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5月7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完善行业考核评价制度,全面强化长周期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来看,改革基金公司绩效考核机制。出台基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适当降低规模排名、收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的考核权重。基金投资收益指标应当涵盖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前者包括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等指标,后者包括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指标。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对基金投资收益全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收益考核权重不低于80%。
强化监管分类评价的引导作用。将投资者盈亏及占比、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权益类基金占比、投研能力评价情况等纳入基金公司评价指标体系。将三年以上中长期业绩、自购旗下权益类基金规模、投资行为稳定性、权益投资增长规模等指标的加分幅度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0%。前述指标占“服务投资者能力”的评分权重合计不低于80%。
重塑行业评价评奖业态。修订《公募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构建以五年以上长周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评奖体系,优化基金评价评奖指标,提高投资者盈亏、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的指标权重,杜绝以短期业绩排名为导向的不合理评价评奖活动。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提高评价评奖的专业性与独立性,推动不适格评价评奖机构出清,打击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评价评奖活动。
督促行业加大薪酬管理力度。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薪酬管理制度,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强化基金公司、高管与基金经理的强制跟投比例与锁定期要求。严格落实基金公司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薪酬依法予以追索扣回。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经理,可以合理适度提高其绩效薪酬。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证监会5月7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完善行业考核评价制度,全面强化长周期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来看,改革基金公司绩效考核机制。出台基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适当降低规模排名、收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的考核权重。基金投资收益指标应当涵盖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前者包括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等指标,后者包括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指标。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对基金投资收益全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收益考核权重不低于80%。
强化监管分类评价的引导作用。将投资者盈亏及占比、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权益类基金占比、投研能力评价情况等纳入基金公司评价指标体系。将三年以上中长期业绩、自购旗下权益类基金规模、投资行为稳定性、权益投资增长规模等指标的加分幅度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0%。前述指标占“服务投资者能力”的评分权重合计不低于80%。
重塑行业评价评奖业态。修订《公募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构建以五年以上长周期业绩为核心的评价评奖体系,优化基金评价评奖指标,提高投资者盈亏、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情况的指标权重,杜绝以短期业绩排名为导向的不合理评价评奖活动。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提高评价评奖的专业性与独立性,推动不适格评价评奖机构出清,打击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评价评奖活动。
督促行业加大薪酬管理力度。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薪酬管理制度,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强化基金公司、高管与基金经理的强制跟投比例与锁定期要求。严格落实基金公司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薪酬依法予以追索扣回。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对三年以上产品业绩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经理,可以合理适度提高其绩效薪酬。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