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8年来首次大修 绘制行业高质量发展路线图

证券日报

12小时前

《办法》实现了行业思路从“规模导向”向“质量导向”、从“粗放发展”向“精细化管理”的两个重要转变,这些转变将促使信托行业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

资产规模达27万亿元的信托行业将迎新的管理办法。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已实施18年的监管框架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

受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体现了政策导向的前瞻性与系统性,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主责主业,使之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并促使行业迈向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回归行业本源定位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于2007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矫德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实施18年以来,金融市场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新的金融业态和风险形势逐渐显现;另一方面,信托行业暴露出业务偏离本源、刚性兑付、风控漏洞等问题。同时,其与资管新规等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存在不足。这些因素都迫切需要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形成的《办法》共八章77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矫德峰认为:“《办法》的修订工作主要基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复杂度提升、投资者需求多元化等新形势,以及防控系统性风险的新要求。”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旨在为信托行业构建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重构业务分类、强化资本约束、深化科技赋能以及推动开放合作等路径,为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绘制了清晰的路线图。《办法》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还能促进行业整体向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迈进。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央企背景信托公司负责人介绍,自今年1月份《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以来,信托业“1+N”制度体系正在加快建设,一批主干性、基础性、引领性的监管制度与政策陆续推出,《办法》就是这一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认为,《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主责主业。至此,在信托法和公司法等上位法的明确支持下,信托公司以营业为目的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尊重,立足于受托人定位,强化信托公司治理,打破刚性兑付,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将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责任的原则性要求贯彻到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规范引导信托公司在阳光下展业,用专业服务赢得客户信任,用合规展业培育信托文化。

矫德峰表示,《办法》的修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通过明确业务范围和经营原则,有助于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减少市场乱象,维护金融秩序。其次,推动信托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将更多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领域。最后,通过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增强行业抵御风险能力,为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推动行业“两转变”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调整引起了业内的重点关注。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有三项,即信托业务(包括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在矫德峰看来,《办法》对信托业务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为明确业务方向“三分类”和实现行业思路“两转变”。

矫德峰进一步分析称,一方面,《办法》对信托业务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将业务范围明确划分为三大类。这一分类更加突出信托的受托服务本质,特别是将资产服务信托单独列为一类,体现了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发展服务信托业务的政策导向。同时,《办法》取消了与信托本源职能关联度较低的代保管、资信调查等四项中间业务,清理后有助于信托公司聚焦主业。另一方面,《办法》实现了行业思路从“规模导向”向“质量导向”、从“粗放发展”向“精细化管理”的两个重要转变,这些转变将促使信托行业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

袁田则表示,《办法》首次提到“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加强适当性管理,为委托人提供适配的信托服务”。这对于开展养老服务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资产服务信托尤为重要,但后续对于“适当性”和“适配”的适用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办法》在严格规范的同时,也为信托行业的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矫德峰表示,一方面,支持信托公司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另一方面鼓励开展养老金信托等创新业务。这种“收放并举”的监管思路既防范了风险,又为行业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

袁田认为:“《办法》兼顾了对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充分展业和提供多元受托服务开辟了广阔空间。但这也必须与信托公司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相匹配,以符合监管要求和资质要求为底线,实现有边界的自由和有底线的创新。”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引领下,信托行业迎来了一系列高质量发展相关的规范文件,信托公司也在经历一场持续的自我革新。

矫德峰认为:“总体看来,《办法》对业务范围的调整将推动信托行业从同质化竞争转向差异化发展。短期内信托公司可能面临业务结构调整的压力,但长期看有利于信托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信托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培育专业能力,补强业务短板,打造特色业务,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中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针对信托公司后续展业,周萍建议,一是信托公司要优化资产布局、丰富产品服务体系,多措并举支持新质生产力。如,充分探索风险投资功能,引导资金投早、投小;充分结合股权、债权等手段,服务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二是信托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打造信托特色。如,围绕科技企业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初创阶段创始人提供家族信托,实现家企风险隔离;为成长期企业,提供员工持股信托,优化激励机制等。三是信托公司要发挥信托功能优势,打造排他性的竞争优势。在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应该作为专业的买方投顾,站在客户角度全市场选配优质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财富规划以及传承等专业化服务。

编辑:高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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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实现了行业思路从“规模导向”向“质量导向”、从“粗放发展”向“精细化管理”的两个重要转变,这些转变将促使信托行业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

资产规模达27万亿元的信托行业将迎新的管理办法。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已实施18年的监管框架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

受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体现了政策导向的前瞻性与系统性,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主责主业,使之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并促使行业迈向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回归行业本源定位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于2007年,是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矫德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实施18年以来,金融市场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金融创新不断涌现,新的金融业态和风险形势逐渐显现;另一方面,信托行业暴露出业务偏离本源、刚性兑付、风控漏洞等问题。同时,其与资管新规等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存在不足。这些因素都迫切需要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形成的《办法》共八章77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矫德峰认为:“《办法》的修订工作主要基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复杂度提升、投资者需求多元化等新形势,以及防控系统性风险的新要求。”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旨在为信托行业构建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重构业务分类、强化资本约束、深化科技赋能以及推动开放合作等路径,为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绘制了清晰的路线图。《办法》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还能促进行业整体向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方向迈进。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央企背景信托公司负责人介绍,自今年1月份《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以来,信托业“1+N”制度体系正在加快建设,一批主干性、基础性、引领性的监管制度与政策陆续推出,《办法》就是这一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认为,《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主责主业。至此,在信托法和公司法等上位法的明确支持下,信托公司以营业为目的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尊重,立足于受托人定位,强化信托公司治理,打破刚性兑付,推行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将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责任的原则性要求贯彻到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规范引导信托公司在阳光下展业,用专业服务赢得客户信任,用合规展业培育信托文化。

矫德峰表示,《办法》的修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通过明确业务范围和经营原则,有助于规范信托公司经营行为,减少市场乱象,维护金融秩序。其次,推动信托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将更多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领域。最后,通过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增强行业抵御风险能力,为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推动行业“两转变”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调整引起了业内的重点关注。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有三项,即信托业务(包括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在矫德峰看来,《办法》对信托业务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为明确业务方向“三分类”和实现行业思路“两转变”。

矫德峰进一步分析称,一方面,《办法》对信托业务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将业务范围明确划分为三大类。这一分类更加突出信托的受托服务本质,特别是将资产服务信托单独列为一类,体现了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发展服务信托业务的政策导向。同时,《办法》取消了与信托本源职能关联度较低的代保管、资信调查等四项中间业务,清理后有助于信托公司聚焦主业。另一方面,《办法》实现了行业思路从“规模导向”向“质量导向”、从“粗放发展”向“精细化管理”的两个重要转变,这些转变将促使信托行业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定位。

袁田则表示,《办法》首次提到“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加强适当性管理,为委托人提供适配的信托服务”。这对于开展养老服务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资产服务信托尤为重要,但后续对于“适当性”和“适配”的适用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办法》在严格规范的同时,也为信托行业的创新发展预留了空间。矫德峰表示,一方面,支持信托公司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另一方面鼓励开展养老金信托等创新业务。这种“收放并举”的监管思路既防范了风险,又为行业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

袁田认为:“《办法》兼顾了对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充分展业和提供多元受托服务开辟了广阔空间。但这也必须与信托公司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相匹配,以符合监管要求和资质要求为底线,实现有边界的自由和有底线的创新。”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引领下,信托行业迎来了一系列高质量发展相关的规范文件,信托公司也在经历一场持续的自我革新。

矫德峰认为:“总体看来,《办法》对业务范围的调整将推动信托行业从同质化竞争转向差异化发展。短期内信托公司可能面临业务结构调整的压力,但长期看有利于信托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信托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培育专业能力,补强业务短板,打造特色业务,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中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针对信托公司后续展业,周萍建议,一是信托公司要优化资产布局、丰富产品服务体系,多措并举支持新质生产力。如,充分探索风险投资功能,引导资金投早、投小;充分结合股权、债权等手段,服务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二是信托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打造信托特色。如,围绕科技企业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初创阶段创始人提供家族信托,实现家企风险隔离;为成长期企业,提供员工持股信托,优化激励机制等。三是信托公司要发挥信托功能优势,打造排他性的竞争优势。在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应该作为专业的买方投顾,站在客户角度全市场选配优质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财富规划以及传承等专业化服务。

编辑:高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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