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监管的加强,上市公司退市案例逐渐增多。不过就目前的状况来看,绝大多数是因为违法违规,或者财务数据、交易数据不达标而被动退市。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的考虑,在仍然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主动退市,这样的情况还比较少。
从海外成熟市场的状况来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比例是比较高的,有的可以达到60%以上。而且退市数量也相当多。在这样的市场中,每年上市公司的数量增加有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相当数量的公司退出了市场。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与海外市场上并不流行再融资有关。公司上市以后,如果发展不是特别快,也就不太具备再融资的可能。估值的提升空间有限,就很容易出现股票在证券市场被边缘化,流动性也就相对较差。
此时,一些大股东就会启动私有化操作,即以要约收购的方式让公司在证券市场退市。这样既降低了管理成本,也为后续的运作提供了便利。
当然,公司私有化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也就意味着手里的股票流动性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争取他们的支持,控股股东在发出收购要约时,一般会把收购价提高到股票交易价的130%,有的甚至会更高。也因为如此,在海外控股股东以要约收购模式实现公司退市时,大都能够比较平稳地进行。换个角度来说,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也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在A股市场上,早几年也零零星星发生过几则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案例,主要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或控股股东收购兼并的需要,对旗下的上市公司作出了退市处理。由于退市公司的股权按一定比例转为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其投资者来说,所持股权资产的流动性仍然存在,因此通常也是持支持的态度。
最近,注册于上海的两大证券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操作,其中一家被并入另外一家,其作为上市公司的地位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而它的股东也就转为合并方的股东。这一案例就是按以上模式操作的,投资者自然也乐见其成。
不过,最近出现的几则私有化案例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其控股股东认为,公司可能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不适合继续留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于是决定主动退市,转到新三板交易。由于所披露的相关信息较为有限,投资者很难判断相关公司控股股东这样操作的合理性是否充分。但在要约收购方案中所提出的报价则比较低,仅略高于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平均价,这就产生了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毕竟,从主板退市转到新三板,流动性会受影响,这是大多数投资者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而偏低的要约收购价,对很多投资者来说又是很难接受的。因为,股权一旦被收购,也就不再拥有公司的权益,如果公司今后情况好转,自然也是与其无缘了。
进一步来看,由于要约收购价远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这是否也表明在上市运行的年份中,公司并没有给投资者创造价值,相反在某种程度来说,还是在毁灭价值。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负呢?其中,有多少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又有多少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有没有属于管理层决策失误,甚至玩忽职守的情况出现呢?显然,虽然是主动退市,也给了投资者以某种补偿,但其中还是存在大量的疑问,很难说投资者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此后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需要对受误导的投资者予以赔偿,但在事情被定性前,股东手里的股票已经被要约收购了,那么这里是否就不再存在赔偿的问题呢?如果是的话,对投资者而言是否公平呢?
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无论是主动退市还是被动退市,都存在一个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过去,人们关注被动退市的情况比较多,现在看来,主动退市也可能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也提醒投资者,虽然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如今某些公司的主动退市操作并没有制度障碍,但就投资者利益保护而言,恐怕多少存在一些瑕疵,市场各界有必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责任编辑:13)
近年来,随着监管的加强,上市公司退市案例逐渐增多。不过就目前的状况来看,绝大多数是因为违法违规,或者财务数据、交易数据不达标而被动退市。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的考虑,在仍然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主动退市,这样的情况还比较少。
从海外成熟市场的状况来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比例是比较高的,有的可以达到60%以上。而且退市数量也相当多。在这样的市场中,每年上市公司的数量增加有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相当数量的公司退出了市场。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与海外市场上并不流行再融资有关。公司上市以后,如果发展不是特别快,也就不太具备再融资的可能。估值的提升空间有限,就很容易出现股票在证券市场被边缘化,流动性也就相对较差。
此时,一些大股东就会启动私有化操作,即以要约收购的方式让公司在证券市场退市。这样既降低了管理成本,也为后续的运作提供了便利。
当然,公司私有化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也就意味着手里的股票流动性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争取他们的支持,控股股东在发出收购要约时,一般会把收购价提高到股票交易价的130%,有的甚至会更高。也因为如此,在海外控股股东以要约收购模式实现公司退市时,大都能够比较平稳地进行。换个角度来说,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也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在A股市场上,早几年也零零星星发生过几则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案例,主要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或控股股东收购兼并的需要,对旗下的上市公司作出了退市处理。由于退市公司的股权按一定比例转为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其投资者来说,所持股权资产的流动性仍然存在,因此通常也是持支持的态度。
最近,注册于上海的两大证券公司进行了吸收合并操作,其中一家被并入另外一家,其作为上市公司的地位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而它的股东也就转为合并方的股东。这一案例就是按以上模式操作的,投资者自然也乐见其成。
不过,最近出现的几则私有化案例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其控股股东认为,公司可能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不适合继续留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于是决定主动退市,转到新三板交易。由于所披露的相关信息较为有限,投资者很难判断相关公司控股股东这样操作的合理性是否充分。但在要约收购方案中所提出的报价则比较低,仅略高于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平均价,这就产生了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毕竟,从主板退市转到新三板,流动性会受影响,这是大多数投资者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而偏低的要约收购价,对很多投资者来说又是很难接受的。因为,股权一旦被收购,也就不再拥有公司的权益,如果公司今后情况好转,自然也是与其无缘了。
进一步来看,由于要约收购价远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这是否也表明在上市运行的年份中,公司并没有给投资者创造价值,相反在某种程度来说,还是在毁灭价值。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负呢?其中,有多少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又有多少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有没有属于管理层决策失误,甚至玩忽职守的情况出现呢?显然,虽然是主动退市,也给了投资者以某种补偿,但其中还是存在大量的疑问,很难说投资者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此后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需要对受误导的投资者予以赔偿,但在事情被定性前,股东手里的股票已经被要约收购了,那么这里是否就不再存在赔偿的问题呢?如果是的话,对投资者而言是否公平呢?
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无论是主动退市还是被动退市,都存在一个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过去,人们关注被动退市的情况比较多,现在看来,主动退市也可能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也提醒投资者,虽然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如今某些公司的主动退市操作并没有制度障碍,但就投资者利益保护而言,恐怕多少存在一些瑕疵,市场各界有必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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