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管理办法全面修订 高风险机构将陆续退出

东方财富网

1周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从三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一是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信托管理办法迎来全面修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2007年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办法》是前期‘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下强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强化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明确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及操作性。”受访行业专家指出,对于高风险信托公司而言,未来存在撤销的可能,市场出清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信托管理办法将全面修订

《办法》包括总则、机构设立与变更、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附则共8章77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四个方面。

其中,修订后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共3项:一是信托业务,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二是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高准入门槛,强化资本约束,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且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同时,要求股东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禁止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入股,并限制股权质押及金融产品持股比例。

在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办法》要求设立信托、战略、审计等专门委员会,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确保受益人利益优先。建立关联方名单制度,穿透识别并披露关联方,防止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办法》明确要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风险管理体系,覆盖信托业务全流程。新增“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章节,明确接管、重组、破产清算等操作细则,并引入保障基金参与机制。

高风险信托机构陆续出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从三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一是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二是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

三是强化固有业务管理。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明确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严禁对外担保、严格限制从事实业投资、严禁向关联方融出资金等系列禁止性规定。此外,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比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还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记者表示:《办法》是前期“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文件下强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强化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明确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及操作性。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告诉记者,从修订意见稿看,本次修订体现了资管新规后一以贯之的原则,核心导向是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加速转型,强化监管要求,明确了风险处置机制,提升了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有效防控风险,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帅国让认为,《办法》明确信托业务分类,突出本源功能,限制通道类业务及资金池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减少传统非标融资业务,更多地转向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公益慈善等本源业务领域,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

帅国让指出,提高注册资本门槛等举措,会使中小型信托公司面临更大压力,这将加速行业分化与整合,有助于形成更具规模效应和竞争力的行业格局。对于高风险信托公司而言,未来存在撤销的可能,市场出清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整体而言,《办法》对于构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从三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一是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信托管理办法迎来全面修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2007年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办法》是前期‘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下强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强化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明确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及操作性。”受访行业专家指出,对于高风险信托公司而言,未来存在撤销的可能,市场出清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信托管理办法将全面修订

《办法》包括总则、机构设立与变更、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附则共8章77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四个方面。

其中,修订后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共3项:一是信托业务,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二是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高准入门槛,强化资本约束,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且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同时,要求股东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禁止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入股,并限制股权质押及金融产品持股比例。

在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办法》要求设立信托、战略、审计等专门委员会,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确保受益人利益优先。建立关联方名单制度,穿透识别并披露关联方,防止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办法》明确要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风险管理体系,覆盖信托业务全流程。新增“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章节,明确接管、重组、破产清算等操作细则,并引入保障基金参与机制。

高风险信托机构陆续出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从三方面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一是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二是加强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

三是强化固有业务管理。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明确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严禁对外担保、严格限制从事实业投资、严禁向关联方融出资金等系列禁止性规定。此外,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比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还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记者表示:《办法》是前期“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文件下强监管的进一步细化,强化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行为约束,明确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及操作性。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告诉记者,从修订意见稿看,本次修订体现了资管新规后一以贯之的原则,核心导向是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加速转型,强化监管要求,明确了风险处置机制,提升了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有效防控风险,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帅国让认为,《办法》明确信托业务分类,突出本源功能,限制通道类业务及资金池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减少传统非标融资业务,更多地转向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公益慈善等本源业务领域,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

帅国让指出,提高注册资本门槛等举措,会使中小型信托公司面临更大压力,这将加速行业分化与整合,有助于形成更具规模效应和竞争力的行业格局。对于高风险信托公司而言,未来存在撤销的可能,市场出清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整体而言,《办法》对于构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