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债权类ABS尽调新规解读

联合资信

1周前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债权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尽调细则》”),其内容涵盖开展企业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企业融资债权等债权类基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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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孙佳彤 朱江泰 常皓 施泽宇

引言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债权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尽调细则》”),其内容涵盖开展企业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企业融资债权等债权类基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调细则。本次《尽调细则》的制定,较大程度的结合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以下简称“《指引2号》”)的相关规则,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原《尽调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和补充。联合资信在《指引2号》颁布时已经对其内容与原《尽调细则》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因此本文旨在通过系统对比分析《尽调细则》与《指引2号》的核心内容,重点考察其在业务参与人、基础资产、现金流及交易结构的尽职调查要求及风险控制逻辑的异同。两套政策配套协同使用,相互补充,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更为完善健全,可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更清晰的操作指引。

一、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尽调细则》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相较《指引2号》,《尽调细则》在操作标准(如明确核查文件、核查内容)和内容上更全面,同时还增设了针对部分机构(如托管人)的核查要求。

1.原始权益人

(1)主要区别

《尽调细则》要求对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进行尽调核查,包括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评级情况、股权架构及股东情况等内容,《指引2号》针对原始权益人以上基本情况未做明确要求;在针对是否房地产类企业与境外主体的核查内容方面,《尽调细则》较《指引2号》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中涉及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信情况、取得内外部授权情况以及是否涉及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等核查内容的要求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

2.特定原始权益人

(1)主要区别

针对特定原始权益人,《尽调细则》要求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包括主要业务板块运营情况、经营模式、所属行业状况、行业地位等主营业务情况以及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等财务状况。此外,《尽调细则》还涵盖了核查特定原始权益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股份限制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指引2号》针对以上内容未做明确要求。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在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生产经营是否合规、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及资信情况核查要求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

3.重要现金流提供1

(1)主要区别

《尽调细则》要求核查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基本情况,包括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设立、存续情况;评级情况(如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同时还提出核查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与原始权益人的关联关系及过往业务合作情况、历史偿付情况(如有)。《指引2号》针对以上内容未做明确要求。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在核查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方面,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

4.增信机构

(1)主要区别

对于增信机构的尽调,《尽调细则》整体上基本延续了原《尽调细则》的要求,新增了部分待核查的内容(如公开市场融资情况、杠杆倍数、历史代偿情况等)。《尽调细则》要求核查增信机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同时对增信机构所拥有的除原始权益人股权外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也做了核查要求。而《指引2号》针对以上内容未做明确要求。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和《指引2号》均提出要求核查增信机构近两年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况、是否被执行、是否具备担保业务资质,杠杆率等指标是否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内容。

5.资产服务机构

《尽调细则》明确了对资产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核查,包括设立与存续情况;同时要核查资产服务机构的经营、财务、资信情况;此外,《尽调细则》还强调了持续服务能力的核查方面,以及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管理能力核查(针对租赁类资产)。《指引2号》针对以上内容未做明确要求。

6.其他参与方

针对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处置义务人、商业保理公司、引流机构、放款机构以及互联网平台,《尽调细则》和《指引2号》的要求整体较为统一,《尽调细则》对部分核查内容做出了进一步要求。

(1)主要区别

托管人:《尽调细则》新增要求,需核查托管人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及风控措施;《指引2号》无相关内容。

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义务人:《尽调细则》细化核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债能力及资信情况;《指引2号》仅要求核查履责能力与内部授权。

互联网平台:《尽调细则》额外要求核查业务合法性、内部治理健全性及内控制度完善性;《指引2号》未明确提及。

(2)一致性要求

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义务人:均要求核查履约能力和内部授权。

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业务经营、相关指标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引流机构、放款机构:要求核查业务资质、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及合规性(如符合监管要求、禁止核心业务外包)。引流机构涉及征信服务的,需核查合法征信资质(如符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平台:需履行网站备案或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基础资产

本次《尽调细则》在已废止的原《尽调细则》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同时也结合了部分《指引2号》的相关内容,强化了对基础资产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提高了市场操作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两者的共性体现了监管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理念,均以防范风险、保障现金流为核心目标。差异在于《指引2号》侧重基础资产准入标准的框架性规范,而《尽调细则》则细化了操作层面的核查程序,形成“原则+细则”的互补体。

1.主要区别

在基础资产抽样调查方面相较于原《尽调细则》及《指引2号》,本次《尽调细则》对不涉及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尽调要求未发生变化,对于涉及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新增了同等抽样笔数、比例的尽调要求。明确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抽样标准可以更准确地核查新增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债务人资质、资产池集中度等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要求。但对于高分散度的小额贷款资产会增加一定的核查门槛。

本次《尽调细则》较《指引2号》强调了要求底层资产及现金流不得涉诉,这体现出本次《尽调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底层资产的法律风险的防控,推动ABS市场回归资产信用的本质。对于管理人而言,需尤其关注底层资产的涉诉线索与权利负担历史轨迹。

对于关联交易核查,本次《尽调细则》新增要求核查交易背景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关联交易双方的历史交易情况,旨在识别虚构交易或定价不公允的关联行为。例如,在供应链ABS中,若核心企业(债务人)通过关联的供应商(债权人)虚增应收账款,需核查物流单据、增值税发票与合同金额是否一致,排除“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虚假交易。

《指引2号》中对于基础资产池统计分析情况没有具体说明,但是原《尽调细则》对于基础资产池统计分析情况有明确规定。本次《尽调细则》相较于原《尽调细则》新增未偿本金余额占比最大的二十笔基础资产的基本信息统计要求。通过统计大额资产关键数据,实现风险识别的精准化与效率提升。

本次《尽调细则》在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融资成本角度的核查内容基本与《指引2号》保持一致。《尽调细则》相较于《指引2号》所提出的关注要点,新增关注租金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提前退租条款以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合法合规性。租金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体现在核查租金利率与市场基准(如LPR)的偏离度、手续费收取合规性(是否隐性抬高IRR)以及需验证租金定价是否与租赁物市场价值、折旧周期相匹配;提前退租约定的核查旨在防控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导致基础资产收益下降的风险。

本次《尽调细则》强调了管理人应当核查基础资产分散度的要求,但未明确具体量化标准仍需结合《指引2号》具体数值标准。

本次《尽调细则》对于小额贷款债权基础资产池统计新增对基础资产池借款人的各类维度分析,通过细化统计维度,强化了对小额贷款债权底层资产穿透式管理,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指引2号》中对于该项没有具体说明。

2.一致性要求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区别外,本次《尽调细则》对基础资产一般尽职调查的要求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两文件均要求基础资产需满足真实交易背景、杜绝虚构或权属争议资产、确认基础资产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可识别、可特定化要求;均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负面清单等。对于具体的债权类资产,例如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小额贷款、企业融资债权基本上与《指引2号》保持一致。

三、现金流

《尽调细则》中对现金流的尽职调查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控制基石,通过系统化核查现金流的真实性、稳定性与归集支付机制,确保基础资产质量与证券偿付能力,为市场参与方(发行人、投资者、监管机构)提供标准化操作框架。从对现金流尽调要求的内容来看,《尽调细则》与《指引2号》基本保持一致,现金流从预测到归集、划转及分配的全流程尽调要求更加清晰明确。

1.现金流来源和预测

现金流来源的真实合理是现金流预测的基础。《尽调细则》在各类资产尽职调查的章节中均提到需核查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如有)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历史支付情况,对现金流来源集中度较高的项目存在非真实交易风险,需核查基础资产的商业合理性,并设置相关的风险缓释措施。

现金流预测方面,需参考最近三年的历史现金流情况并设置合理的现金流预测方法、相关参数指标及压力测试方法,参数与指标设置情况较《指引2》中的规定保持一致。若现金流预测与历史情况存在较大变动或偏差的,管理人需分析具体原因。

2.现金流回款及循环购买

现金流的回款路径和转付机制方面,尽调细则与《指引2》中差别较小,均规定了需核查现金流账户的设置情况、资金的隔离情况及现金流的归集情况。管理人需对现金流的自产生到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或有效监管账户形成资金闭环管理进行核查,如交易涉及循环购买,管理人也需对循环购买资金的账户设置进行核查,以降低资金混同或者专项计划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如资金归集和转付流程链条上的参与方过多或参与方资质缺失,将加大资金混同和资金挪用的风险。《尽调细则》与《指引2》中均有明确的约定,基础资产为小额贷款债权且现金流归集的过程中如涉及代收代付、代为清分等情况的,需核查资金流转各节点的混同风险、破产隔离效果并说明现金流归集路径和频率的合理性。

3.现金流支付机制

顺序偿付结构和信用触发机制是核心的内部增信措施,合理的现金流支付机制的设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尽职调查》延续了《指引2》中对现金流支付机制的尽调核查要求,明确管理人需核查现金流分配流程、分配顺序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金额或比例等。如涉及外币结算的,需考虑汇率风险及资金跨境的监管风险。

四、交易结构

1.主要区别

交易结构方面,本次《尽调细则》与《指引2号》的主要差异是明确了对担保合同及担保函、担保物情况、境外增信的核查要点。本次《尽调细则》与《指引2号》协同的同时,规定了对增信措施的具体核查要求,推动尽职调查向实质风险穿透升级,为中介机构提供了更具实操性的合规框架。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对期限及规模匹配、风险自留、循环购买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合格投资的要求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具有高度协同性。

五、总结

本次《尽调细则》在已废止的原《尽调细则》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同时也协同适配了《指引2号》的相关要求,就业务参与方、基础资产、现金流及交易结构的尽职调查关注点提出了全面、明确的要求,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体现了监管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理念,为管理人及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更具实操性的合规框架,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1]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是指现金流预测基准日基础资产或者底层资产现金流单一提供方按照约定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15%,或者该单一提供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合计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20%的现金流提供方。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债权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尽调细则》”),其内容涵盖开展企业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企业融资债权等债权类基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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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孙佳彤 朱江泰 常皓 施泽宇

引言

2025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债权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尽调细则》”),其内容涵盖开展企业应收账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企业融资债权等债权类基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调细则。本次《尽调细则》的制定,较大程度的结合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以下简称“《指引2号》”)的相关规则,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原《尽调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和补充。联合资信在《指引2号》颁布时已经对其内容与原《尽调细则》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因此本文旨在通过系统对比分析《尽调细则》与《指引2号》的核心内容,重点考察其在业务参与人、基础资产、现金流及交易结构的尽职调查要求及风险控制逻辑的异同。两套政策配套协同使用,相互补充,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更为完善健全,可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更清晰的操作指引。

一、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尽调细则》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相较《指引2号》,《尽调细则》在操作标准(如明确核查文件、核查内容)和内容上更全面,同时还增设了针对部分机构(如托管人)的核查要求。

1.原始权益人

(1)主要区别

《尽调细则》要求对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进行尽调核查,包括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评级情况、股权架构及股东情况等内容,《指引2号》针对原始权益人以上基本情况未做明确要求;在针对是否房地产类企业与境外主体的核查内容方面,《尽调细则》较《指引2号》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中涉及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信情况、取得内外部授权情况以及是否涉及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等核查内容的要求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

2.特定原始权益人

(1)主要区别

针对特定原始权益人,《尽调细则》要求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包括主要业务板块运营情况、经营模式、所属行业状况、行业地位等主营业务情况以及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等财务状况。此外,《尽调细则》还涵盖了核查特定原始权益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股份限制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指引2号》针对以上内容未做明确要求。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在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生产经营是否合规、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及资信情况核查要求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

3.重要现金流提供1

(1)主要区别

《尽调细则》要求核查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基本情况,包括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设立、存续情况;评级情况(如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同时还提出核查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与原始权益人的关联关系及过往业务合作情况、历史偿付情况(如有)。《指引2号》针对以上内容未做明确要求。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在核查重要现金流提供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方面,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

4.增信机构

(1)主要区别

对于增信机构的尽调,《尽调细则》整体上基本延续了原《尽调细则》的要求,新增了部分待核查的内容(如公开市场融资情况、杠杆倍数、历史代偿情况等)。《尽调细则》要求核查增信机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同时对增信机构所拥有的除原始权益人股权外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也做了核查要求。而《指引2号》针对以上内容未做明确要求。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和《指引2号》均提出要求核查增信机构近两年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况、是否被执行、是否具备担保业务资质,杠杆率等指标是否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内容。

5.资产服务机构

《尽调细则》明确了对资产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核查,包括设立与存续情况;同时要核查资产服务机构的经营、财务、资信情况;此外,《尽调细则》还强调了持续服务能力的核查方面,以及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管理能力核查(针对租赁类资产)。《指引2号》针对以上内容未做明确要求。

6.其他参与方

针对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处置义务人、商业保理公司、引流机构、放款机构以及互联网平台,《尽调细则》和《指引2号》的要求整体较为统一,《尽调细则》对部分核查内容做出了进一步要求。

(1)主要区别

托管人:《尽调细则》新增要求,需核查托管人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及风控措施;《指引2号》无相关内容。

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义务人:《尽调细则》细化核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债能力及资信情况;《指引2号》仅要求核查履责能力与内部授权。

互联网平台:《尽调细则》额外要求核查业务合法性、内部治理健全性及内控制度完善性;《指引2号》未明确提及。

(2)一致性要求

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义务人:均要求核查履约能力和内部授权。

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业务经营、相关指标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引流机构、放款机构:要求核查业务资质、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及合规性(如符合监管要求、禁止核心业务外包)。引流机构涉及征信服务的,需核查合法征信资质(如符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平台:需履行网站备案或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基础资产

本次《尽调细则》在已废止的原《尽调细则》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同时也结合了部分《指引2号》的相关内容,强化了对基础资产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提高了市场操作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两者的共性体现了监管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理念,均以防范风险、保障现金流为核心目标。差异在于《指引2号》侧重基础资产准入标准的框架性规范,而《尽调细则》则细化了操作层面的核查程序,形成“原则+细则”的互补体。

1.主要区别

在基础资产抽样调查方面相较于原《尽调细则》及《指引2号》,本次《尽调细则》对不涉及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尽调要求未发生变化,对于涉及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新增了同等抽样笔数、比例的尽调要求。明确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的抽样标准可以更准确地核查新增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债务人资质、资产池集中度等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要求。但对于高分散度的小额贷款资产会增加一定的核查门槛。

本次《尽调细则》较《指引2号》强调了要求底层资产及现金流不得涉诉,这体现出本次《尽调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底层资产的法律风险的防控,推动ABS市场回归资产信用的本质。对于管理人而言,需尤其关注底层资产的涉诉线索与权利负担历史轨迹。

对于关联交易核查,本次《尽调细则》新增要求核查交易背景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关联交易双方的历史交易情况,旨在识别虚构交易或定价不公允的关联行为。例如,在供应链ABS中,若核心企业(债务人)通过关联的供应商(债权人)虚增应收账款,需核查物流单据、增值税发票与合同金额是否一致,排除“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虚假交易。

《指引2号》中对于基础资产池统计分析情况没有具体说明,但是原《尽调细则》对于基础资产池统计分析情况有明确规定。本次《尽调细则》相较于原《尽调细则》新增未偿本金余额占比最大的二十笔基础资产的基本信息统计要求。通过统计大额资产关键数据,实现风险识别的精准化与效率提升。

本次《尽调细则》在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融资成本角度的核查内容基本与《指引2号》保持一致。《尽调细则》相较于《指引2号》所提出的关注要点,新增关注租金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提前退租条款以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合法合规性。租金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体现在核查租金利率与市场基准(如LPR)的偏离度、手续费收取合规性(是否隐性抬高IRR)以及需验证租金定价是否与租赁物市场价值、折旧周期相匹配;提前退租约定的核查旨在防控因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导致基础资产收益下降的风险。

本次《尽调细则》强调了管理人应当核查基础资产分散度的要求,但未明确具体量化标准仍需结合《指引2号》具体数值标准。

本次《尽调细则》对于小额贷款债权基础资产池统计新增对基础资产池借款人的各类维度分析,通过细化统计维度,强化了对小额贷款债权底层资产穿透式管理,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指引2号》中对于该项没有具体说明。

2.一致性要求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区别外,本次《尽调细则》对基础资产一般尽职调查的要求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两文件均要求基础资产需满足真实交易背景、杜绝虚构或权属争议资产、确认基础资产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可识别、可特定化要求;均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负面清单等。对于具体的债权类资产,例如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小额贷款、企业融资债权基本上与《指引2号》保持一致。

三、现金流

《尽调细则》中对现金流的尽职调查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控制基石,通过系统化核查现金流的真实性、稳定性与归集支付机制,确保基础资产质量与证券偿付能力,为市场参与方(发行人、投资者、监管机构)提供标准化操作框架。从对现金流尽调要求的内容来看,《尽调细则》与《指引2号》基本保持一致,现金流从预测到归集、划转及分配的全流程尽调要求更加清晰明确。

1.现金流来源和预测

现金流来源的真实合理是现金流预测的基础。《尽调细则》在各类资产尽职调查的章节中均提到需核查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如有)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历史支付情况,对现金流来源集中度较高的项目存在非真实交易风险,需核查基础资产的商业合理性,并设置相关的风险缓释措施。

现金流预测方面,需参考最近三年的历史现金流情况并设置合理的现金流预测方法、相关参数指标及压力测试方法,参数与指标设置情况较《指引2》中的规定保持一致。若现金流预测与历史情况存在较大变动或偏差的,管理人需分析具体原因。

2.现金流回款及循环购买

现金流的回款路径和转付机制方面,尽调细则与《指引2》中差别较小,均规定了需核查现金流账户的设置情况、资金的隔离情况及现金流的归集情况。管理人需对现金流的自产生到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或有效监管账户形成资金闭环管理进行核查,如交易涉及循环购买,管理人也需对循环购买资金的账户设置进行核查,以降低资金混同或者专项计划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如资金归集和转付流程链条上的参与方过多或参与方资质缺失,将加大资金混同和资金挪用的风险。《尽调细则》与《指引2》中均有明确的约定,基础资产为小额贷款债权且现金流归集的过程中如涉及代收代付、代为清分等情况的,需核查资金流转各节点的混同风险、破产隔离效果并说明现金流归集路径和频率的合理性。

3.现金流支付机制

顺序偿付结构和信用触发机制是核心的内部增信措施,合理的现金流支付机制的设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尽职调查》延续了《指引2》中对现金流支付机制的尽调核查要求,明确管理人需核查现金流分配流程、分配顺序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金额或比例等。如涉及外币结算的,需考虑汇率风险及资金跨境的监管风险。

四、交易结构

1.主要区别

交易结构方面,本次《尽调细则》与《指引2号》的主要差异是明确了对担保合同及担保函、担保物情况、境外增信的核查要点。本次《尽调细则》与《指引2号》协同的同时,规定了对增信措施的具体核查要求,推动尽职调查向实质风险穿透升级,为中介机构提供了更具实操性的合规框架。

2.一致性要求

《尽调细则》对期限及规模匹配、风险自留、循环购买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合格投资的要求与《指引2号》基本一致,具有高度协同性。

五、总结

本次《尽调细则》在已废止的原《尽调细则》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同时也协同适配了《指引2号》的相关要求,就业务参与方、基础资产、现金流及交易结构的尽职调查关注点提出了全面、明确的要求,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体现了监管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理念,为管理人及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更具实操性的合规框架,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1]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是指现金流预测基准日基础资产或者底层资产现金流单一提供方按照约定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15%,或者该单一提供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合计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20%的现金流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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