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通过收购个人二手住房1200套以上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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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前

被收购房屋的产权人须同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应大于二手住房建筑面积,或总价格高于二手住房的收购总价格。

近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其中提到,青岛市拟通过收购个人二手住房1200套以上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等,支持改善性需求,鼓励群众“卖旧房,买新房”,实现带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1200套以上。

建立“2+10”的收购实施主体模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资委确定2家市级实施主体,由各区(市)政府分别确定1家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实施主体,鼓励社会化企业广泛参与,实现“实施主体全城通收、换房群众全城通购”。

实施主体收购的房屋应为成套二手住房,房龄按照不动产权证记载的竣工日期之日起不超过20年;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限制房屋交易的情形,可自由上市交易;周边交通便利,医疗、教育、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物业管理规范。

被收购房屋的产权人须同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应大于二手住房建筑面积,或总价格高于二手住房的收购总价格。

收购资金可办理银行贷款,首付款由实施主体自筹,剩余部分由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财政部门对实施主体给予每套3万元的一次性收购补助和每年2%的收购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5年),由市财政和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一次性收购补助由市财政负担,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负担。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区(市)住房建设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以旧换新”房屋明细及补助金额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反馈至市财政局及各区(市)政府;

(三)一次性收购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统一安排预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拨付实施主体;

(四)收购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安排预算,自2026年起分年度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拨付实施主体。

被收购房屋的产权人须同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应大于二手住房建筑面积,或总价格高于二手住房的收购总价格。

近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其中提到,青岛市拟通过收购个人二手住房1200套以上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等,支持改善性需求,鼓励群众“卖旧房,买新房”,实现带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1200套以上。

建立“2+10”的收购实施主体模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资委确定2家市级实施主体,由各区(市)政府分别确定1家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实施主体,鼓励社会化企业广泛参与,实现“实施主体全城通收、换房群众全城通购”。

实施主体收购的房屋应为成套二手住房,房龄按照不动产权证记载的竣工日期之日起不超过20年;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限制房屋交易的情形,可自由上市交易;周边交通便利,医疗、教育、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物业管理规范。

被收购房屋的产权人须同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应大于二手住房建筑面积,或总价格高于二手住房的收购总价格。

收购资金可办理银行贷款,首付款由实施主体自筹,剩余部分由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财政部门对实施主体给予每套3万元的一次性收购补助和每年2%的收购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5年),由市财政和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一次性收购补助由市财政负担,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负担。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区(市)住房建设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以旧换新”房屋明细及补助金额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反馈至市财政局及各区(市)政府;

(三)一次性收购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统一安排预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拨付实施主体;

(四)收购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财政安排预算,自2026年起分年度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拨付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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