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最全解读

东方财富网

1天前

《办法》取消了与主业无直接关联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以及“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11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当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以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体现了政策导向的前瞻性与系统性,致力于推动信托行业规范升级,但也对信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如何平衡风险防控与创新将是信托公司主要挑战。

推进信托业转型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告诉记者,现行《办法》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禁止性行为,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这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还能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无序竞争,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分析称:“《办法》强化了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和风控导向,聚焦规范化、透明化和合规化管理,这是信托市场转型的关键措施。”

拓宽和调整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共3项,包括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认为,《办法》兼顾了对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充分展业和提供多元受托服务开辟了广阔空间,但必须与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相匹配。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邓婷向记者表示,在信托业务方面,本次修订根据信托业务三分类,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并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特点,规范开展信托业务。

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办法》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邓婷表示,《办法》取消了与主业无直接关联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以及“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这些业务被取消的原因在于它们或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存在冲突,容易导致信托公司偏离核心定位。”邓婷分析称。

另外,《办法》还明确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九类不当行为,包括: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利益输送、挪用信托财产、不当销售、通道类业务、资金池业务、违规担保、不正当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等。

强化治理机制严格股东资质管理

“此次修订,基调仍是强化监管和防范风险。比较引人注意的,在股东监管管理以及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上。”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表示,《办法》对股东监督管理有更加严格且明确的要求,对股东资质、义务、承诺以及一些禁止性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的股东可能迎来洗牌。

聚焦股东资质管理方面,邓婷认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股东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从源头上控制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风险。《办法》还将股东义务法定化,要求将股东管理、股东责任等相关内容纳入信托公司章程,使股东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将公司治理单独列为一章,明确将党建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等,进一步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周萍表示,对行业来说,通过上述措施,信托公司能够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和运营透明度;通过优化治理机制,信托公司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的信任,提升行业的整体公信力和竞争力;良好的治理机制为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助于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办法》取消了与主业无直接关联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以及“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11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当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以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体现了政策导向的前瞻性与系统性,致力于推动信托行业规范升级,但也对信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如何平衡风险防控与创新将是信托公司主要挑战。

推进信托业转型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周萍告诉记者,现行《办法》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当前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禁止性行为,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专注于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这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还能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无序竞争,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分析称:“《办法》强化了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和风控导向,聚焦规范化、透明化和合规化管理,这是信托市场转型的关键措施。”

拓宽和调整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共3项,包括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认为,《办法》兼顾了对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为信托公司充分展业和提供多元受托服务开辟了广阔空间,但必须与风险管控和承担能力相匹配。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邓婷向记者表示,在信托业务方面,本次修订根据信托业务三分类,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并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合理运用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特点,规范开展信托业务。

在资产负债业务方面,《办法》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其他业务方面,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邓婷表示,《办法》取消了与主业无直接关联的4项中间业务,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以及“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这些业务被取消的原因在于它们或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存在冲突,容易导致信托公司偏离核心定位。”邓婷分析称。

另外,《办法》还明确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九类不当行为,包括: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利益输送、挪用信托财产、不当销售、通道类业务、资金池业务、违规担保、不正当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等。

强化治理机制严格股东资质管理

“此次修订,基调仍是强化监管和防范风险。比较引人注意的,在股东监管管理以及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上。”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表示,《办法》对股东监督管理有更加严格且明确的要求,对股东资质、义务、承诺以及一些禁止性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的股东可能迎来洗牌。

聚焦股东资质管理方面,邓婷认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股东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从源头上控制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风险。《办法》还将股东义务法定化,要求将股东管理、股东责任等相关内容纳入信托公司章程,使股东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将公司治理单独列为一章,明确将党建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等,进一步加强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周萍表示,对行业来说,通过上述措施,信托公司能够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和运营透明度;通过优化治理机制,信托公司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的信任,提升行业的整体公信力和竞争力;良好的治理机制为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助于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展开
打开“财经头条”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