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目录)4月16日 湖北官宣:全面执行江苏联盟等国采接续联盟、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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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前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上述联盟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

4月16日湖北省关于执行江苏联盟等国采接续联盟和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附件:1 江苏联盟中选药品供应清单.pdf

附件:2 广东联盟中选药品供应清单.pdf

附件:3 重庆联盟中选药品供应清单.pdf

附件:4 重庆常用药联盟中选药品供应清单.pdf

附件:5 暂停挂网药品清单.pdf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关于印发第4-5批国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江苏联盟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的通知》《关于公布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做好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上述江苏联盟、广东联盟、重庆联盟等国采接续联盟和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江苏联盟、广东联盟、重庆联盟等国采接续联盟和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见附件。

因篇幅有限,无法完整展示。有需要(电子版),请咨询客服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上述四批次省际接续联盟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5年4月30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按照《第4-5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品种江苏联盟接续采购公告(一)》《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PLM202401)》《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分别确定四批次省际接续联盟采购周期,江苏联盟、重庆联盟原则上执行至2026年4月30日,广东联盟、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原则上执行至2027年4月30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协议时间不满一年的,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周期的首年采购量折算。

其中,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在采购周期内,若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本次中选结果执行至落地国家集采中选结果之日,相关产品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上述联盟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时间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医药价格和招采服务网”(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药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关中选产品。

(二)严格价格执行。

1.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未在“供应清单”内同品种其他挂网规格和包装产品,按规则确定其挂网价格。

上述联盟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

2.非中选药品。按照联盟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挂网准入和价格调整。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低于本省同品种中选药品最低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按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同品种下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其中,广东联盟相关药品按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中选限量药品和非中选药品。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若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对中选企业进行处置。

(五)衔接支付政策。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集中采购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六)强化使用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其中,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七)强化监测管理。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级医保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同时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监测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主动开展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

(八)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省际联盟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5年4月15日

信息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上述联盟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

4月16日湖北省关于执行江苏联盟等国采接续联盟和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附件:1 江苏联盟中选药品供应清单.pdf

附件:2 广东联盟中选药品供应清单.pdf

附件:3 重庆联盟中选药品供应清单.pdf

附件:4 重庆常用药联盟中选药品供应清单.pdf

附件:5 暂停挂网药品清单.pdf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关于印发第4-5批国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江苏联盟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的通知》《关于公布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做好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上述江苏联盟、广东联盟、重庆联盟等国采接续联盟和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江苏联盟、广东联盟、重庆联盟等国采接续联盟和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见附件。

因篇幅有限,无法完整展示。有需要(电子版),请咨询客服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上述四批次省际接续联盟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5年4月30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按照《第4-5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品种江苏联盟接续采购公告(一)》《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PLM202401)》《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分别确定四批次省际接续联盟采购周期,江苏联盟、重庆联盟原则上执行至2026年4月30日,广东联盟、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原则上执行至2027年4月30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协议时间不满一年的,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周期的首年采购量折算。

其中,重庆常用药接续联盟在采购周期内,若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本次中选结果执行至落地国家集采中选结果之日,相关产品协议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上述联盟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应组织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时间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医药价格和招采服务网”(https://ybj.hubei.gov.cn/hubeiHallSt/web/hallEnter/#/Index)(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药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关中选产品。

(二)严格价格执行。

1.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未在“供应清单”内同品种其他挂网规格和包装产品,按规则确定其挂网价格。

上述联盟中选药品,如在执行期内出现新的省级集采中选价或省级挂网价低于本次中选价格的,企业应在新价格执行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就低调整中选价格。中选药品若存在不公平、歧视性价格等异常价格情形的,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治理。

2.非中选药品。按照联盟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挂网准入和价格调整。挂网价格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应低于本省同品种中选药品最低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按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同品种下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其中,广东联盟相关药品按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中选限量药品和非中选药品。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若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对中选企业进行处置。

(五)衔接支付政策。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集中采购药品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六)强化使用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其中,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七)强化监测管理。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级医保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同时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监测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主动开展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

(八)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省际联盟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5年4月15日

信息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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