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责任

东方财富网

3天前

在压实托管人责任方面,《办法》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在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

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东源投资首席分析师刘祥东认为,基金托管人在促进公募基金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有利于推动托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指出,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10日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比如,基金托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少数几家证券公司托管了约80%—90%的公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符合现行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实质展业能力有限,有必要完善准入门槛,支持真正具备较强展业能力与合规风控能力的机构取得该项资格。

再比如,部分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开展其他业务,背离了业务本源。由于基金托管市场已高度集中,部分新获批或者正在申请该项资格的机构主要(拟)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金融产品甚至非标产品的托管业务,这背离了核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本源,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有必要厘清业务边界、督促持牌机构立足主责主业。

此外,还存在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与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等问题。

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准入门槛。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四是健全退出机制。五是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在压实托管人责任方面,《办法》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办法》标志着托管行业正式进入‘能力竞争’时代。对于头部机构而言,新规提供了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的契机;而对于中小机构来说,则需要在合规与创新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佳表示,头部机构应充分利用新规所提供的创新空间,通过成立专业托管子公司,实现业务的集中化和专业化运营。同时,强化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持续满足新规的要求。

“对于那些难以满足新规要求的中小型机构,建议其专注于主营业务或主动申请注销托管资格,以避免因违规而被迫退出市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应迅速完成现有业务的整改或转让工作。”刘佳说。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在压实托管人责任方面,《办法》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在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

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东源投资首席分析师刘祥东认为,基金托管人在促进公募基金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有利于推动托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指出,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10日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比如,基金托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少数几家证券公司托管了约80%—90%的公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符合现行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实质展业能力有限,有必要完善准入门槛,支持真正具备较强展业能力与合规风控能力的机构取得该项资格。

再比如,部分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开展其他业务,背离了业务本源。由于基金托管市场已高度集中,部分新获批或者正在申请该项资格的机构主要(拟)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金融产品甚至非标产品的托管业务,这背离了核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本源,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有必要厘清业务边界、督促持牌机构立足主责主业。

此外,还存在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与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等问题。

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准入门槛。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四是健全退出机制。五是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

在压实托管人责任方面,《办法》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办法》标志着托管行业正式进入‘能力竞争’时代。对于头部机构而言,新规提供了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的契机;而对于中小机构来说,则需要在合规与创新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佳表示,头部机构应充分利用新规所提供的创新空间,通过成立专业托管子公司,实现业务的集中化和专业化运营。同时,强化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持续满足新规的要求。

“对于那些难以满足新规要求的中小型机构,建议其专注于主营业务或主动申请注销托管资格,以避免因违规而被迫退出市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应迅速完成现有业务的整改或转让工作。”刘佳说。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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