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文: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周前

围绕全面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着力构建“套餐式点单申请、一站式综窗受理、集成式一网通办、保姆式跟进服务”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更深层次的“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效率,实现集成高效办理目标。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宁夏将着力构建“套餐式点单申请、一站式综窗受理、集成式一网通办、保姆式跟进服务”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更深层次的“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效率,实现集成高效办理目标。

详情如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5〕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全面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着力构建“套餐式点单申请、一站式综窗受理、集成式一网通办、保姆式跟进服务”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更深层次的“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效率,实现集成高效办理目标。

二、适用范围

城市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和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等。

三、主要内容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社会公示。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

1.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减量化方案;

2.运输方式、运输单位;

3.处理方式、资源化利用厂(场)、消纳场的名称;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计划;

5.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现场直接利用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

6.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

(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

1.建筑垃圾排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2)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

(3)明确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4)与利用和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5)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6)具有行业部门允许开工的文件。

2.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

(2)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地点;

(3)建设垃圾的消纳量、消纳期限及消纳处置场所;

(4)运输车辆的车牌号;

(5)运输时间;

(6)运输路线。

3.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4.《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即将到期,但申报的排放量尚未排放结束的,应提出延期申请。

5.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6.已取得道路运输核准文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运输时间、路线核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定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以及车辆号牌,推送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

(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同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已经取得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法对运输车辆整车技术条件、货箱规格、智能监控系统、颜色及标识等进行统一规范。

准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相关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2)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少于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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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围绕全面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着力构建“套餐式点单申请、一站式综窗受理、集成式一网通办、保姆式跟进服务”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更深层次的“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效率,实现集成高效办理目标。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宁夏将着力构建“套餐式点单申请、一站式综窗受理、集成式一网通办、保姆式跟进服务”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更深层次的“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效率,实现集成高效办理目标。

详情如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5〕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全面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着力构建“套餐式点单申请、一站式综窗受理、集成式一网通办、保姆式跟进服务”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更深层次的“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效率,实现集成高效办理目标。

二、适用范围

城市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和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等。

三、主要内容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社会公示。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

1.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减量化方案;

2.运输方式、运输单位;

3.处理方式、资源化利用厂(场)、消纳场的名称;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计划;

5.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现场直接利用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

6.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

(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

1.建筑垃圾排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2)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

(3)明确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4)与利用和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5)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6)具有行业部门允许开工的文件。

2.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

(2)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地点;

(3)建设垃圾的消纳量、消纳期限及消纳处置场所;

(4)运输车辆的车牌号;

(5)运输时间;

(6)运输路线。

3.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4.《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即将到期,但申报的排放量尚未排放结束的,应提出延期申请。

5.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6.已取得道路运输核准文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运输时间、路线核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定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以及车辆号牌,推送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

(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同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已经取得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法对运输车辆整车技术条件、货箱规格、智能监控系统、颜色及标识等进行统一规范。

准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相关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2)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少于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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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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