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房屋租赁合同细化了违约金标准

新财网 文

1天前

若是房东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的,租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按照约定倍数的租金额支付违约金。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25版)。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提到,租赁期间,房东不得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

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明确了房屋租赁期限和租赁保证金数额,对于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房屋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期满无违约应退还。同时租赁期间,房东不得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若是房东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的,租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按照约定倍数的租金额支付违约金。

新版房屋租赁合同对租客权益的保障进行了升级。其中,租赁期间,房东如需将该房屋转让,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租客,租客在同等条件下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房东继续出租该房屋的,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的房屋,房东如已作抵押或查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限制出租或已通知拆迁而未如实告知租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作房东违约。

同时,新版房屋租赁合同细化了违约金标准。因租客租赁期间拒交或迟延缴纳约定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含公共部分水电分摊、水损、电损等)、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及其他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罚款、滞纳金,导致房东被追缴上述款项的,房东通知租客处理上述事宜,租客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向有关单位缴纳欠付的全部费用及罚款、滞纳金。此外,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还提到,房东不得加价收取水电费,不得以电价、水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

若是房东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的,租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按照约定倍数的租金额支付违约金。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25版)。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提到,租赁期间,房东不得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

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明确了房屋租赁期限和租赁保证金数额,对于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房屋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期满无违约应退还。同时租赁期间,房东不得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若是房东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的,租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按照约定倍数的租金额支付违约金。

新版房屋租赁合同对租客权益的保障进行了升级。其中,租赁期间,房东如需将该房屋转让,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租客,租客在同等条件下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房东继续出租该房屋的,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的房屋,房东如已作抵押或查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限制出租或已通知拆迁而未如实告知租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作房东违约。

同时,新版房屋租赁合同细化了违约金标准。因租客租赁期间拒交或迟延缴纳约定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含公共部分水电分摊、水损、电损等)、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及其他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罚款、滞纳金,导致房东被追缴上述款项的,房东通知租客处理上述事宜,租客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向有关单位缴纳欠付的全部费用及罚款、滞纳金。此外,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还提到,房东不得加价收取水电费,不得以电价、水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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