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信披暂缓与豁免

中国证券报

1天前

考虑到上市公司活动复杂,部分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中国证监会部分监管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了披露暂缓、豁免制度,在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之间加以均衡。

证监会4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表示,后续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规范稳妥运用好《规定》。

要点速览

明确两类豁免范围,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规定三种豁免方式,包括豁免按时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采用代称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压实公司责任,要求制定披露豁免制度,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宣传,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报送登记材料

强化监管约束,对未按规定建立制度、不符合条件豁免披露,甚至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依规处理

明确豁免范围

《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豁免范围。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将可以豁免的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统称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列举了允许豁免的情形。

二是规定豁免方式。包括三种:一是豁免按时披露临时报告,也就是暂缓;二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三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三是压实公司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披露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宣传;要求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登记材料定期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四是强化外部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豁免披露制度的,依规处理;对不符合条件豁免披露的,追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对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规范稳妥运用好《规定》

《证券法》以公开为原则,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保守国家秘密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考虑到上市公司活动复杂,部分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中国证监会部分监管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了披露暂缓、豁免制度,在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之间加以均衡。

从实践看,豁免披露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制度安排散见在不同规则中,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投资者不熟悉、不了解相关制度安排,不理解豁免披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涉密为名开展业务宣传,引发泄密风险。还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滥用豁免制度,规避披露义务。为落实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专门规定。

前期,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市场总体给予认可,涉及与条文有关的主要意见已采纳。证监会表示,后续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规范稳妥运用好《规定》。

(责任编辑:罗伯特)
考虑到上市公司活动复杂,部分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中国证监会部分监管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了披露暂缓、豁免制度,在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之间加以均衡。

证监会4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表示,后续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规范稳妥运用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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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两类豁免范围,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规定三种豁免方式,包括豁免按时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采用代称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压实公司责任,要求制定披露豁免制度,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宣传,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报送登记材料

强化监管约束,对未按规定建立制度、不符合条件豁免披露,甚至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依规处理

明确豁免范围

《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豁免范围。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将可以豁免的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统称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列举了允许豁免的情形。

二是规定豁免方式。包括三种:一是豁免按时披露临时报告,也就是暂缓;二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三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三是压实公司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披露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宣传;要求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登记材料定期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四是强化外部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豁免披露制度的,依规处理;对不符合条件豁免披露的,追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对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规范稳妥运用好《规定》

《证券法》以公开为原则,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保守国家秘密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考虑到上市公司活动复杂,部分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中国证监会部分监管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了披露暂缓、豁免制度,在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之间加以均衡。

从实践看,豁免披露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制度安排散见在不同规则中,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投资者不熟悉、不了解相关制度安排,不理解豁免披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涉密为名开展业务宣传,引发泄密风险。还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滥用豁免制度,规避披露义务。为落实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专门规定。

前期,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市场总体给予认可,涉及与条文有关的主要意见已采纳。证监会表示,后续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规范稳妥运用好《规定》。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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