据,通过浮动利率、转股权等结构条款设计,使债券票面收益可以与科技型企业未来成长挂钩,从而具备了股债混合属性。

另外,从融资期限来看,目前发行的科创债和科创票据中,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占比达到90%,融资期限整体较短。因此,支持发行人灵活选择融资期限,重点鼓励长期限债券发行,可以使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更好匹配科技型企业投资周期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周期。

从投融资两端完善配套支持机制,促进一二级联动、投融资协同

在融资端,主要是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交易所通知》明确了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等举措。《协会通知》在明确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的同时,提出在SCP、CP、MTN等有效注册额度未使用完的情况下,企业可注册科技创新债券,不必再另行申请额度,这将有效提升注册发行效率。另外,《协会通知》还提出将探索通过定向协议方式发行,投融资双方可就信息披露要点、发行条款、中介机构责任等进行协商确定,这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灵活性,促进投融资协同。

在投资交易端,《协会通知》提出将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机制,引入多层次风险偏好的投资人,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交易所通知》则列明了投资交易机制的优化细则,一是对做市等交易机制安排进行优化,提高科技创新债券的流动性,包括适当上浮科技创新债券质押折扣系数,并适度降低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券门槛等;二是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投入,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类ETF等与科技创新债券指数挂钩的产品,同时,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更好匹配发行端中长期资金需求;三是减免科技创新债券交易结算相关费用,降低交易结算成本。

另外,央行、证监会公告还明确,将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在承销商、做市商评价体系中的权重,以此激励证券公司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承销与做市报价联动服务。

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

针对科技型企业以及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的业绩波动和信用风险,央行、证监会公告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担保机构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同时,央行行长潘功胜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央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可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并与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等合作,通过共同担保等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分担债券的部分违约损失风险。我们认为,这在提升科技创新债券投资者认可度、提高发债成功率的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债券市场“科技板”的持续稳定运行。

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安排

央行、证监会公告提出,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这将降低发行人信息披露负担,提高融资效率。同时,《交易所通知》进一步明确,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当年8月末,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次年4月末。《协会通知》也有相关规定,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季度(如有)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期不超过两个月”。

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传统评级方法体系以资产、规模为核心指标,这与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的特征并不适用。因此,央行、证监会公告提出,评级公司可以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目前,多家评级机构已发布了科技型企业的评级方法模型并投入应用,这将推动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科技创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市场价值。

本文作者 | 研究发展部 冯琳

针对科技型企业以及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的业绩波动和信用风险,央行、证监会公告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担保机构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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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25年5月7日,央行、证监会发布公告([2025]第8号),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十三项举措,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同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简称《交易所通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简称《协会通知》),对央行、证监会公告所提举措补充了实施细则。我们认为,上述公告及通知提出的各项支持政策是债市“科技板”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同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央行行长潘功胜表示,“债券市场‘科技板’相关政策和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要点解读如下

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增量扩容

根据央行、证监会公告,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交易所市场方面,此前交易所科创债的发行主体包括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根据《交易所通知》,在继续支持这四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这将拓宽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债券、股权和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各类型融资的能力,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同时,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这有助于带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同时,新的支持政策下,未来对于科技型企业的发债支持力度也将加大。目前科创债发行主体中,科技型企业以高等级央国企和头部民企为主,预计在债市“科技板”推出后,将鼓励更多的成熟期、成长期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进行融资。

银行间市场方面,《协会通知》宣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及产业提供股性资金支持的股权投资机构,暂未包含金融机构。其中,科技型企业为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且需符合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不符合规定情形,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同时科技型企业也可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该公司发展。相较此前主体类科创票据发行人需具备至少一项科技创新称号的单一条件,新推出的科技创新债券适用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明显拓宽。

鼓励发行人创新债券条款设计

央行、证监会公告提出,发行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具体来看,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可转换为股权、附认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分期偿还本金等创新条款。这些创新条款能够有效提升债券投资价值和退出机制的灵活性,从而提高科技创新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实际上,我国科技创新债券在创新条款设计方面已有实践——2023年10月,交易商协会推出混合型科创票据,通过浮动利率、转股权等结构条款设计,使债券票面收益可以与科技型企业未来成长挂钩,从而具备了股债混合属性。

另外,从融资期限来看,目前发行的科创债和科创票据中,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占比达到90%,融资期限整体较短。因此,支持发行人灵活选择融资期限,重点鼓励长期限债券发行,可以使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更好匹配科技型企业投资周期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周期。

从投融资两端完善配套支持机制,促进一二级联动、投融资协同

在融资端,主要是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交易所通知》明确了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等举措。《协会通知》在明确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的同时,提出在SCP、CP、MTN等有效注册额度未使用完的情况下,企业可注册科技创新债券,不必再另行申请额度,这将有效提升注册发行效率。另外,《协会通知》还提出将探索通过定向协议方式发行,投融资双方可就信息披露要点、发行条款、中介机构责任等进行协商确定,这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灵活性,促进投融资协同。

在投资交易端,《协会通知》提出将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交易机制,引入多层次风险偏好的投资人,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交易所通知》则列明了投资交易机制的优化细则,一是对做市等交易机制安排进行优化,提高科技创新债券的流动性,包括适当上浮科技创新债券质押折扣系数,并适度降低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券门槛等;二是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投入,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类ETF等与科技创新债券指数挂钩的产品,同时,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更好匹配发行端中长期资金需求;三是减免科技创新债券交易结算相关费用,降低交易结算成本。

另外,央行、证监会公告还明确,将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在承销商、做市商评价体系中的权重,以此激励证券公司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承销与做市报价联动服务。

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

针对科技型企业以及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的业绩波动和信用风险,央行、证监会公告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担保机构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同时,央行行长潘功胜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央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可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并与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等合作,通过共同担保等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分担债券的部分违约损失风险。我们认为,这在提升科技创新债券投资者认可度、提高发债成功率的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债券市场“科技板”的持续稳定运行。

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安排

央行、证监会公告提出,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这将降低发行人信息披露负担,提高融资效率。同时,《交易所通知》进一步明确,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当年8月末,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次年4月末。《协会通知》也有相关规定,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季度(如有)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期不超过两个月”。

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传统评级方法体系以资产、规模为核心指标,这与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的特征并不适用。因此,央行、证监会公告提出,评级公司可以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目前,多家评级机构已发布了科技型企业的评级方法模型并投入应用,这将推动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科技创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市场价值。

本文作者 | 研究发展部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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